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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閩南高僧樵雲真常律師(林觀潮)

  明末閩南高僧樵雲真常律師

  編輯:林觀潮

  來源:閩南佛學

  內容提要:本文考察明末閩南高僧樵雲真常律師的事迹。樵雲苦行實修,弘律傳戒,培養得戒僧才千余人,促進明末福建佛教,尤其是閩南佛教的複興,厥功甚偉。出于對樵雲的景仰,閩南民衆遂傳說樵雲屢顯神通,且進京度化神宗亡母,得賜號龍褲國師,使得其形象逐漸神異化。本文謹引用樵雲同時代高僧,如蕅益智旭、隱元隆琦、永覺元賢等人的相關詩文,結合明清寺志、方志資料,嘗試勾勒樵雲生平的真實輪廓,以期還原行化于平凡人間的一代律師的本來面目。

  關鍵詞:明末佛教閩南高僧樵雲真常

  作者簡介:林觀潮,廈門大學哲學系副教授。

  樵雲真常(1557-1639)是明末閩南高僧。他苦行實修,持戒弘律,培養戒子千余人,促進了明末福建佛教,尤其是閩南佛教的複興。由于樵雲弘法影響巨大,閩南民衆遂散播樵雲進京度化明神宗亡母,屢顯神通,而得神宗賜號龍褲國師的傳說。因此,本來平實笃行的樵雲律師,其形象似乎逐漸向神異超人的龍褲國師轉化。

  本文引用樵雲律師同時代高僧,如蕅益智旭(1599-1655)、隱元隆琦(1592-1673)、永覺元賢(1578-1657)等人的相關詩文,結合明清寺志、方志資料,考察樵雲生平事迹,以期再現生活于平凡人間的,一代律師的本來面目。而樵雲形象的神異化,側面反映著明末佛教的發展狀況,折射出閩南民衆宗教信仰的特點,本文對此也略作分析。

  一、 開壇傳戒一律師

  ——弘法業績考察樵雲生平,應以蕅益智旭所作《樵雲律師塔志銘》爲主要依據。《樵雲律師塔志銘》撰于崇祯十叁年(1640),即樵雲圓寂後第二年。當時蕅益行化漳州,接受樵雲徒弟如田的請求而作此銘。可以推知,蕅益依據了如田提供的資料,所以銘文記載的樵雲事迹,當最爲可信。

  《樵雲律師塔志銘》〔1〕

  予在江外,即聞樵雲關主,以苦行實修,爲八閩敬仰。戊寅冬,渡洪塘,趨溫陵,擔役愚夫,皆能言其爲衆之切,自課之勤也。未幾聞訃,恨緣薄不及一晤,賦短章哀之。越二年庚辰,予至漳南,高足如田,遵遺命營全身塔于石室之嶺,請予銘。

  按:師爲澄邑新安周氏子,出家漳之開元寺。法名真常,樵雲其別號也。兒時以瓦缶竹木列爲瓶錫,父知其志,舍入寺,寺爲羅漢琛禅師道場。師剃度時,即有慕琛之心。谒南山閑寂老人,禀屍羅要旨,咨淨土法門。既于堆雲嶺頭建亭施茗。每經殘月下,一虎當塗。師以杖叩雲:此往來要道,慎毋面目憎人。虎馴去。次于叁臺石室,瓦釜繩床,課經枯坐。閱叁載,擬欲他往,聞空中有聲留之。乃啓建佛殿,結構僧寮,額其岩曰閑雲石室。蓋閑寂老人曾于此棲遲故也。閉關峭坐,寢食俱忘,道風日著,檀信日歸。嗣是設華嚴堂,辟接衆舍,延待十方,盡心盡禮。爰感五臺無靜律師,爲不請友,飛錫關前,爲師圓具。

  從此葺叁山之大藏,興支提之辟支。參無盡法師于天姆,觐普門大士于普陀。乃至遊曆南華,肖六祖栴檀之像。複歸石室。又以行腳多年,律學疏曠,北登五臺,重咨心地。然後開甘露戒品于溫陵古莆諸處,而一以淨土爲指歸。

  師一生笃實苦行,普心接納。于禅講名流,尤虛懷靡間。蓋其樂取人善,年彌高而德彌謙,故不必揮塵豎拂,已可扶宗教之衰矣。世壽八十有叁,法臘五十有奇。剃度若幹人,戒子不啻萬指。銘曰:

  先哲既逝,人情日浮。掠虛逞見,誰懷遠憂。海南佛國,淪爲荒丘。

  髠不禀戒,兵奴獄囚。挺生樵老,愛河之舟。廣設行筏,度彼迷流。

  走遍天下,乃集勝猷。屍羅再揭,樂邦橫截。不似諸方,證龜作鼈。

  文中戊寅爲崇祯十一年(1638),是年冬天蕅益接受北上浙江參學的閩南籍僧人誦帚、惺谷等人邀請,南下福建弘法,遊化福州、泉州、漳州一帶,直至明崇祯十五年(1642)。蕅益出身江蘇省吳縣鍾氏,先爲儒生,二十四歲出家。他由儒入佛,綜合律、禅、華嚴、天臺各派,又以淨土爲歸,著作宏富,是明末佛教集大成者,在淨土宗中被尊爲九祖。蕅益在福建期間,目睹佛教狀況,留下《閩遊集》等相關記錄。

  關于樵雲的籍貫俗家,根據銘文中“師爲澄邑新安周氏子”一句,可知他出身明漳州府海澄縣新安鄉周氏。而清朝乾隆二十七年(1762)所修《龍溪縣志》收入樵雲傳記,又認定樵雲爲明漳州府龍溪縣人氏。《龍溪縣志》卷十九《仙釋》載:

  樵雲,故開元寺苦行僧也。萬曆初年萬松關未爲孔道,然行人以捷徑多出此。樵雲結小庵,日施茗山中,夜即誦書,數年諸經通曉。神宗欲索天下名僧從苦行得法者,有司以樵雲應。旋賜紫衣歸岐山,依石結室而終焉。

  實際上,兩處記載並無矛盾。明穆宗隆慶元年(1567),因爲漳州月港貿易的發展,明政府析出漳州府龍溪縣內月港周邊地區,設立海澄縣。樵雲出生地新安鄉這時應該劃歸了海澄縣,所以《樵雲律師塔志銘》中有“師爲澄邑新安周氏子”的表述。

  關于樵雲的生卒年,塔志銘中有“世壽八十有叁”句,又根據清《支提寺志》卷叁《明樵雲律師》所記“崇祯己卯示寂于漳之久雲庵”,〔2〕可以推知樵雲誕生于明嘉靖叁十六年丁巳(1557),圓寂于崇祯十二年己卯(1639)。

  蕅益《樵雲律師塔志銘》敘述了樵雲出家苦修,受戒學律,外出行腳,創建道場,開壇傳戒的生平事迹。在銘文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樵雲的律師身份的確立過程。

  銘文提到,樵雲居住故鄉的閑雲石室,道風日盛時,“爰感五臺無靜律師,爲不請友,飛錫關前,爲師圓具。” 這意味著樵雲受比丘戒,具足了真正比丘的資格,于其一生意義重大。因爲持有了作爲比丘的戒牒證明,才能受到官府保護,可以外出行腳,前往各地寺院挂單參學。

  另一方面,銘文提到,爲樵雲授戒的是來自山西五臺山的無靜律師,又側面反映當時閩南本地缺少具備授戒資格的律師。這種情形,跟當時佛教的整體狀況有關。

  依照佛門規製,僧人幼年出家後,一般在二十歲時受具足戒,成爲正式比丘。而在明朝,到了世宗嘉靖年間(1521-1566),由于世宗偏好道教,屢屢打擊佛教,更于嘉靖四十五年(1566)下诏禁止僧尼開壇傳戒。〔3〕這樣使得出家僧人雖然剃發圓頂,卻難以受戒,無法成爲真正的比丘。蕅益所言“髠不禀戒,兵奴獄囚”,即指這種尴尬現實。

  這種情況持續到了神宗萬曆年間(1573-1619)。雲棲袾宏(1535-1615)也爲此悲歎。爲建立僧人的戒律基礎,他只好方便製定自誓受戒的方式,即半月誦梵網戒經及比丘諸戒品。憨山德清(1546-1623)《古杭雲棲蓮池大師塔銘》這樣記載:

  師悲末法教網滅裂,禅道不明,衆生業深垢重,以醍醐而貯穢器,吾所懼也。且佛設叁學以化群生,戒爲基本。基不立,定慧何依?思行利導,必固本根。第國製,南北戒壇久禁不行。予即願振頹綱,亦何敢違憲令?因令衆半月半月誦梵網戒經,及比丘諸戒品,由是遠近皆歸。師以精嚴律製爲第一行,著沙彌要略、具戒便蒙、梵網經疏發隱,以發明之。〔4〕

  雲棲袾宏所慨歎的“南北戒壇久禁不行”的狀況,到了萬曆四十二年(1614)發生了變化。當年神宗延請古心如馨(1540-1615)于五臺山永明寺開建戒壇,傳授千僧大戒。古心傳戒打破了嘉靖四十五年(1566)以來的禁令,此後明政府允許佛教寺院開壇傳戒。以此爲契機,明末律學重建,從而促進佛教整體複興。

  古心如馨出身江蘇省溧水縣楊氏,二十歲于南京攝山棲霞寺出家,研習律學,持戒謹嚴,立志中興南山律宗。萬曆十二年(1584),居住南京城西馬鞍山古林庵。萬曆四十一年(1613),古林庵得明神宗賜名振古香林寺,從此亦稱古林寺。翌年古心于五臺山永明寺開建戒壇,此後立足古林寺,大弘南山律宗,多次在江浙大寺開壇授戒。古心與其門下弟子以古林寺爲基地,弘揚戒律,因而形成了律宗古林派。古心的弘律,使得本已衰落的律學得以延續,戒法得以傳承,在律宗史上承先啓後,重建律宗法系,影響深遠,直至今日。〔5〕

  考量明朝萬曆時期佛教界的傳戒狀況,依據蕅益《樵雲律師塔志銘》所言“爰感五臺無靜律師,爲不請友,飛錫關前,爲師圓具”,〔6〕可以推測樵雲受具足戒時可能已經過了二十歲。而後來樵雲“又以行腳多年,律學疎曠,北登五臺,重咨心地”,這說明樵雲北上五臺學律,養成律師資格。此後樵雲回到福建,才能“開甘露戒品于溫陵古莆諸處”,即在泉州、莆田等處開壇傳戒。

  清《支提寺志》卷叁《明樵雲律師》又提到,起先在漳州芝山開元寺時,樵雲與日新燦公“道契爲友,因訂終南遊”;後來在甯德支提山時,“萬曆四十二年,燦公亦構南峰精舍”,樵雲“踵前盟,適燦公腳疾作,不果。師因題其楣曰:巍然南山。蓋了夙願也。”據此可知,樵雲于萬曆四十二年(1614)沒有前往五臺。然而《支提寺志》的記事似乎也從側面證明,當年古心五臺傳戒的消息傳入福建,令有心求戒的僧人向往不已。所以,樵雲的北上五臺學律,似乎應在萬曆四十二年(1614)之後不久。

  總結而言,樵雲出家之後,經曆多年,才得以受比丘戒,成爲正式僧人。在萬曆四十二年(1614)之後,北上五臺求學,具備律師資格之後,回到福建弘律。樵雲學律師承于何人,若有新資料的發現,今後或可詳細考察。而其律師資格,應是真實不虛,所以蕅益稱其爲律師,清《支提寺志》也題名“樵雲律師”爲其立傳。

  二、樵古風高得自閑——德澤潤如

  明朝萬曆年間以後,江浙佛教因雲棲袾宏、達觀真可、憨山德清、密雲圓悟等高僧出現,而趨向複興,影響波及東南一帶。〔7〕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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