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堅持禅行中崇尚自然之風,不單純是一種無求于人的主觀意向和心理的自我慰藉,而在于他的自信、自強、自力,這是他保障自由的精神因素,尤其重要的是,他還有實現這些精神因素的客觀條件,那就是自給自足的經濟實力。懷海之所以敢于提出“無求人”,能夠用“獨立”去塑造人的品格,將“自由”規定爲“佛”的特質,從而把成佛當作非常現實的事情,也在于他有獨立的經濟,無須乞求于人,無須依賴他人存活。基于這種思想,懷海創製了《禅門規式》,爲禅宗命脈開辟了一個新局面、新方向。
四、叢林清規
——《禅門規式》的創製和實行如前所述,在作務執勞中體悟日常生活就是禅的宗風,是懷海禅法思想的具體落實。同時,爲了矯正馬祖以來那種以爲放任、狂妄就是禅的偏差觀念,懷海禅師于實踐中爲適應禅僧的修行方式,在不廢棄原來叢林戒規的基礎上,創製了刷新禅宗曆史命運的“禅門規式”。
《禅門規式》又稱《古清規》。“清規"是指禅宗寺院組織章程及寺衆日常生活的規則,亦即禅宗叢林關于大衆行、住、坐、臥等威儀所訂定的僧製,爲衆僧所必須遵守的儀規,類似現代的“共住規約",是爲僧衆日常修行的規範,以及僧團組織、行事的依循。因此,“清規"是健全僧團的圭臬。
自達摩東來,乃至道信、弘忍正式創立禅宗,禅僧多依住在律寺或居于岩穴、樹林之下,並未營立禅刹。到了中唐,馬祖道一始創叢林,倡導一種農禅結合的習禅生活,其門徒散居南方偏僻山林,各自創建根據地,聚徒受禅,自給自足。懷海師從馬祖六年,其門風宗意,多有承繼。懷海創製叢林清規,正是對其師創建叢林的繼承與發展,故禅宗和研究僧史的有“馬祖建叢林,百丈立清規"的說法。自百丈懷海禅師創立清規以來,中國禅宗才形成了一個比較系統的叢林製度。百丈懷海參照大小乘經律,製定叢林規矩,廣爲流行,世稱“古規”、“古清規”、“百丈清規”,這是禅宗清規的開始,此後,天下叢林皆依此而爲寺院生活的儀則。
(一)懷海創製“禅門規式”的緣由與背景
佛經記載,佛陀在入滅前曾告誡弟子阿難等人“以戒爲師”,“以法爲師”;〔172〕告誡:“當于此法中和同敬順,勿生诤訟”;“我成佛來所說經戒,即是汝護,是汝所持。阿難,自今日始,聽諸比丘舍小小戒。”〔173〕《佛遺教經》也記載,佛陀入滅前教誨弟子:“汝等比丘,于我滅後,當尊重珍敬波羅提木叉,如暗遇明,貧人得寶,當知此則是汝大師。”〔174〕波羅提木叉爲梵文Pratimoksa之音譯,指律藏中應遵守之戒律的全部條文,故又稱爲戒本。另據《五分律》卷二二的記載,佛陀對戒律實施過程中碰到的具體問題也有過教示:“複告諸比丘:雖是我所製,而于余方不以爲清淨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製,而于余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175〕
可見,按照佛陀入滅前的囑咐,僧衆必須“以戒爲師”,“以法爲師”,必須遵守戒律,然而同時告訴弟子,在某些情況下對于某些“小小戒”、“于余方不以爲清淨者”,是可以擱置乃至舍棄不用的;同時也可根據情況製定一些新的規則要僧團遵守施行,此即“雖非我所製,而于余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佛教傳入中國,戒律也相繼傳入中國,出家信衆按照戒律建立僧團,並且遵守戒律。然而由于中國所處的自然環境、社會製度及文化背景不同,中國僧人在實行戒律過程中又製定若幹適應中國國情的“規範”、“製度”等規則作爲對戒律的補充,來指導和製約僧團的日常運作、生活和修行活動。
中國東晉時代,道安(312—395)在襄陽時,已有部分記載“具足戒”的戒本被譯出,〔176〕然而《四分律》、《摩诃僧癨律》、《十誦律》等“廣律”尚未傳入和譯出,人們對于戒律中的“犍度”(意爲“蘊”、“聚”,相當于“類”)部分規定的有關僧團舉行授戒、說戒、安居、忏悔等集會儀式及在衣食住、日常生活中應當遵守的禮儀等知之甚少。在這種情況下,僧衆共居一處,應以何爲共住的規範,行持的准繩呢?僧衆除了遵守戒本規定的戒條外,尚須製約僧衆日常修行、生活的規範。道安法師有鑒于此,特地製定了“僧尼規範”叁例。《高僧傳》卷五《道安傳》記載:
安既德爲物宗,學兼叁藏,所製僧尼規範,佛法憲章,條爲叁例:一日、行香定座,尚講經上講之法;二日、常日六時,行道道飲食唱時法;叁日、布薩差使,悔過等法,天下寺舍遂則而從之。〔177〕
此外,在南方的支遁也製定了《衆僧集議節度》,慧遠製定了《社寺節度》、《外寺僧節度》及《比丘尼節度》等。直到進入東晉後期以後,印度各部派所傳的“廣律”才相繼傳譯到中國。
禅宗自初祖達摩,在南朝梁武帝時東行至中國開始,至四祖道信,這個階段的禅行僧,都各自實踐自己的修行,並無一定的住處或修行地點。他們行腳遊方,或在深山曠野隨地修行。到了道信時代,由于國家的統一政策,把佛教全部歸納在官府的製度下,加以管製,使得情況有所轉變。僧衆多居住在依戒律管理的律寺或律寺的別院,依律的條例作息。據宋贊甯在《大宋僧史略》上所說:
達摩之道既行,機鋒相溝者唱和,然其化之衆,唯隨寺別院而居,且無異製。道信禅師住東林寺、能禅師住廣果寺、談禅師住白馬寺。習一例律儀,唯參學者或行杜多、糞掃五衲衣爲異耳。〔178〕
可見律寺有一定的成規。
在唐朝,由于官寺的設立,普遍帶有濃厚的國家統治性格,須遵守各種官府頒布的法令及誦經儀式等,這對于修禅的人不盡適合。到了百丈懷海的時候,這種感覺更加迫切。如《禅門規式》所說:“百丈山大智禅師,以禅宗肇自少室,至曹溪以來,多居律寺,雖列別院,然于就法住持未合規度,故常爾介懷。”〔179〕《宋高僧傳》卷十載曰:“後檀信請居新吳(今江西奉新縣)界,有山峻極可千尺許,號百丈嶼。海既居之,禅客無遠不至,堂室隘矣! ”〔180〕參禅習禅,追求人的精神解脫和個性的絕對自由,成了知識階層中一部分人所向往的境界。禅僧越來越多,一方面顯示了禅宗的興旺和發展,一方面也引起了一些具體問題。因爲,這時的禅宗雖然興盛,卻沒有自己的寺院。禅僧們只是寄居于律寺中,或是在其中別立禅院。禅師們意識到,這會給禅宗發展帶來許多不便。在物質上,四方禅客皈依者太多,原有的殿堂容納不下;在思想上,尤其禅宗發展到了馬祖道一 “平常心是道”靈活的宗風時期,與律寺戒德莊嚴的風範大不相同。因此,別立禅居另建禅院,勢在必行。于是,懷海折中大小乘戒律製定清規,決定創建新風貌的禅居。宋代楊億在《古清規序》中追述道:“四來同居,凡聖孰辨。且如來應世,尚有六群之黨,況今像末,豈得全無。……且立法防奸,不爲賢士,然甯可有格而無犯,不可有犯而無教。”〔181〕這是說懷海創製清規另一個原因是爲了立法防奸,整肅僧衆。
佛教自南北朝至唐朝,雖經幾次廢佛事件,但又很快複興起來。然而內在的憂患仍很多,如佛寺占有大量的莊園,僧衆免于徭役,寺院經濟的發展與膨脹必然影響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政治、經濟利益,難免招致來自儒者士大夫的批評,如唐朝官員傅奕、狄仁傑、韓愈等人曾力主排佛。僧團內部結構的複雜化,管理體製的滯後與混亂。佛界安定的生活,吸引了一大批謀利或免役之徒湧到寺院出家,濫廁僧數,出現僧衆戒律松弛,良莠不齊,素質低下,修道氣氛薄弱的現象。這樣,佛教僧團的純潔性遭到嚴重破壞,所謂“凡聖同居,魚龍混雜”。在這種情況下,加強佛教僧團的組織管理、經濟體製和戒律製度的建設可以說是勢在必行。
在這樣的曆史背景下,懷海禅師清楚認識到禅宗面臨的形勢,決心實行改革,爲禅宗發展掃清障礙。他認爲應博采大小乘戒律中適合中國國情的合理部分,製定出一部新的製度,因此一部適合禅門修行的規則製度應運而生。
(二)《禅門規式》的內容
由懷海所製定的《百丈清規》原本早已散佚,無從知悉其原貌。現在所傳的《敕修百丈清規》是在百丈懷海禅師入滅後五百多年,大智壽聖禅寺的東陽德輝和大龍翔集慶寺的笑隱大莏根據元朝順帝的敕命重新編撰的。雖稱“百丈清規”,然而已增加了許多東西,原清規的面貌也見不到了。
百丈《古清規》大致在唐代貞元元年到元和年間(785—814)成立的。其概略可由以下現存資料推知:
1、《宋高僧傳》卷第十所收之《百丈懷海傳》;〔182〕
2、《景德傳燈錄》卷第六之《百丈傳》附錄《禅門規式》;〔183〕
3、宋代宗赜著:《禅苑清規》卷第十所收之《百丈規繩頌》;〔184〕
4、元代《敕修百丈清規》卷第八所收之楊億的《古清規序》;〔185〕
5、唐代陳诩:《唐洪州百丈山故懷海禅師塔銘》。〔186〕
今依據現存的史料對百丈禅門規式的內容加以分析,有關百丈懷海創建規式其衡量的尺度,以及對戒律的又是如何遵循的呢?
乃曰:“祖之道欲誕布化元,冀來際不泯者,豈當與諸部阿笈摩教(按:《阿含經》之教,指小乘)爲隨行耶?”或曰:“《瑜伽論》《璎珞經》,是大乘戒律,胡不依隨哉?”師曰:“吾所宗非局大小乘,非異大小乘,當博約折中,設于製範務其宜也。”于是創意,別立禅居。〔187〕
這一段講創立禅院,製定清規的目的,是將以往律院所行使的生活威儀,亦即參照以諸部《阿含經》爲主要依據小乘的戒律,依《瑜伽論》、《璎珞經》、《梵網經》等經典爲依據大乘的戒律,然後加以“博約折中”,製定成適合于禅僧修行和生活的新規範。
禅宗號稱“教外別傳,不立文字”,無論在教學內容及方法上都與傳統以“教”開宗的宗派有別。因此,懷海認爲如仍住…
《百丈懷海的禅法思想及其叢林清規(釋若寬)》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