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常備供僧伽受用之物。又作常住僧物、常住、常什。如伽藍、房舍等供給四方僧伽受用之資具即是。若據爲私有或買賣之,則犯大罪。常住錢,即指寺院公有之金錢。四分律行事鈔卷中一載,僧物可分四種,即:(一)常住常住物,指廚庫寺舍等。(二)十方常住物,指供僧之常食等。(叁)現前現前物,指現前之僧物。(四)十方現前物,指亡僧之遺品。前二種爲四方僧物,後二種即指現前之僧物。[大方等大集經卷四十四、四分律卷五十](參閱“僧物”5736)
(術語)四種僧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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