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都由内心意乐而决定,心不清净则身口诸业都不清净。
壬二、(以财法而摄受):
食当与堕者,无怙住戒者,
己食唯适量;三衣余尽施。
平时应当将自己的食物分与堕落恶趣者、无依无靠的贫穷者及安住净戒者,自己只吃适量食物;在财物方面,除了三衣、经书、法器外,其余应全部布施出去。
布施财物主要是在家菩萨所修的法。如果是出家菩萨,应以法布施为主,生活方面是以化缘乞食而行,如果乞得些微食物,应分成四份,三份用来上供下施,一份自己享用。首先,应供养安住清净戒律者——金刚上师和诸佛菩萨、本尊、空行、护法。这时须注意:对圣尊等殊胜对境应“献新”——即所得饮食在自己尚未享用前,以新鲜洁净部分上供,比如今天得到一钵饭,一杯清净的泉水,自己还未享用前,先取一点供养上师三宝,这叫“献新”。此处“住戒者”也包括持守戒律的梵行者,像乞食比丘、住山苦行的瑜伽士等;第二“与堕者”,堕者指因恶业而堕落的众生,这些众生中有的显现可见,如狗、鱼等旁生,有的隐相不现,非凡夫肉眼所能见,如饿鬼、地狱众生等。对旁生施食比较简单,一边施给它们食物,一边念一些经咒为它们发愿回向功德,愿它们早日离苦得乐。为饿鬼中阴众生施食,要念仪轨咒语加持,它们才能享受,在施食时,要以大悲心为它们回向功德,愿它们早脱恶趣等;第三“无怙”,指无依无靠的贫苦者,他们往昔没有布施、积累福德,所以现在非常贫穷,缺衣少食,处于极其悲惨境遇中。我们每次得到食物时,都应分给他们一份。这样上供下施后,留下的食物自己便可以享用了。在律藏中,对这些有详细规定。
自己在受用食物时,应该适量,不要吃得太多。《亲友书》中说:“了知饮食如良药,无有贪嗔而享用,非为骄横体健朗,唯一为使身生存。”吃得太多,身体会很肥胖,自己会为此生起慢心:“啊,我这么胖,福报真不错……”吃得过多,昏沉也厉害。有些人吃完中午饭,下午一直处于昏睡状态,这就证明吃得过多。吃饭也不能过少,如果过少,身体变得瘦弱,没有精力去闻思修习,对上师三宝的信心也生不起来。特别是初学者,生活如果太困难,就会为维持生活而分心,没有吃饱时心里很难压制饥饿痛苦,身体也没办法维持。如果自己的食物很少,不布施也是开许的。在佛经中,在食物方面也要求修行者依中道而行,不能刻意去挑择。但是,我们去汉地时,许多居士必定会要我们吃很多,吃少了他们就不高兴,说是吃得越多、吃得越好,功德就越大,不知这种说法有何依据,也可能是他们的祖传教言吧。
在其它财产方面,出家人除三衣、钵盂、经书、法器(包括铃、杵、手鼓等修法必用品)之外,其余一切都应舍施。出家人的三衣不能布施,戒律中未作过开许,因三衣是出家人与外道、世俗人在外表上的区分标志,如果有人将三衣布施,可能他想还俗吧。有些人不懂戒律,觉得上师恩德很大,自己没有其它供养,就将自己的三衣供养给上师,这也是不行的。
修行正法身,莫为小故伤;
行此众生愿,迅速得圆满。
用来修行正法的身体,不要为了区区小善而损害它;依靠身体修行正法,可以迅速得到满足众生愿望的能力。
人身是修习正法的基础。要修习佛法、度化众生,人身是关键,如果没有很大必要,绝不能随意去损伤身体。大乘菩萨学处中有规定,如果对众生利益不大,为小善而砍断四肢等身分,或经常不吃不喝,行一些无有义利的苦行,折磨自身,这是外道的行径,是绝对不开许的。我们修持正法的暇满人身,是往昔于累劫中持戒积福所得的善果,利用这个人身,可以圆满广大资粮,利益无量众生。这样宝贵的修法工具,如果随随便便损坏了,这是对自他众生极不负责的行为。
现在汉地、藏地都有一些人燃指烧身供佛,这些在佛经中也有宣说,但佛经中所说的并非只是表面形象,而有其深奥密意(《法华经·药王菩萨本事品》大家反复细阅)。如果自己的见解信心不达到一定层次,只是烧掉肉身,而不能烧掉执见,这样的行为并没有很大意义。而且,如果为了一些小愿心,或者是为了个人的解脱,将自己的身体损坏,对大乘菩萨是绝不开许的。
针对有福缘入大乘法门者来说,人身是极为稀有难得的珍宝,依靠人身宝,能够很快成就菩提,满足众生的各种愿望意乐。假如我们没有健全的身体,很多利生事业无法进行。在这个层次上,经论中宣说了人身是宝、是解脱舟、是我们在三界中度脱自他的好工具等许多教言。圣天论师在《四百论》中说:“虽见身如怨,然应保护身,具戒久存活,能作大福德。”我们一方面应认识自身的构成质地,不去贪执,不去为它造恶业;一方面应当有效地利用这个工具,让它充分发挥作用积聚大福德,利益众生。在此过程中,如果轻易损坏,无论显宗、密宗的经续中,对此都是禁止的。
悲愿未清净,不应施此身;
今世或他生,利大乃可舍。
在大悲心尚未清净以前,不应该随便施舍自己的身体,无论在今生或来世,为了成办大利益才可考虑舍身。
“悲愿”一词,在藏文中原颂为“大悲心”。悲心在不同层次修行人相续中,其层次也不一样。我们初入佛门的凡夫人,虽然有一些相似悲心,但这种悲心并不是那么坚固清净,因它毕竟是凡夫相续中的一种悲悯,有一些自私自利的成份。印度布布达论师说:“在尚未能平等观待亲仇之前,大悲心还没有清净,乃至证得了初地以上,大悲心方算清净。”善天论师也说过:“凡夫出家人连三衣都不可舍弃,更何况身体呢!未登地前不可粗暴地布施自身。”根霍仁波切也说:“一地菩萨以上,方可布施自身,未登地前,即使于加行地,其大悲心尚未清净。”这些教证将清净大悲心与施身界限说得很清楚。
但所有布施身体的人是否已登地呢?这也不一定。前面三位论师讲的只是大原则,并不排除有一些特殊情况。上师如意宝说:“按原则上讲,清净大悲心,一地以上的菩萨才具备。但有些特殊情况下,未登地的凡夫其悲心异常强烈,也有因此而施身的。阿底峡尊者有一位上师名达玛 吉达,他未登初地时,就将自己的身肉布施给了他人,因他未证空性,生起极大痛苦,但他的大悲心异常猛厉,也没有生起后悔心。”
一般情况下,规定在大悲心未清净前不能布施身体支分,有两个原因:第一、凡夫悲心尚未清净坚固,故施身后极易生后悔心。一个身执未尽的凡夫,开始时因某种因缘,施身誓愿很可能生起,但真正一块块地将身肉割下时,他很难忍受这种苦痛,那时心里自然会生起懊悔之心,施身之功德全部毁坏。所以,在悲心未净前,舍弃身体是不开许的,这一点我们要清楚。道友们在心中可以发愿:为一切众生舍弃身体。但真正要实行,应于自己的大悲心清净时方可;第二、在施身时,应具备观察受施者的能力。如果对方是一些邪魔,专为毁坏你的身体而来,另外一些精神失常者向你索要身体,这两种情况不属于“利大”之范围,你贸然舍弃身体,不但没有义利,反而有过失。
在《宝云经》、《虚空藏经》中说:“非时布施身,是为魔业。”时机、因缘尚未成熟前,施身属于魔业,是大恶业,我们应该记住这个教证。如果自己尚是凡夫,在大悲心没有清净前,就冒冒失失地布施身体,随后又会生起后悔心,将前面的善法功德摧毁;而且这也可能是邪魔的引诱,为了中断佛法事业而来索要身体,此时你舍掉身体毫无意义,也给自己带来不良后果。贾操杰大师在讲义中说:“爱他如自的清净悲心未成就前,不能舍身体,否则反成魔业。”爱他如自——将别人的身体与自身视为平等而爱护,我们是否有这种境界呢?如果没有修证到这种自他平等的清净大悲心,最好不要鲁莽地施身。
“今世或他生,利大乃可舍”。如果施身时机因缘已经成熟了,那时就可以修持这种“难行”,但也有其限制——“利大乃可舍”。如果你具备了条件,而且能清楚地了知自己施身对众生有广大利益,此时你就可以布施肉身了。就像藏地的智光尊者(即天喇嘛(拉喇嘛)伊西沃,阿里地区的国王,后弃位出家。为了迎请阿底峡尊者入藏振兴佛法,不幸落入到外道之手,吩咐其侄将准备救他的赎金用于迎请尊者,自己于监狱中圆寂),为了重弘佛法事业,毅然献出生命,以此而利益了广大众生。汉传佛教中,为了佛法、为了利益众生而献出自己生命,这类公案也有不少。像近代的敬安禅师(八指头陀),为制止庙产兴学之风而殉身,便是其中很明显的例子。我们如果也具备了清净悲心,真正可以利益广大众生时,将身命奉献给佛法事业,佛经中也是开许的,而且以此能积累起广大资粮,能更大地利益有情。
无病而覆头,缠头或撑伞,
手持刀兵杖;不敬勿说法。
对不恭敬上师与正法者不应说法;对威仪不具足者,如无病而以帽、巾等覆头、缠头,或撑伞、手持兵器等情况下都不应说法。
在修习饶益有情戒时,以讲经说法去引导众生是极为重要的一项修行。根索曲扎仁波切在讲义中,广述了说法的功德利益、方法等。我们在此不作广述,因这个问题在《大圆满前行》和其它经论中详讲过。一切想自我解脱及利益他人者,要经过如法地听闻、传讲佛法这一重要环节。在《妙法莲华经》中说:“若有闻法者,无一不成佛。”我想这一句足以说明闻法的功德与重要性。但在传法、闻法时,有一定方式,循之如法而行,方有功德。华智仁波切说过:如果我们闻法方式不如法,不但得不到功德,反而有许多过失。
闻法方式在律藏中有详细说明,此偈也出自《毗奈耶》,只是译者将“不敬勿说法”由原来的偈首改为最后一句,此处也就不作更改。
在传讲佛法时,对威仪不具足者不能说法,覆头、缠头是其中的两种。如果闻法者没有疾病,上师没有开许,不能戴帽、以头巾衣物或其它东西盖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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