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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菩薩行廣釋(上冊)▪P66

  ..續本文上一頁,都由內心意樂而決定,心不清淨則身口諸業都不清淨。

  壬二、(以財法而攝受):

  食當與墮者,無怙住戒者,

  己食唯適量;叁衣余盡施。

  平時應當將自己的食物分與墮落惡趣者、無依無靠的貧窮者及安住淨戒者,自己只吃適量食物;在財物方面,除了叁衣、經書、法器外,其余應全部布施出去。

  布施財物主要是在家菩薩所修的法。如果是出家菩薩,應以法布施爲主,生活方面是以化緣乞食而行,如果乞得些微食物,應分成四份,叁份用來上供下施,一份自己享用。首先,應供養安住清淨戒律者——金剛上師和諸佛菩薩、本尊、空行、護法。這時須注意:對聖尊等殊勝對境應“獻新”——即所得飲食在自己尚未享用前,以新鮮潔淨部分上供,比如今天得到一缽飯,一杯清淨的泉水,自己還未享用前,先取一點供養上師叁寶,這叫“獻新”。此處“住戒者”也包括持守戒律的梵行者,像乞食比丘、住山苦行的瑜伽士等;第二“與墮者”,墮者指因惡業而墮落的衆生,這些衆生中有的顯現可見,如狗、魚等旁生,有的隱相不現,非凡夫肉眼所能見,如餓鬼、地獄衆生等。對旁生施食比較簡單,一邊施給它們食物,一邊念一些經咒爲它們發願回向功德,願它們早日離苦得樂。爲餓鬼中陰衆生施食,要念儀軌咒語加持,它們才能享受,在施食時,要以大悲心爲它們回向功德,願它們早脫惡趣等;第叁“無怙”,指無依無靠的貧苦者,他們往昔沒有布施、積累福德,所以現在非常貧窮,缺衣少食,處于極其悲慘境遇中。我們每次得到食物時,都應分給他們一份。這樣上供下施後,留下的食物自己便可以享用了。在律藏中,對這些有詳細規定。

  自己在受用食物時,應該適量,不要吃得太多。《親友書》中說:“了知飲食如良藥,無有貪嗔而享用,非爲驕橫體健朗,唯一爲使身生存。”吃得太多,身體會很肥胖,自己會爲此生起慢心:“啊,我這麼胖,福報真不錯……”吃得過多,昏沈也厲害。有些人吃完中午飯,下午一直處于昏睡狀態,這就證明吃得過多。吃飯也不能過少,如果過少,身體變得瘦弱,沒有精力去聞思修習,對上師叁寶的信心也生不起來。特別是初學者,生活如果太困難,就會爲維持生活而分心,沒有吃飽時心裏很難壓製饑餓痛苦,身體也沒辦法維持。如果自己的食物很少,不布施也是開許的。在佛經中,在食物方面也要求修行者依中道而行,不能刻意去挑擇。但是,我們去漢地時,許多居士必定會要我們吃很多,吃少了他們就不高興,說是吃得越多、吃得越好,功德就越大,不知這種說法有何依據,也可能是他們的祖傳教言吧。

  在其它財産方面,出家人除叁衣、缽盂、經書、法器(包括鈴、杵、手鼓等修法必用品)之外,其余一切都應舍施。出家人的叁衣不能布施,戒律中未作過開許,因叁衣是出家人與外道、世俗人在外表上的區分標志,如果有人將叁衣布施,可能他想還俗吧。有些人不懂戒律,覺得上師恩德很大,自己沒有其它供養,就將自己的叁衣供養給上師,這也是不行的。

  修行正法身,莫爲小故傷;

  行此衆生願,迅速得圓滿。

  用來修行正法的身體,不要爲了區區小善而損害它;依靠身體修行正法,可以迅速得到滿足衆生願望的能力。

  人身是修習正法的基礎。要修習佛法、度化衆生,人身是關鍵,如果沒有很大必要,絕不能隨意去損傷身體。大乘菩薩學處中有規定,如果對衆生利益不大,爲小善而砍斷四肢等身分,或經常不吃不喝,行一些無有義利的苦行,折磨自身,這是外道的行徑,是絕對不開許的。我們修持正法的暇滿人身,是往昔于累劫中持戒積福所得的善果,利用這個人身,可以圓滿廣大資糧,利益無量衆生。這樣寶貴的修法工具,如果隨隨便便損壞了,這是對自他衆生極不負責的行爲。

  現在漢地、藏地都有一些人燃指燒身供佛,這些在佛經中也有宣說,但佛經中所說的並非只是表面形象,而有其深奧密意(《法華經·藥王菩薩本事品》大家反複細閱)。如果自己的見解信心不達到一定層次,只是燒掉肉身,而不能燒掉執見,這樣的行爲並沒有很大意義。而且,如果爲了一些小願心,或者是爲了個人的解脫,將自己的身體損壞,對大乘菩薩是絕不開許的。

  針對有福緣入大乘法門者來說,人身是極爲稀有難得的珍寶,依靠人身寶,能夠很快成就菩提,滿足衆生的各種願望意樂。假如我們沒有健全的身體,很多利生事業無法進行。在這個層次上,經論中宣說了人身是寶、是解脫舟、是我們在叁界中度脫自他的好工具等許多教言。聖天論師在《四百論》中說:“雖見身如怨,然應保護身,具戒久存活,能作大福德。”我們一方面應認識自身的構成質地,不去貪執,不去爲它造惡業;一方面應當有效地利用這個工具,讓它充分發揮作用積聚大福德,利益衆生。在此過程中,如果輕易損壞,無論顯宗、密宗的經續中,對此都是禁止的。

  悲願未清淨,不應施此身;

  今世或他生,利大乃可舍。

  在大悲心尚未清淨以前,不應該隨便施舍自己的身體,無論在今生或來世,爲了成辦大利益才可考慮舍身。

  “悲願”一詞,在藏文中原頌爲“大悲心”。悲心在不同層次修行人相續中,其層次也不一樣。我們初入佛門的凡夫人,雖然有一些相似悲心,但這種悲心並不是那麼堅固清淨,因它畢竟是凡夫相續中的一種悲憫,有一些自私自利的成份。印度布布達論師說:“在尚未能平等觀待親仇之前,大悲心還沒有清淨,乃至證得了初地以上,大悲心方算清淨。”善天論師也說過:“凡夫出家人連叁衣都不可舍棄,更何況身體呢!未登地前不可粗暴地布施自身。”根霍仁波切也說:“一地菩薩以上,方可布施自身,未登地前,即使于加行地,其大悲心尚未清淨。”這些教證將清淨大悲心與施身界限說得很清楚。

  但所有布施身體的人是否已登地呢?這也不一定。前面叁位論師講的只是大原則,並不排除有一些特殊情況。上師如意寶說:“按原則上講,清淨大悲心,一地以上的菩薩才具備。但有些特殊情況下,未登地的凡夫其悲心異常強烈,也有因此而施身的。阿底峽尊者有一位上師名達瑪 吉達,他未登初地時,就將自己的身肉布施給了他人,因他未證空性,生起極大痛苦,但他的大悲心異常猛厲,也沒有生起後悔心。”

  一般情況下,規定在大悲心未清淨前不能布施身體支分,有兩個原因:第一、凡夫悲心尚未清淨堅固,故施身後極易生後悔心。一個身執未盡的凡夫,開始時因某種因緣,施身誓願很可能生起,但真正一塊塊地將身肉割下時,他很難忍受這種苦痛,那時心裏自然會生起懊悔之心,施身之功德全部毀壞。所以,在悲心未淨前,舍棄身體是不開許的,這一點我們要清楚。道友們在心中可以發願:爲一切衆生舍棄身體。但真正要實行,應于自己的大悲心清淨時方可;第二、在施身時,應具備觀察受施者的能力。如果對方是一些邪魔,專爲毀壞你的身體而來,另外一些精神失常者向你索要身體,這兩種情況不屬于“利大”之範圍,你貿然舍棄身體,不但沒有義利,反而有過失。

  在《寶雲經》、《虛空藏經》中說:“非時布施身,是爲魔業。”時機、因緣尚未成熟前,施身屬于魔業,是大惡業,我們應該記住這個教證。如果自己尚是凡夫,在大悲心沒有清淨前,就冒冒失失地布施身體,隨後又會生起後悔心,將前面的善法功德摧毀;而且這也可能是邪魔的引誘,爲了中斷佛法事業而來索要身體,此時你舍掉身體毫無意義,也給自己帶來不良後果。賈操傑大師在講義中說:“愛他如自的清淨悲心未成就前,不能舍身體,否則反成魔業。”愛他如自——將別人的身體與自身視爲平等而愛護,我們是否有這種境界呢?如果沒有修證到這種自他平等的清淨大悲心,最好不要魯莽地施身。

  “今世或他生,利大乃可舍”。如果施身時機因緣已經成熟了,那時就可以修持這種“難行”,但也有其限製——“利大乃可舍”。如果你具備了條件,而且能清楚地了知自己施身對衆生有廣大利益,此時你就可以布施肉身了。就像藏地的智光尊者(即天喇嘛(拉喇嘛)伊西沃,阿裏地區的國王,後棄位出家。爲了迎請阿底峽尊者入藏振興佛法,不幸落入到外道之手,吩咐其侄將准備救他的贖金用于迎請尊者,自己于監獄中圓寂),爲了重弘佛法事業,毅然獻出生命,以此而利益了廣大衆生。漢傳佛教中,爲了佛法、爲了利益衆生而獻出自己生命,這類公案也有不少。像近代的敬安禅師(八指頭陀),爲製止廟産興學之風而殉身,便是其中很明顯的例子。我們如果也具備了清淨悲心,真正可以利益廣大衆生時,將身命奉獻給佛法事業,佛經中也是開許的,而且以此能積累起廣大資糧,能更大地利益有情。

  無病而覆頭,纏頭或撐傘,

  手持刀兵杖;不敬勿說法。

  對不恭敬上師與正法者不應說法;對威儀不具足者,如無病而以帽、巾等覆頭、纏頭,或撐傘、手持兵器等情況下都不應說法。

  在修習饒益有情戒時,以講經說法去引導衆生是極爲重要的一項修行。根索曲紮仁波切在講義中,廣述了說法的功德利益、方法等。我們在此不作廣述,因這個問題在《大圓滿前行》和其它經論中詳講過。一切想自我解脫及利益他人者,要經過如法地聽聞、傳講佛法這一重要環節。在《妙法蓮華經》中說:“若有聞法者,無一不成佛。”我想這一句足以說明聞法的功德與重要性。但在傳法、聞法時,有一定方式,循之如法而行,方有功德。華智仁波切說過:如果我們聞法方式不如法,不但得不到功德,反而有許多過失。

  聞法方式在律藏中有詳細說明,此偈也出自《毗奈耶》,只是譯者將“不敬勿說法”由原來的偈首改爲最後一句,此處也就不作更改。

  在傳講佛法時,對威儀不具足者不能說法,覆頭、纏頭是其中的兩種。如果聞法者沒有疾病,上師沒有開許,不能戴帽、以頭巾衣物或其它東西蓋在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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