謂于別相念住位,觀身、受、心、法等四法,以法與其他叁者合爲二法而觀之,亦即合法與身、法與受、法與心而觀之。(參閱“四念住”1708)
(術語)謂于別相念住位,觀身、受、心、法、四法之中,以第四之法與他叁法合爲二法而緣觀之也。即合法與身,法與受,法與心而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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