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由于無視利養而真實受持頭陀行。
15、由于修行布施等波羅蜜多而無有悭吝等違品。
16、由于真實攝集善法,所以相應法性而行。
17、由于將衆生執爲我所而爲利他甘願尋求地獄。
第叁類共有兩相:
非他能牽引,魔開顯似道,
了知彼是魔。
18、由于對自己的現觀堅信不移而不會被他衆牽引。
19、由于善巧修行佛果的方便而對開顯相似道的魔,了知他是魔。
第四類有一相:
諸佛歡喜行。
20、叁輪清淨的行爲是諸佛歡喜的行爲。
寅叁、攝義:
由此二十相,諸住暖頂忍,
世第一法衆,不退大菩提。
由如此通過四類而宣說的能立二十種相,能證明欲知有法——所有住于加行道暖位、頂位、忍位、勝法位的菩薩,不退轉圓滿菩提(所立法)。
醜二(宣說見道不退轉之相法)分叁:一、略說自性;二、廣說相之分類;叁、攝義。
寅一、略說自性:
見道中忍智,十六刹那心,
當知此即是,菩薩不退相。
在見道中,忍與智的刹那作爲差別的後得十六相(能立),我們應當了知,這就是證明欲知有法——住于見道位的所有菩薩是不退轉僧衆(所立法)的相。
寅二、廣說相之分類:
所有見道十六相,分四部類。
第一類共有四相:
遣除色等想,心堅退小乘,
永盡靜慮等,所有諸支分。
1、由入定的行相,現見苦谛之法性的四種智慧差異,以後得作爲果因,由于法的法相不存在而遣除對色等法之想。
2、依靠佛陀的加持使無上菩提心堅固。
3、由于了悟到大乘的殊勝性而退出小乘。
4、由于完全辨別法而永盡生起靜慮等的所有支分。
第二類共有四相:
身心輕利性,巧便行諸欲,
常修梵淨行,善清淨正命。
5、由入定中現見集谛的四種智慧差異,在後得時,由于遠離不善業而使身心堪能,輕利。
6、由于善巧調心的方便而通曉享受欲妙的方法。
7、由于見到貪欲的過患而恒常修持梵淨行。
8、以智士的品質而使正命得來維生的資具清淨。
第叁類共有四相:
蘊等諸留難,資糧及根等,
戰事…
9、因爲入定中現見滅谛的四種智慧差異,而在後得時,由于空性本體而首先不以加行耽著蘊界處之法,平時不以隨加行而耽著。
10、由于不分別一切違品,因此由盜賊之語宣說的隱義,表明不以加行及隨加行而耽著障礙見道的一切違緣法。
11、由于了知分別清淨法的過失,因此由軍事之語宣說的隱義,表明不以加行及隨加行而耽著作爲菩提之因資糧的助伴。
12、由于不耽著所取能取,而不以加行及隨行而耽著城區之語等所宣說的根境等。
經的直接宣說,以盜賊之語、軍事之語、戰事之語宣說的隱義,依次是指不說所斷違緣之耽著語、不說對治資糧之耽著語、不說斷治戰爭之耽著語的所表義。同樣,不以加行及隨加行而宣說城區、城市、都市、王臣之語,所诠義依次是,借助根、根所依、根境及我和我所耽著之語,不以加行及隨行而說耽著境、根、識的話語,經中宣說了語言果因的特點。
第四類共有四相:
…悭吝等,加行及隨行,
破彼所依處,不得塵許法,
安住叁地中,于自地決定,
爲法舍身命。
以入定中現見道谛的四種智慧差異,後得時,
13、通達布施等的特點而對悭吝等所斷法無有加行及隨行(的各個所依處)。
14、證悟具叁解脫門的本體對治法了不可得。
15、對于叁智本體的自地獲得誠信、生起定解,(進而安住于基道果的)叁地中。
16、決定究竟爲一乘,而爲了遍智等法義,舍棄性命。
如此入定之相的果——後得的十六種殊勝功德,是將果取爲因名,因爲要以十六忍智的差別來宣說。
寅叁、攝義:
此十六刹那,是住見道位,
智者不退相。
如此十六刹那(能立因),是證明住于見道位的智者菩薩(欲知有法),不退轉的相(所立法)。
醜叁(宣說修道不退轉之相法)分二:一、總說不退之特點;二、別說殊勝淨地之加行。
寅一(總說不退之特點)分叁:一、略說自性;叁、廣說安立;叁、相法之攝義。
卯一、略說自性:
修道謂甚深,甚深空性等,
甚深離增益,及損減邊際。
住于修道位的所有菩薩(欲知有法),因爲證悟遠離增損的八種甚深實相,也就是說,依靠證悟境之實相甚深空性等甚深自性,使有境修道入定智慧而遠離有之增益及無之損減邊際的差異,在後得時足能遠離增損而爲他衆講解甚深實相,這就是證成不退轉衆(所立法)的相。
卯二(廣說安立)分叁:一、由釋詞而認清修道之本體;二、廣說彼行相之詳細分類;叁、宣說離增損相說法之遣诤。
辰一、由釋詞而認清修道之本體:
于順抉擇分,見道修道中,
有數思稱量,及觀察修道。
差別基——修道的本體:包括順抉擇分加行道、前所未見的法性得以現見的見道,對已見之義加以修行的修道叁種。依次序,數數思量等持之因是加行道,正行見道中現量衡量本義,在隨後所得的修道中真正證悟已見之義,這以上就是從釋詞的角度略說修道之本體。
辰二、廣說彼行相之詳細分類:
此常相續故,諸下中上品,
由下下等別,許爲九種相。
這樣的修道是再再連續不斷修持已見之義的道,因此以所斷俱生分別上上品等九種差別,對治修道的智慧根本的分類也有下、中、上品,由所斷分支的分類下下等叁種類別,對治也有下下品二地到上上品十地之間的九種相,這是能仁佛陀在經中承許的。
辰叁(宣說離增損相說法之遣诤)分二:一、遣除于資糧之詳細分類之诤;二、遣除于道斷治之詳細分類之诤。
巳一(遣除于資糧之詳細分類之诤)分二:一、遣除于勝義中“有”增益之诤;二、遣除于世俗中“無”損減之诤。
午一、遣除于勝義中“有”增益之诤:
經說無數等,非勝義可爾。
對方辯論道:作爲因的修道九種行相數量應成不定,因爲經中說其果福德無量無數不可限定的緣故。
答辯:這樣的所有詳細分類,並不是在勝義中經得起分析而成立,因此“宗法不成立”的答複是遠離增益的善巧講解。
午二、遣除于世俗中“無”損減之诤:
佛許是世俗,大悲等流果。
對方又辯論道:果福德無量無數、不可限定在名言中也應成無有,因爲它的因(修道)數量決定爲九的緣故。
答辯:在世俗中,由作爲因的修道之本體無緣的大悲與證悟法性的智慧也就是殊勝的方便智慧之因得出它的等流果福德就是無量無數、不可限定,這是具有了知極其隱蔽分所量——業與業果之力的能仁佛陀念及並洞悉而在了義經中承許的,所以“你們如此辯論不存在同品遍”的回答是遠離損減的善巧講解。
巳二(遣除于道斷治之詳細分類之诤)分二:一、遣除證悟勝義之法斷得不合理之诤;二、遣除以世俗刹那法不得遍智之诤。
午一(遣除證悟勝義之法斷得不合理之诤)分二:一、辯論;二、答辯。
未一、辯論:
不可說性中,不可有增減,
則所說修道,何斷複何得?
對方辯論道:一般來說,在不可說爲四邊之任何一種有實法的勝義自性中,不可能有增減的安立,爲此依靠所說的“具此自性的修行”之道如何能斷除所斷違緣,又如何獲得對治清淨法。如果運用具二支的論式來說,即不可言說的任何法,不可能有所斷、對治、減少、增加,這一點決定(遍),猶如虛空中的青蓮花一樣,大乘的此修道也在勝義中不可言說。如此對方依靠勝義而不可能有斷、得,進行損減的辯論。
未二、答辯:
如所說菩提,此辦所欲事,
菩提真如相,此亦彼爲相。
如同你們有實宗自己共稱的盡智和無生智的菩提一樣,大乘的此修道雖然是勝義的自性,但在名言中,完全能夠成辦斷治、減增等所欲求之事,菩提也具備真如空性的法相,修道也具備真如的法相,因此經中承許斷治減增的差別極富合理性。所以,“你們辯方的觀點不遍”的答複,是脫離無之損減的善巧講解。
午二、遣除以世俗刹那法不得遍智之辯爭:
初心證菩提,非理亦非後,
由燈喻道理,顯八深法性。
對方辯論道:世俗的法是刹那的自性,前刹那在後刹那時不存在,後刹那在前刹那不存在,也不存在前後刹那共聚的情況,因此以世俗本體的修道,最初發心的前刹那證得菩提也是非理的,再者無有前前而僅以後刹那證得菩提也是不合理的,“亦”字是說這些前後刹那共聚也不存在,證得菩提也同樣非理。對方進行這樣的損減辯論。
答辯:比如,世俗本體的燈火第一刹那生起,既不是有油的燈芯完全燒盡,也不是以沒有所有前刹那的最後刹那完全燒盡,這些刹那也不可能是于現在共聚,然而只是一種緣起。有油的燈芯圓滿燒盡之比喻的道理就能說明雖是世俗刹那法但獲證菩提也是合情合理的。因此說“你們的觀點不遍”的回答是脫離無之損減的善巧講解。依靠這樣的方式在後得精通講解遠離增損的八種甚深法性,這就是修道不退轉的八種相。
卯叁、相法之攝義:
生滅與真如,所知及能知,
正行並無二,巧便皆甚深。
相的本體,基智之理的差別:
1、世俗顯現的一切法雖然在勝義中是無生,但在名言中顯現産生並不矛盾,生遠離增損而甚深。
2、同樣,雖然在勝義中無滅但在名言中顯現爲滅並不矛盾,即是滅甚深。
3、盡管以了知其勝義實相的智慧證悟真如,然而以方便不現行,即是真如甚深。
道智之理的差別:
4、布施等所知的道雖然在勝義中無有,但在名言中顯現爲所知,即是所知甚深。
5、道無生之理雖然在勝義中無所見,但在名言中見而不滅,即是能知甚深。
6、道的一切行爲雖然在勝義中無所行,但在名言中行持,即是行爲甚深。
遍智之理的差別:
…
《現觀莊嚴論釋——彌勒言教(哦巴活佛 著)》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