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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行論·智慧品》講義▪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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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彼異芽識,雖知有芽種,

  然知彼境者,從何而了知?

   按有事宗的觀點而言,心境彼二者極難成立谛實,以無能立的正量故。

  若說:彼亦,由識成立量而成立有彼境義,以此識量見有故。

  反問:“識爲實有”有何根據或所依?對彼以心識自己則勝義中無法成立,以其他識成立也應成無窮,故無其余能立。

  然而,若說:由取此所知或所量實有現量者故,成立有識。

  反問:“有所知”又有何所依呢?

  若說:其所依是識,因爲心境二者彼此以一者成立另一者。

  答:這種“有”不是以自性成立,而是由互相一者觀待另一者而有,如同長短。所以,安立某一者時另一者不能作比喻,以彼不成立故。故在勝義中,二者也將無有。譬如,若無子則非父,因爲沒有立父之因,如是非父的話,子從何而生,以無因故,二者都不應理。這樣,沒有能立之子則彼前無父。如是此處心境二者之中,某者作爲所立者尚未成立如子,彼前,彼之能立另一者如父不可能有,故最終沒有心境此二者。

  他們又這樣想:這樣不說以互相觀待而成立,但是所知境的果是識,以彼爲何不了知有彼所知,如芽是從種子産生,且依彼芽了知有種子。

  答:比喻不相同。因爲以芽推知有種子,不是僅以芽自己了知,而是以芽外余識對果芽比量後將會了知有此前提因種子。彼亦,別別見種芽二者後,以決定因果的正量如是了知,而不是沒有決定因果正量的前提、以僅僅見芽而了知。何以故?“有了知彼所知境之因的識”從何根據而了知?勝義中以自證分及他證識何者也不能成立故。

  由此,宣說了對于承許實有的宗派名言難以應理,而對于承許假立的宗派諸名言極爲應理。

  己二、于因體果叁者分別觀察分叁:一、抉擇因爲無相;二、抉擇體爲空性;叁、抉擇果爲無願。

  庚一、抉擇因爲無相分二:一、破顛倒;二、宣說真實義。

  辛一、破顛倒分二:一、破無因;二、破非因計因。

  壬一、破無因。

  先由世現量,是見一切因。

  蓮花莖等別,是由因別生。

  因別以誰作,由前因別生。

  何故因生果,前前之因力。

   順世外道等說:譬如刺的銳利、孔雀羽毛的色彩等,誰也未造,都是自然生。

   答:對此,首先由世間的現量,即是見于一切果能生各自的一切諸因,而不可能見無因的同時産生。如《釋量論》雲:“若此有彼生,若此變彼變,說此是彼因,此于彼亦有。” 此處“現見”僅僅是表示,也含攝比量。

  若認爲:譬如蓮花的莖葉等種種差別,因上未見故,有彼種種差別的因不應理。

  答:因上真實有果,豈成因果?然而,蓮花的莖等不依靠自種不産生而見從種子中産生,所以,果之差別者是由因的差別出生故。如是如同果有種種差別,因的功能差別也成立種種。

  若說:如是有因的種種差別,是以何者作的?

  答:不是以其他誰作的,這樣彼種子也無自因不可能生故,是由前面因的差別而産生。

  若說:既然彼因有種種功能,何故以現在的青稞種子只生青稞芽而不生稻芽?

  答:以現在青稞種子不是自在的方式取種種功能者,此是從宿因力引起能生自己同類的自性故,此是諸法法性,誰也錯亂不了。因此若成無因,則應成常有或常無,然而一切有事見時處偶然性故,成立有因。

  壬二、破非因計因分二:一、破有識自在天爲因;二、破無識無情爲因。

  癸一、破有識自在天爲因分叁:一、觀察因自在天;二、觀察以彼所生之果;叁、觀察生果之相。

  子一、觀察因自在天

  自在衆生因,何爲自在天?

  若謂諸大種,于名何徒勞?

  地等多無常,不動亦非天,

  足踐及不淨,彼者非自在。

  自在非空靜,非我前已破。

  非所思維者,說非思何用?

  以彼生亦何?

  自在天派等說:以常法自然遍知自在天思維後造一切世間。

  所謂自在天是衆生之因,請問首先自在天的自性是什麼?

  若說:是諸大種。

   答:對此,我也承許從大種産生諸果色故彼是因,所以,你對彼取名自在天而我們稱大種,僅是名稱的差別而已。若如是,名稱以補特迦羅的欲心隨意可取故,以此大勤作的徒勞建立自在天有何用

  即是作此不應理。然而,你宗所許的自在天是具有常恒、一體、應供等差別,而此地等大種是衆多、無常、無有心的動搖、非所供天、是足等踐履、非恭敬之境、亦具不淨的緣故,彼大種不是自在天,以所許自在天的體相與彼相反故。

   若說:自在天是虛空。

  答:彼無有能生果的功用動搖故。自在天也不是我,前文已破故。

  又說:彼自在天的自性以觀現世量無法思維,故無彼等過失。

  答:自在天也不是不可思維的作者,若它不可思維,說它是作者有何用?因爲如果要說,首先思維而了知後需要說,對于“是如何”既一無所知,以誰說它是作者?如果不了知因的作者,則承許此等果從此所生又是何者呢?因爲需要別別了知所生能生並決定因果後才能宣說,否則石女兒等也應成作者。

  子二、觀察以彼所生之果

  我及地等大,自在豈非常?

  識從所知生,苦樂從業生,

  以彼生何果?

   請問以自在天所生的果是“我”等常法,還是“識”等無常法?

   若說:承許前者,是“我”等。

   答:彼果分“我”和地等塵以及因自在天自己的自性,豈不是也承許爲常法嗎?彼因果二者常法是能生所生如何應理?以因離能生之作業、果離所生之差別故。

   若許後者,取藍識等是從所境藍等所緣緣等而産生,而且無始以來相續中再再産生的苦樂感受是從宿業産生,故請說明以自在天産生何果呢?即以彼不可能生果故。

   總之,于常法無因、無常者是以自因而生故,以自在天何者也未造。如《釋量論》雲:“由械藥等系,黑者傷及愈,無系屬株杌,何不計爲因?”

   子叁、觀察生果之相

  因從無始有,雲何果有始?

  何不常生果?彼不觀待余。

  無一非彼造,彼造複待何?

  若待聚成因,定非自在天。

  聚時無不生,不聚無力生。

  不欲亦造作,自在成他轉。

  欲亦隨欲轉,豈是自在天?

   如果是因者自在天沒有初始,則具有直接無礙的因之功能的緣故,彼等諸果爲何有初始?如是則不能安立此果僅限于此時有、此前無有出生,而需要從無始即有,間或見不應理。因此,現在的此等男女也應成無始以來即有。

   若想:于彼,以自在天將此等情器依次造作的緣故,有造某些果而不造某些果的階段,故無過失。

   答:自在天爲何不恒時造所有一切果?因爲如果一切果的因僅是自在天,而且彼自在天也不觀待任何他緣,則以産生一切果的因恒時具足故,爲何不産生果?如雲:“其因無所缺,何能遮其果。”

  若說:彼觀待各自的俱有緣。

  答:俱有緣也恒時不可能不具足,非以彼自在天所造的其余有事絲毫沒有,以彼自在天生果,此觀待其他何種因呢?即彼者不應理。倘若決定觀待其他緣,則將成因緣的集聚自性是因,自在天不是因,其理由是:因緣集聚時果不得不生,而無彼因緣則自在天也無令生的自在力故。因此,見從其他因緣産生的同時,無義地把自在天也執著爲因,則應成因無窮盡。如《釋量論》雲:“有何成何性,計余爲彼因,則于一切果,諸因應無窮。” 此外,以此自在天造果時,假如觀待集聚,則以集聚力對于他人的痛苦等以自己不欲的同時造作,應成爲他所轉。如果諸果是如所欲以欲的自在力而造作,則也依賴欲,並應成以欲鈎所持的不得自在。另外,假如此是器情的作者,則如何是你所許的自在天?以具有能作果則決定是以無常周遍故,常法者唯一是以作用空。

  癸二、破無識無情爲因。

  謂塵世間因,彼亦前已破。

  數論許根本,常法衆生因。

  所謂喜憂暗,叁德平衡住,

  說彼爲根本,不平名衆生。

  一有叁自性,非理故彼無,

  如是德非有,彼亦各叁故,

  無德聲等有,應成極杳然,

  于無心衣等,有樂等不然。

  有事爲因性,豈非已觀竟,

  汝因亦樂等,從彼不生衣,

  若樂從衣生,無衣故無樂。

  樂等常恒性,恒時不可得。

  若有顯樂等,何不持領受?

  若謂彼變細,雲何有粗細?

  舍粗變細故,粗細成無常,

  如是何不許,一切法無常?

  粗既不異樂,顯然樂無常。

  若許因位無,不生以無故,

  明顯無而生,汝不許亦存。

  于因若有果,食成啖不淨,

  複應以布值,購買棉花種。

  若世愚不見,達者所立真,

  彼知世亦有,故雲何不見?

  世間若非量,見顯亦非實。

  能量若非量,所量豈非假?

  汝修真實空,依彼故非理。

  未觸假設事,非能取事無,

  是故妄有事,彼無定虛妄。

  故如夢子死,無子分別想,

  有子分別障,彼亦爲虛妄。

  外道伺察派等承許而說:極微常法是世間的因。

  答:彼等,前文已破極微塵故,此處不必說。

  又數論師承許根本常法是衆生之因。彼亦,所謂喜憂暗叁德平衡者,稱爲諸變異的因——根本,已不平衡者承許出生種種衆生的變異。

  對彼獨一根本有叁德自性相違,以有叁則非一故,故無彼常恒一體的自性或根本。如是彼等叁德也不存在,以彼各各也有叁者之分故,若無則應成遠離自性之相。若無叁德因,承許“有從彼中所生的變異聲等”應成極杳然或遠離有,如無泥之瓶。此外,“受”是心以正量成立,而于無心衣等不可能有樂等。

  若說:諸有事聲音等是彼樂等之因的自性故,無過失。

  答:勝義中已破有事存在,名言中有與自許相違,以你宗承許衣等之因也是樂等叁德,衣等之果也承許是樂等故,此既是産生衣等之因、又是衣等所生之果者,誠爲可笑之處,如說此人既是父又是子一般。若有衆多樂等,則失壞是一個自性。與現量也成相違,從彼樂等之中何時不見出生衣等,這樣見衣及檀珠等出生樂等故,因此,彼衣等極微塵少許也不成立故,從彼所生的樂等單獨而住畢竟不可得。

  若他說:樂等不必觀待衣等而是根本自性常恒。

  答:應成見樂等一切時中何時不退,以樂等可見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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