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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缘起深般若 第三章 弥勒瑜伽行 2 法相▪P2

  ..续本文上一页,便应该知道,胜义与世俗虽实同时成立,但却非于同一层次上成立。这亦即是说,胜义实于超越世俗时成立,而另一层次的世俗亦同时成立。

  是故龙树在《中论.观四谛品》要郑重指出——

  若人不能解 二谛差别相

  即不解真实 甚深佛法义

  若不依世谛 不得第一义

  不依第一义 终不得涅槃[注8]

  如果像如今那样,但笼统而说“缘起故空”便是胜义 (第一义),“空故缘起”便是世俗,这“二谛差别相”有何难解?龙树何必郑重而言“终不得涅槃”?

  又如果像如今那样,但笼统而言:“二谛中自性都不可得,这才是世俗中无自性的缘起,与胜义中缘起的性空,相成而不是矛盾的,这才是佛教的性空缘起的正见”。这便是将胜义与世俗放在同一层面上,一边说世俗有,却又一边忙着去否定其为有,说“二谛中自性都不可得”,然后便以为自己已经成立中道了,因为已说世俗与胜义相成而非矛盾。

  这显然违反《瑜伽师地论》与《三自性判定》的教法,因为他旁及“余外”,不如实知“余外”为有,这就已经破坏世俗。若依着他的说法来观修,便犯二大过失,一者,不能于缘起作超越;二者,堕入唯空性边。

  假如他的说法能成立,则无著、世亲皆错。

  这就是龙树所说的“若人不能解,二谛差别相”了。

  现在我们说三自性相无自性,是依着瑜伽行的正观而说,因此便与笼统的说法不同,读者于此须善抉择。你可以不同意宁玛派的教法,但却不必由自宗立场对此教法加以诽谤,尤其不应断章取义。

  《摄大乘论》于第三品<所知相分>中,即说三自性相。它说遍计自性相道——

  若遍计所执自性,依厂依他起剑,实无所有,似义显现。[注9]

  这其实已经说得很清楚,是由“依他自性”来现观,然后才能说之为“实无自性,似义显现”,对此不应更有诤论。

  这遍计自性相是如何形成的呢?论言——

  无量行相意识遍计,颠倒生相,故名遍计所执;自相实无,唯有遍计所执可得,是故说名遍计所执。[注10]

  这即是说,意识对行相作分别(遍计),由分别而成立颠倒相,此颠倒相“自相实无”,唯有分别,如是即成遍计自性相。

  这就即是我们之所谓“现实世界”了。现实世界并非不存在,它是客观的存在,是由缘起而成立的存在(即是缘生起、即是依他),但我们说它存在,却不由缘起或依他来认识它的存在,而是由意识作分别。由分别而说存在,这存在,其实是不真实的存在,因为它由意识分别而确定,所以上来才说它是“似义显现”。这“似义”的“义”,即是我们的分别,由虚妄分别而成“义”,非真实体性,是故才名之为“似义”,亦即说其显现,实依我们的分别而显现,非是实相。

  然则,我们是如何作分别的呢?

  《辨法法性论》说,由于我们执着自我,因此就有能取的心识、所取的外境,事物即由此“二取”而成立(名言为“似二显现”);复由此成立的基础上,我们成立名言,于是事物就成为“名言显现”了。

  因此,我们其实是依“名言显现”来认识事物的存在。譬如说“山”,我们并非由缘起去认识山的存在,而是由“山”这个名言,生起一个概念,并且依着这概念来认识山的存在。

  这有甚么不对呢?在日常生活中没有不对,甚至应该鼓励,因为这即是知识、学问与经验。但若想脱离轮回,那么,这一切遍计自性相的名言显现,就会成为我们的束缚,因此正确的态度是,依心识遍计而如实生活,但却须超越心识遍计来认识这遍计无自性。由是我们便能站在高一层面上来认识事物的存在。这时候,虽仍然在遍计的世界中生活,可是我们的生活态度便已经不同,不执著于分别而能认知分别。前面引《摄大乘论》所说的“依“依他起”,实无所有,似义显现”,便即是这个意思。依“依他起”,即是站在高一层面上来看事物。站在高一层面,便即是超越。

  所以在观修中,我们便可以依教法抉择遍计自性相“唯有名言”,亦即唯依名言而似义显现。由是,我们便站在相依缘起上,观察名言与相的依存关系。由是观修“唯有名言”即可决定遍计自性相无有自性,而其相则由假施设的相依缘起而说之为有,亦即站在高一层次而认识其存在。

  必须这样观修,才能得佛家性空缘起的正见;才能说为依世俗谛得胜义谛;才能说为能解二谛差别相。

  上来,我们说是用相依缘起来超越遍计自性相,那是为了方便表达,才沿用龙树的道名言。在瑜伽行,可说为用依他自性来超越,亦可说为用“相无自性性”来超越,因为由“依他”而决定的,便是相无自性性,此即前面说过的“颠倒生相”以及“似义显现”。

  由是行人在观修时,便不能说““遍计所执自性相”有“相无自性性””,应该这样现观:由相无自性性,决定遍计自性相无有自性。宁玛派生起次第的“三等持”,便包含这个现观的意趣。

  前面的说法,或还有人会怀疑,那可能只是宁玛派传下来的观修,未必是印度瑜伽行的观修,因此,他就可能由名言而生别义,去解释《瑜伽师地论》以及《三自性判定》中,有关“余外”的说法了,将这“余外”一作别解,那么,笔者前面所说的观修就未必站得住脚。因此,不妨再举一个弥勒瑜伽行派所说的观修实例。

  《大乘经庄严论·随修品》说如何除贪、嗔、痴。以贪为例,先说颂云——

  远离于法界 无别有贪法

  是故诸佛说 贪出贪余尔[注11]

  这里说的“贪余尔”,便即是“贪自性”以外的“贪境界”(相)。颂文“贪出贪余尔”是观修时的抉择,意思是:贪唯由其似显现的贪相而得成显现。这贪相便即是所缘境。

  然而这时所须观察的,却不是这似显现的贪相,而是“贪自性”,贪相于观察中是“贪余尔”(贪自性的余外)。这一点,非常重要,否则便变成转移观修对象,由是观修紊乱,结果乱识起用,观修的结果便依然是虚妄分别。

  所以我们须再赘说一句:在观修中,所谓观察所缘境,其实是观察所缘境的自性,并非观察所缘境的事相(所缘境事)。因此,我们才可以将“远离于法界,无别有贪法”这随法抉择,归结为“贪出贪余尔”这观修抉择。

  在观修中,行者将整个法界都视为“贪余尔”(宁玛派“三等持”的修法,便即是将所缘境事,例如贪相,扩展至整个法界),所以贪法就不能离法界而成立。当这样做时,行者其实已经悟入相依缘起,即是悟入法与法界相依而成为有,是即贪法必与法界相依。

  由是行人即可现观:贪法的自性,即是法界的自性 (在实修上,即例如依七次第生起的观法)。由是得出决定:贪法以法性为自性。所以接下来的偈颂便说——

  由离法性外 无别有诸法

  是故如是说 烦恼即菩提

  这时候,“贪法以法性为自性”便成为抉择见。再依此抉择进一步观修(例如宁玛派的现空双运),由是又生一决定:“烦恼即菩提”。此行者实在已悟入相对缘起而观,烦恼与菩提(贪性与法性)相对而成立,不再是相依。

  所以论颂说——

  于贪起正思 于贪得解脱

  故说贪出贪 嗔痴出亦尔

  无著释论说:“故说以贪出离于贪,出离嗔痴亦复如是。”这即是观修果。我们由上来所说,便知这观修果其实正须依“贪余尔”作观修而得,所以行者一说“观空”,

  例如观贪自性空,但却偏偏是观察“贪余尔”,复依推理而说“贪余尔”为空性,那就绝对不是正观,不能称为“于贪起正思”。

  在这里,我们便知道,为甚么说“二谛中自性都不可得”的说法错误,因为在每一层次的观修中,“余外”都是世俗,观察的决定则是胜义,你看,无著在上述的观修指导中,几时有教行者要将“贪余尔”都观为“自性不可得”。恰恰相反,观修时要“如实知有”,然后才能由抉择而生决定。

  我们亦可知道,若说“世俗中无自性的缘起,与胜义中缘起的性空”二者相成,便即成观修混乱。因为“自性都不可得”的世俗与胜义若是“相成”,则便永远落于相依缘起的层次,于相依中既观世俗自性不可得,又观胜义自性不可得,那是绝对不可能的事,否则瑜伽行派诸圣者就不必如此郑重,一再指出观修的“余外”、“余处”,并斩钉截铁地说“余实是有”。

  若宽容一点,可以说,上来的错见只是说缘起与空性的外义,亦即唯依名言来推论。但若任此外义传播而由世间极成,则佛家的修证便可能受到破坏,所以笔者才持“四依”的教诫,由实际观修立场,依瑜伽行祖师论着,指出这些说法实在违反龙树,而且破坏了弥勒的瑜伽行教法。希望中观、唯识两家学者,亦能持“四依”而作深思。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依他自性相的观修。

  弥勒瑜伽行有一个特色,那就是先将一切事物都视为“依他”而显现,然后由这“依他”,遍除加于其上的虚妄分别。所谓遍除,即依次除去凡庸见的“名言有”、以及由四重缘起而成立的“业因有”、“相依有”、“相对有”以至“相碍有”。这观修的方法完全符合龙树于《七十空性论》中之所说。

  不过许多时候,瑜伽行派的论典却又只说到遣除“相对有”而止,这时所缘境的“余外”则已成立为“相碍有”。那就是只说到初地菩萨的触证真如。

  这也即是说,弥勒瑜伽行实有两个系统的教法,广者,统摄五道,由资粮道说至无学道;略者,只摄资粮道、加行道与见道。然而两个系统的修证果都说是真如,所以若不加以分别,有时候就容易混淆。

  有趣的是,宁玛派的观修也恰恰如此。例如基础修习中的“九种住心”与“三等持”,都有两个层次的教授,一个层次至佛道为究竟,另一个层次至见道便已视为究竟。这即完全跟弥勒瑜伽行的教法同一意趣,这或者可以说,当年印度的瑜伽行中观师的修学,实即依弥勒教法而成立。因此如果将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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