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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丈怀海的禅法思想及其丛林清规(释若宽)▪P13

  ..续本文上一页坚持禅行中崇尚自然之风,不单纯是一种无求于人的主观意向和心理的自我慰藉,而在于他的自信、自强、自力,这是他保障自由的精神因素,尤其重要的是,他还有实现这些精神因素的客观条件,那就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实力。怀海之所以敢于提出“无求人”,能够用“独立”去塑造人的品格,将“自由”规定为“佛”的特质,从而把成佛当作非常现实的事情,也在于他有独立的经济,无须乞求于人,无须依赖他人存活。基于这种思想,怀海创制了《禅门规式》,为禅宗命脉开辟了一个新局面、新方向。

  四、丛林清规

  ——《禅门规式》的创制和实行如前所述,在作务执劳中体悟日常生活就是禅的宗风,是怀海禅法思想的具体落实。同时,为了矫正马祖以来那种以为放任、狂妄就是禅的偏差观念,怀海禅师于实践中为适应禅僧的修行方式,在不废弃原来丛林戒规的基础上,创制了刷新禅宗历史命运的“禅门规式”。

  《禅门规式》又称《古清规》。“清规"是指禅宗寺院组织章程及寺众日常生活的规则,亦即禅宗丛林关于大众行、住、坐、卧等威仪所订定的僧制,为众僧所必须遵守的仪规,类似现代的“共住规约",是为僧众日常修行的规范,以及僧团组织、行事的依循。因此,“清规"是健全僧团的圭臬。

  自达摩东来,乃至道信、弘忍正式创立禅宗,禅僧多依住在律寺或居于岩穴、树林之下,并未营立禅刹。到了中唐,马祖道一始创丛林,倡导一种农禅结合的习禅生活,其门徒散居南方偏僻山林,各自创建根据地,聚徒受禅,自给自足。怀海师从马祖六年,其门风宗意,多有承继。怀海创制丛林清规,正是对其师创建丛林的继承与发展,故禅宗和研究僧史的有“马祖建丛林,百丈立清规"的说法。自百丈怀海禅师创立清规以来,中国禅宗才形成了一个比较系统的丛林制度。百丈怀海参照大小乘经律,制定丛林规矩,广为流行,世称“古规”、“古清规”、“百丈清规”,这是禅宗清规的开始,此后,天下丛林皆依此而为寺院生活的仪则。

  (一)怀海创制“禅门规式”的缘由与背景

  佛经记载,佛陀在入灭前曾告诫弟子阿难等人“以戒为师”,“以法为师”;〔172〕告诫:“当于此法中和同敬顺,勿生诤讼”;“我成佛来所说经戒,即是汝护,是汝所持。阿难,自今日始,听诸比丘舍小小戒。”〔173〕《佛遗教经》也记载,佛陀入灭前教诲弟子:“汝等比丘,于我灭后,当尊重珍敬波罗提木叉,如暗遇明,贫人得宝,当知此则是汝大师。”〔174〕波罗提木叉为梵文Pratimoksa之音译,指律藏中应遵守之戒律的全部条文,故又称为戒本。另据《五分律》卷二二的记载,佛陀对戒律实施过程中碰到的具体问题也有过教示:“复告诸比丘: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175〕

  可见,按照佛陀入灭前的嘱咐,僧众必须“以戒为师”,“以法为师”,必须遵守戒律,然而同时告诉弟子,在某些情况下对于某些“小小戒”、“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是可以搁置乃至舍弃不用的;同时也可根据情况制定一些新的规则要僧团遵守施行,此即“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佛教传入中国,戒律也相继传入中国,出家信众按照戒律建立僧团,并且遵守戒律。然而由于中国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制度及文化背景不同,中国僧人在实行戒律过程中又制定若干适应中国国情的“规范”、“制度”等规则作为对戒律的补充,来指导和制约僧团的日常运作、生活和修行活动。

  中国东晋时代,道安(312—395)在襄阳时,已有部分记载“具足戒”的戒本被译出,〔176〕然而《四分律》、《摩诃僧癨律》、《十诵律》等“广律”尚未传入和译出,人们对于戒律中的“犍度”(意为“蕴”、“聚”,相当于“类”)部分规定的有关僧团举行授戒、说戒、安居、忏悔等集会仪式及在衣食住、日常生活中应当遵守的礼仪等知之甚少。在这种情况下,僧众共居一处,应以何为共住的规范,行持的准绳呢?僧众除了遵守戒本规定的戒条外,尚须制约僧众日常修行、生活的规范。道安法师有鉴于此,特地制定了“僧尼规范”三例。《高僧传》卷五《道安传》记载:

  安既德为物宗,学兼三藏,所制僧尼规范,佛法宪章,条为三例:一日、行香定座,尚讲经上讲之法;二日、常日六时,行道道饮食唱时法;三日、布萨差使,悔过等法,天下寺舍遂则而从之。〔177〕

  此外,在南方的支遁也制定了《众僧集议节度》,慧远制定了《社寺节度》、《外寺僧节度》及《比丘尼节度》等。直到进入东晋后期以后,印度各部派所传的“广律”才相继传译到中国。

  禅宗自初祖达摩,在南朝梁武帝时东行至中国开始,至四祖道信,这个阶段的禅行僧,都各自实践自己的修行,并无一定的住处或修行地点。他们行脚游方,或在深山旷野随地修行。到了道信时代,由于国家的统一政策,把佛教全部归纳在官府的制度下,加以管制,使得情况有所转变。僧众多居住在依戒律管理的律寺或律寺的别院,依律的条例作息。据宋赞宁在《大宋僧史略》上所说:

  达摩之道既行,机锋相沟者唱和,然其化之众,唯随寺别院而居,且无异制。道信禅师住东林寺、能禅师住广果寺、谈禅师住白马寺。习一例律仪,唯参学者或行杜多、粪扫五衲衣为异耳。〔178〕

  可见律寺有一定的成规。

  在唐朝,由于官寺的设立,普遍带有浓厚的国家统治性格,须遵守各种官府颁布的法令及诵经仪式等,这对于修禅的人不尽适合。到了百丈怀海的时候,这种感觉更加迫切。如《禅门规式》所说:“百丈山大智禅师,以禅宗肇自少室,至曹溪以来,多居律寺,虽列别院,然于就法住持未合规度,故常尔介怀。”〔179〕《宋高僧传》卷十载曰:“后檀信请居新吴(今江西奉新县)界,有山峻极可千尺许,号百丈屿。海既居之,禅客无远不至,堂室隘矣! ”〔180〕参禅习禅,追求人的精神解脱和个性的绝对自由,成了知识阶层中一部分人所向往的境界。禅僧越来越多,一方面显示了禅宗的兴旺和发展,一方面也引起了一些具体问题。因为,这时的禅宗虽然兴盛,却没有自己的寺院。禅僧们只是寄居于律寺中,或是在其中别立禅院。禅师们意识到,这会给禅宗发展带来许多不便。在物质上,四方禅客皈依者太多,原有的殿堂容纳不下;在思想上,尤其禅宗发展到了马祖道一 “平常心是道”灵活的宗风时期,与律寺戒德庄严的风范大不相同。因此,别立禅居另建禅院,势在必行。于是,怀海折中大小乘戒律制定清规,决定创建新风貌的禅居。宋代杨亿在《古清规序》中追述道:“四来同居,凡圣孰辨。且如来应世,尚有六群之党,况今像末,岂得全无。……且立法防奸,不为贤士,然宁可有格而无犯,不可有犯而无教。”〔181〕这是说怀海创制清规另一个原因是为了立法防奸,整肃僧众。

  佛教自南北朝至唐朝,虽经几次废佛事件,但又很快复兴起来。然而内在的忧患仍很多,如佛寺占有大量的庄园,僧众免于徭役,寺院经济的发展与膨胀必然影响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政治、经济利益,难免招致来自儒者士大夫的批评,如唐朝官员傅奕、狄仁杰、韩愈等人曾力主排佛。僧团内部结构的复杂化,管理体制的滞后与混乱。佛界安定的生活,吸引了一大批谋利或免役之徒涌到寺院出家,滥厕僧数,出现僧众戒律松弛,良莠不齐,素质低下,修道气氛薄弱的现象。这样,佛教僧团的纯洁性遭到严重破坏,所谓“凡圣同居,鱼龙混杂”。在这种情况下,加强佛教僧团的组织管理、经济体制和戒律制度的建设可以说是势在必行。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怀海禅师清楚认识到禅宗面临的形势,决心实行改革,为禅宗发展扫清障碍。他认为应博采大小乘戒律中适合中国国情的合理部分,制定出一部新的制度,因此一部适合禅门修行的规则制度应运而生。

  (二)《禅门规式》的内容

  由怀海所制定的《百丈清规》原本早已散佚,无从知悉其原貌。现在所传的《敕修百丈清规》是在百丈怀海禅师入灭后五百多年,大智寿圣禅寺的东阳德辉和大龙翔集庆寺的笑隐大莏根据元朝顺帝的敕命重新编撰的。虽称“百丈清规”,然而已增加了许多东西,原清规的面貌也见不到了。

  百丈《古清规》大致在唐代贞元元年到元和年间(785—814)成立的。其概略可由以下现存资料推知:

  1、《宋高僧传》卷第十所收之《百丈怀海传》;〔182〕

  2、《景德传灯录》卷第六之《百丈传》附录《禅门规式》;〔183〕

  3、宋代宗赜著:《禅苑清规》卷第十所收之《百丈规绳颂》;〔184〕

  4、元代《敕修百丈清规》卷第八所收之杨亿的《古清规序》;〔185〕

  5、唐代陈诩:《唐洪州百丈山故怀海禅师塔铭》。〔186〕

  今依据现存的史料对百丈禅门规式的内容加以分析,有关百丈怀海创建规式其衡量的尺度,以及对戒律的又是如何遵循的呢?

  乃曰:“祖之道欲诞布化元,冀来际不泯者,岂当与诸部阿笈摩教(按:《阿含经》之教,指小乘)为随行耶?”或曰:“《瑜伽论》《璎珞经》,是大乘戒律,胡不依随哉?”师曰:“吾所宗非局大小乘,非异大小乘,当博约折中,设于制范务其宜也。”于是创意,别立禅居。〔187〕

  这一段讲创立禅院,制定清规的目的,是将以往律院所行使的生活威仪,亦即参照以诸部《阿含经》为主要依据小乘的戒律,依《瑜伽论》、《璎珞经》、《梵网经》等经典为依据大乘的戒律,然后加以“博约折中”,制定成适合于禅僧修行和生活的新规范。

  禅宗号称“教外别传,不立文字”,无论在教学内容及方法上都与传统以“教”开宗的宗派有别。因此,怀海认为如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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