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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行论·智慧品》讲义▪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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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彼异芽识,虽知有芽种,

  然知彼境者,从何而了知?

   按有事宗的观点而言,心境彼二者极难成立谛实,以无能立的正量故。

  若说:彼亦,由识成立量而成立有彼境义,以此识量见有故。

  反问:“识为实有”有何根据或所依?对彼以心识自己则胜义中无法成立,以其他识成立也应成无穷,故无其余能立。

  然而,若说:由取此所知或所量实有现量者故,成立有识。

  反问:“有所知”又有何所依呢?

  若说:其所依是识,因为心境二者彼此以一者成立另一者。

  答:这种“有”不是以自性成立,而是由互相一者观待另一者而有,如同长短。所以,安立某一者时另一者不能作比喻,以彼不成立故。故在胜义中,二者也将无有。譬如,若无子则非父,因为没有立父之因,如是非父的话,子从何而生,以无因故,二者都不应理。这样,没有能立之子则彼前无父。如是此处心境二者之中,某者作为所立者尚未成立如子,彼前,彼之能立另一者如父不可能有,故最终没有心境此二者。

  他们又这样想:这样不说以互相观待而成立,但是所知境的果是识,以彼为何不了知有彼所知,如芽是从种子产生,且依彼芽了知有种子。

  答:比喻不相同。因为以芽推知有种子,不是仅以芽自己了知,而是以芽外余识对果芽比量后将会了知有此前提因种子。彼亦,别别见种芽二者后,以决定因果的正量如是了知,而不是没有决定因果正量的前提、以仅仅见芽而了知。何以故?“有了知彼所知境之因的识”从何根据而了知?胜义中以自证分及他证识何者也不能成立故。

  由此,宣说了对于承许实有的宗派名言难以应理,而对于承许假立的宗派诸名言极为应理。

  己二、于因体果三者分别观察分三:一、抉择因为无相;二、抉择体为空性;三、抉择果为无愿。

  庚一、抉择因为无相分二:一、破颠倒;二、宣说真实义。

  辛一、破颠倒分二:一、破无因;二、破非因计因。

  壬一、破无因。

  先由世现量,是见一切因。

  莲花茎等别,是由因别生。

  因别以谁作,由前因别生。

  何故因生果,前前之因力。

   顺世外道等说:譬如刺的锐利、孔雀羽毛的色彩等,谁也未造,都是自然生。

   答:对此,首先由世间的现量,即是见于一切果能生各自的一切诸因,而不可能见无因的同时产生。如《释量论》云:“若此有彼生,若此变彼变,说此是彼因,此于彼亦有。” 此处“现见”仅仅是表示,也含摄比量。

  若认为:譬如莲花的茎叶等种种差别,因上未见故,有彼种种差别的因不应理。

  答:因上真实有果,岂成因果?然而,莲花的茎等不依靠自种不产生而见从种子中产生,所以,果之差别者是由因的差别出生故。如是如同果有种种差别,因的功能差别也成立种种。

  若说:如是有因的种种差别,是以何者作的?

  答:不是以其他谁作的,这样彼种子也无自因不可能生故,是由前面因的差别而产生。

  若说:既然彼因有种种功能,何故以现在的青稞种子只生青稞芽而不生稻芽?

  答:以现在青稞种子不是自在的方式取种种功能者,此是从宿因力引起能生自己同类的自性故,此是诸法法性,谁也错乱不了。因此若成无因,则应成常有或常无,然而一切有事见时处偶然性故,成立有因。

  壬二、破非因计因分二:一、破有识自在天为因;二、破无识无情为因。

  癸一、破有识自在天为因分三:一、观察因自在天;二、观察以彼所生之果;三、观察生果之相。

  子一、观察因自在天

  自在众生因,何为自在天?

  若谓诸大种,于名何徒劳?

  地等多无常,不动亦非天,

  足践及不净,彼者非自在。

  自在非空静,非我前已破。

  非所思维者,说非思何用?

  以彼生亦何?

  自在天派等说:以常法自然遍知自在天思维后造一切世间。

  所谓自在天是众生之因,请问首先自在天的自性是什么?

  若说:是诸大种。

   答:对此,我也承许从大种产生诸果色故彼是因,所以,你对彼取名自在天而我们称大种,仅是名称的差别而已。若如是,名称以补特迦罗的欲心随意可取故,以此大勤作的徒劳建立自在天有何用

  即是作此不应理。然而,你宗所许的自在天是具有常恒、一体、应供等差别,而此地等大种是众多、无常、无有心的动摇、非所供天、是足等践履、非恭敬之境、亦具不净的缘故,彼大种不是自在天,以所许自在天的体相与彼相反故。

   若说:自在天是虚空。

  答:彼无有能生果的功用动摇故。自在天也不是我,前文已破故。

  又说:彼自在天的自性以观现世量无法思维,故无彼等过失。

  答:自在天也不是不可思维的作者,若它不可思维,说它是作者有何用?因为如果要说,首先思维而了知后需要说,对于“是如何”既一无所知,以谁说它是作者?如果不了知因的作者,则承许此等果从此所生又是何者呢?因为需要别别了知所生能生并决定因果后才能宣说,否则石女儿等也应成作者。

  子二、观察以彼所生之果

  我及地等大,自在岂非常?

  识从所知生,苦乐从业生,

  以彼生何果?

   请问以自在天所生的果是“我”等常法,还是“识”等无常法?

   若说:承许前者,是“我”等。

   答:彼果分“我”和地等尘以及因自在天自己的自性,岂不是也承许为常法吗?彼因果二者常法是能生所生如何应理?以因离能生之作业、果离所生之差别故。

   若许后者,取蓝识等是从所境蓝等所缘缘等而产生,而且无始以来相续中再再产生的苦乐感受是从宿业产生,故请说明以自在天产生何果呢?即以彼不可能生果故。

   总之,于常法无因、无常者是以自因而生故,以自在天何者也未造。如《释量论》云:“由械药等系,黑者伤及愈,无系属株杌,何不计为因?”

   子三、观察生果之相

  因从无始有,云何果有始?

  何不常生果?彼不观待余。

  无一非彼造,彼造复待何?

  若待聚成因,定非自在天。

  聚时无不生,不聚无力生。

  不欲亦造作,自在成他转。

  欲亦随欲转,岂是自在天?

   如果是因者自在天没有初始,则具有直接无碍的因之功能的缘故,彼等诸果为何有初始?如是则不能安立此果仅限于此时有、此前无有出生,而需要从无始即有,间或见不应理。因此,现在的此等男女也应成无始以来即有。

   若想:于彼,以自在天将此等情器依次造作的缘故,有造某些果而不造某些果的阶段,故无过失。

   答:自在天为何不恒时造所有一切果?因为如果一切果的因仅是自在天,而且彼自在天也不观待任何他缘,则以产生一切果的因恒时具足故,为何不产生果?如云:“其因无所缺,何能遮其果。”

  若说:彼观待各自的俱有缘。

  答:俱有缘也恒时不可能不具足,非以彼自在天所造的其余有事丝毫没有,以彼自在天生果,此观待其他何种因呢?即彼者不应理。倘若决定观待其他缘,则将成因缘的集聚自性是因,自在天不是因,其理由是:因缘集聚时果不得不生,而无彼因缘则自在天也无令生的自在力故。因此,见从其他因缘产生的同时,无义地把自在天也执著为因,则应成因无穷尽。如《释量论》云:“有何成何性,计余为彼因,则于一切果,诸因应无穷。” 此外,以此自在天造果时,假如观待集聚,则以集聚力对于他人的痛苦等以自己不欲的同时造作,应成为他所转。如果诸果是如所欲以欲的自在力而造作,则也依赖欲,并应成以欲钩所持的不得自在。另外,假如此是器情的作者,则如何是你所许的自在天?以具有能作果则决定是以无常周遍故,常法者唯一是以作用空。

  癸二、破无识无情为因。

  谓尘世间因,彼亦前已破。

  数论许根本,常法众生因。

  所谓喜忧暗,三德平衡住,

  说彼为根本,不平名众生。

  一有三自性,非理故彼无,

  如是德非有,彼亦各三故,

  无德声等有,应成极杳然,

  于无心衣等,有乐等不然。

  有事为因性,岂非已观竟,

  汝因亦乐等,从彼不生衣,

  若乐从衣生,无衣故无乐。

  乐等常恒性,恒时不可得。

  若有显乐等,何不持领受?

  若谓彼变细,云何有粗细?

  舍粗变细故,粗细成无常,

  如是何不许,一切法无常?

  粗既不异乐,显然乐无常。

  若许因位无,不生以无故,

  明显无而生,汝不许亦存。

  于因若有果,食成啖不净,

  复应以布值,购买棉花种。

  若世愚不见,达者所立真,

  彼知世亦有,故云何不见?

  世间若非量,见显亦非实。

  能量若非量,所量岂非假?

  汝修真实空,依彼故非理。

  未触假设事,非能取事无,

  是故妄有事,彼无定虚妄。

  故如梦子死,无子分别想,

  有子分别障,彼亦为虚妄。

  外道伺察派等承许而说:极微常法是世间的因。

  答:彼等,前文已破极微尘故,此处不必说。

  又数论师承许根本常法是众生之因。彼亦,所谓喜忧暗三德平衡者,称为诸变异的因——根本,已不平衡者承许出生种种众生的变异。

  对彼独一根本有三德自性相违,以有三则非一故,故无彼常恒一体的自性或根本。如是彼等三德也不存在,以彼各各也有三者之分故,若无则应成远离自性之相。若无三德因,承许“有从彼中所生的变异声等”应成极杳然或远离有,如无泥之瓶。此外,“受”是心以正量成立,而于无心衣等不可能有乐等。

  若说:诸有事声音等是彼乐等之因的自性故,无过失。

  答:胜义中已破有事存在,名言中有与自许相违,以你宗承许衣等之因也是乐等三德,衣等之果也承许是乐等故,此既是产生衣等之因、又是衣等所生之果者,诚为可笑之处,如说此人既是父又是子一般。若有众多乐等,则失坏是一个自性。与现量也成相违,从彼乐等之中何时不见出生衣等,这样见衣及檀珠等出生乐等故,因此,彼衣等极微尘少许也不成立故,从彼所生的乐等单独而住毕竟不可得。

  若他说:乐等不必观待衣等而是根本自性常恒。

  答:应成见乐等一切时中何时不退,以乐等可见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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