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作自相。“共相”之對稱。謂一人所感,一人受用之相,如色法中五根等正報。正報之親因緣種子稱爲不共相種子,受不共業種子之資助而起現行,即不共之正報。又分爲不共中不共、不共中共二種。如五根中之勝義根(五根之實體)獨爲自識所依用,不與他人共同受用,故稱爲不共中不共;五根之扶塵根(五根之外形)雖亦各人有其特殊相異之五根,然與他人共通而受用,故稱爲不共中共。[成唯識論卷二、成唯識論述記卷叁本](參閱“共相”2195)
(術語)不與他共通,但屬自己之相狀,所謂特性也。
又作自相,爲“共相”的對稱。指一人所感,一人受用之相,如色法中五根等正報。正報的親因緣種子稱爲不共相種子,受不共業種子的資助而起現行,即不共之正報。此又分爲不共中不共、不共中共二種。如五根中的勝義根,獨爲自識所依用,不與他人共同受用,故稱爲不共中不共;五根之扶塵根,雖亦各人有其特殊相異的五根,然與他人共通而受用,故稱爲不共中共。見《成唯識論》卷二所載。 - 于淩波居士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