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便應該知道,勝義與世俗雖實同時成立,但卻非于同一層次上成立。這亦即是說,勝義實于超越世俗時成立,而另一層次的世俗亦同時成立。
是故龍樹在《中論.觀四谛品》要鄭重指出——
若人不能解 二谛差別相
即不解真實 甚深佛法義
若不依世谛 不得第一義
不依第一義 終不得涅槃[注8]
如果像如今那樣,但籠統而說“緣起故空”便是勝義 (第一義),“空故緣起”便是世俗,這“二谛差別相”有何難解?龍樹何必鄭重而言“終不得涅槃”?
又如果像如今那樣,但籠統而言:“二谛中自性都不可得,這才是世俗中無自性的緣起,與勝義中緣起的性空,相成而不是矛盾的,這才是佛教的性空緣起的正見”。這便是將勝義與世俗放在同一層面上,一邊說世俗有,卻又一邊忙著去否定其爲有,說“二谛中自性都不可得”,然後便以爲自己已經成立中道了,因爲已說世俗與勝義相成而非矛盾。
這顯然違反《瑜伽師地論》與《叁自性判定》的教法,因爲他旁及“余外”,不如實知“余外”爲有,這就已經破壞世俗。若依著他的說法來觀修,便犯二大過失,一者,不能于緣起作超越;二者,墮入唯空性邊。
假如他的說法能成立,則無著、世親皆錯。
這就是龍樹所說的“若人不能解,二谛差別相”了。
現在我們說叁自性相無自性,是依著瑜伽行的正觀而說,因此便與籠統的說法不同,讀者于此須善抉擇。你可以不同意甯瑪派的教法,但卻不必由自宗立場對此教法加以誹謗,尤其不應斷章取義。
《攝大乘論》于第叁品<所知相分>中,即說叁自性相。它說遍計自性相道——
若遍計所執自性,依廠依他起劍,實無所有,似義顯現。[注9]
這其實已經說得很清楚,是由“依他自性”來現觀,然後才能說之爲“實無自性,似義顯現”,對此不應更有诤論。
這遍計自性相是如何形成的呢?論言——
無量行相意識遍計,顛倒生相,故名遍計所執;自相實無,唯有遍計所執可得,是故說名遍計所執。[注10]
這即是說,意識對行相作分別(遍計),由分別而成立顛倒相,此顛倒相“自相實無”,唯有分別,如是即成遍計自性相。
這就即是我們之所謂“現實世界”了。現實世界並非不存在,它是客觀的存在,是由緣起而成立的存在(即是緣生起、即是依他),但我們說它存在,卻不由緣起或依他來認識它的存在,而是由意識作分別。由分別而說存在,這存在,其實是不真實的存在,因爲它由意識分別而確定,所以上來才說它是“似義顯現”。這“似義”的“義”,即是我們的分別,由虛妄分別而成“義”,非真實體性,是故才名之爲“似義”,亦即說其顯現,實依我們的分別而顯現,非是實相。
然則,我們是如何作分別的呢?
《辨法法性論》說,由于我們執著自我,因此就有能取的心識、所取的外境,事物即由此“二取”而成立(名言爲“似二顯現”);複由此成立的基礎上,我們成立名言,于是事物就成爲“名言顯現”了。
因此,我們其實是依“名言顯現”來認識事物的存在。譬如說“山”,我們並非由緣起去認識山的存在,而是由“山”這個名言,生起一個概念,並且依著這概念來認識山的存在。
這有甚麼不對呢?在日常生活中沒有不對,甚至應該鼓勵,因爲這即是知識、學問與經驗。但若想脫離輪回,那麼,這一切遍計自性相的名言顯現,就會成爲我們的束縛,因此正確的態度是,依心識遍計而如實生活,但卻須超越心識遍計來認識這遍計無自性。由是我們便能站在高一層面上來認識事物的存在。這時候,雖仍然在遍計的世界中生活,可是我們的生活態度便已經不同,不執著于分別而能認知分別。前面引《攝大乘論》所說的“依“依他起”,實無所有,似義顯現”,便即是這個意思。依“依他起”,即是站在高一層面上來看事物。站在高一層面,便即是超越。
所以在觀修中,我們便可以依教法抉擇遍計自性相“唯有名言”,亦即唯依名言而似義顯現。由是,我們便站在相依緣起上,觀察名言與相的依存關系。由是觀修“唯有名言”即可決定遍計自性相無有自性,而其相則由假施設的相依緣起而說之爲有,亦即站在高一層次而認識其存在。
必須這樣觀修,才能得佛家性空緣起的正見;才能說爲依世俗谛得勝義谛;才能說爲能解二谛差別相。
上來,我們說是用相依緣起來超越遍計自性相,那是爲了方便表達,才沿用龍樹的道名言。在瑜伽行,可說爲用依他自性來超越,亦可說爲用“相無自性性”來超越,因爲由“依他”而決定的,便是相無自性性,此即前面說過的“顛倒生相”以及“似義顯現”。
由是行人在觀修時,便不能說““遍計所執自性相”有“相無自性性””,應該這樣現觀:由相無自性性,決定遍計自性相無有自性。甯瑪派生起次第的“叁等持”,便包含這個現觀的意趣。
前面的說法,或還有人會懷疑,那可能只是甯瑪派傳下來的觀修,未必是印度瑜伽行的觀修,因此,他就可能由名言而生別義,去解釋《瑜伽師地論》以及《叁自性判定》中,有關“余外”的說法了,將這“余外”一作別解,那麼,筆者前面所說的觀修就未必站得住腳。因此,不妨再舉一個彌勒瑜伽行派所說的觀修實例。
《大乘經莊嚴論·隨修品》說如何除貪、嗔、癡。以貪爲例,先說頌雲——
遠離于法界 無別有貪法
是故諸佛說 貪出貪余爾[注11]
這裏說的“貪余爾”,便即是“貪自性”以外的“貪境界”(相)。頌文“貪出貪余爾”是觀修時的抉擇,意思是:貪唯由其似顯現的貪相而得成顯現。這貪相便即是所緣境。
然而這時所須觀察的,卻不是這似顯現的貪相,而是“貪自性”,貪相于觀察中是“貪余爾”(貪自性的余外)。這一點,非常重要,否則便變成轉移觀修對象,由是觀修紊亂,結果亂識起用,觀修的結果便依然是虛妄分別。
所以我們須再贅說一句:在觀修中,所謂觀察所緣境,其實是觀察所緣境的自性,並非觀察所緣境的事相(所緣境事)。因此,我們才可以將“遠離于法界,無別有貪法”這隨法抉擇,歸結爲“貪出貪余爾”這觀修抉擇。
在觀修中,行者將整個法界都視爲“貪余爾”(甯瑪派“叁等持”的修法,便即是將所緣境事,例如貪相,擴展至整個法界),所以貪法就不能離法界而成立。當這樣做時,行者其實已經悟入相依緣起,即是悟入法與法界相依而成爲有,是即貪法必與法界相依。
由是行人即可現觀:貪法的自性,即是法界的自性 (在實修上,即例如依七次第生起的觀法)。由是得出決定:貪法以法性爲自性。所以接下來的偈頌便說——
由離法性外 無別有諸法
是故如是說 煩惱即菩提
這時候,“貪法以法性爲自性”便成爲抉擇見。再依此抉擇進一步觀修(例如甯瑪派的現空雙運),由是又生一決定:“煩惱即菩提”。此行者實在已悟入相對緣起而觀,煩惱與菩提(貪性與法性)相對而成立,不再是相依。
所以論頌說——
于貪起正思 于貪得解脫
故說貪出貪 嗔癡出亦爾
無著釋論說:“故說以貪出離于貪,出離嗔癡亦複如是。”這即是觀修果。我們由上來所說,便知這觀修果其實正須依“貪余爾”作觀修而得,所以行者一說“觀空”,
例如觀貪自性空,但卻偏偏是觀察“貪余爾”,複依推理而說“貪余爾”爲空性,那就絕對不是正觀,不能稱爲“于貪起正思”。
在這裏,我們便知道,爲甚麼說“二谛中自性都不可得”的說法錯誤,因爲在每一層次的觀修中,“余外”都是世俗,觀察的決定則是勝義,你看,無著在上述的觀修指導中,幾時有教行者要將“貪余爾”都觀爲“自性不可得”。恰恰相反,觀修時要“如實知有”,然後才能由抉擇而生決定。
我們亦可知道,若說“世俗中無自性的緣起,與勝義中緣起的性空”二者相成,便即成觀修混亂。因爲“自性都不可得”的世俗與勝義若是“相成”,則便永遠落于相依緣起的層次,于相依中既觀世俗自性不可得,又觀勝義自性不可得,那是絕對不可能的事,否則瑜伽行派諸聖者就不必如此鄭重,一再指出觀修的“余外”、“余處”,並斬釘截鐵地說“余實是有”。
若寬容一點,可以說,上來的錯見只是說緣起與空性的外義,亦即唯依名言來推論。但若任此外義傳播而由世間極成,則佛家的修證便可能受到破壞,所以筆者才持“四依”的教誡,由實際觀修立場,依瑜伽行祖師論著,指出這些說法實在違反龍樹,而且破壞了彌勒的瑜伽行教法。希望中觀、唯識兩家學者,亦能持“四依”而作深思。
接下來,我們再看看依他自性相的觀修。
彌勒瑜伽行有一個特色,那就是先將一切事物都視爲“依他”而顯現,然後由這“依他”,遍除加于其上的虛妄分別。所謂遍除,即依次除去凡庸見的“名言有”、以及由四重緣起而成立的“業因有”、“相依有”、“相對有”以至“相礙有”。這觀修的方法完全符合龍樹于《七十空性論》中之所說。
不過許多時候,瑜伽行派的論典卻又只說到遣除“相對有”而止,這時所緣境的“余外”則已成立爲“相礙有”。那就是只說到初地菩薩的觸證真如。
這也即是說,彌勒瑜伽行實有兩個系統的教法,廣者,統攝五道,由資糧道說至無學道;略者,只攝資糧道、加行道與見道。然而兩個系統的修證果都說是真如,所以若不加以分別,有時候就容易混淆。
有趣的是,甯瑪派的觀修也恰恰如此。例如基礎修習中的“九種住心”與“叁等持”,都有兩個層次的教授,一個層次至佛道爲究竟,另一個層次至見道便已視爲究竟。這即完全跟彌勒瑜伽行的教法同一意趣,這或者可以說,當年印度的瑜伽行中觀師的修學,實即依彌勒教法而成立。因此如果將甯…
《四重緣起深般若 第叁章 彌勒瑜伽行 2 法相》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