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語dharma-dha^tu,巴利語 dhamma-dha^tu。音譯爲達磨馱都。指意識所緣對象之所有事物。爲十八界之一。據俱舍論卷一載,受、想、行叁蘊與無表色、無爲法,稱爲法界;于十二處之中,則稱爲法處。然十八界中其他之十七界亦稱爲法,故廣義泛指有爲、無爲之一切諸法,亦稱爲法界。就字義而言,界有“種族生本”之義,例如山中藏有金銀等種種礦脈,一身之中具足眼等諸法,各各自類相續而生。又界或爲“種類各別”之義,即諸法的自性各異之意。
于華嚴宗,華嚴經探玄記卷十八舉出法界有如下叁義:(一)生聖法之因,(二)諸法之真實體性,(叁)諸法各持分齊,可區別相狀。亦即指真如或指一切諸法。同時,依普賢行願而入之法界,計有有爲法界、無爲法界、亦有爲亦無爲法界、非有爲非無爲法界、無障礙法界等五門之義,故立法法界、人法界、人法俱融法界、人法俱泯法界、無障礙法界等五重之別。法界之種類固然繁多,然一切終歸于一真法界,此即諸佛衆生本源之清淨心,亦稱爲一心法界、一真無礙法界。
若自現象與本體觀之,則可分爲四義,稱爲四法界:(一)法指萬法,界謂分界;諸法各有自體而分界不同,乃構成一千差萬別之現象界,稱爲事法界。(二)諸法之現象雖繁多,然其真實體性則常住不變,平等一如,超越語言文字,爲寂然聖智之境,稱爲理法界。(叁)所有現象界與本體界具有一體不二之關系,其一一之法,相即相入,一與多無礙,法爾圓融,稱爲理事無礙法界。(四)一切現象界互爲作用,一即一切,一切即一,重重無盡,事事無礙,稱爲事事無礙法界。此外,就法界之當相而言,一切法互爲一體化(相即),其作用互和無礙(相入),故說事事無礙、重重無盡的緣起,稱爲法界緣起。觀此種法界之構造,即稱法界觀。
密教以地、水、火、風、空、識等六大爲法界之體性,謂此爲大日如來之叁摩耶身。其宮殿稱爲法界宮,其定位稱爲法界定,其印稱爲法界定印,其加持力稱爲法界加持。並說五智五佛,以大日如來表示法界體性智。此外,萬法宛然悉具,稱爲多法界。然差別之萬法由理平等之立場而言,乃歸于無相全一,此即一法界,合多法界稱爲一多法界。若配于金剛界與胎藏界等兩部而加以說明,金剛界爲智差別之多法界,胎藏界爲理平等之一法界。自修行言之,修行至菩提之上轉門爲多法界,而化他之下轉門乃從菩提之極果教導衆生之作用,爲一法界。由于兩部之大經(大日經與金剛頂經)具有上下兩轉,故兼含一多法界;然金剛頂經系之金剛智以多法界爲表,大日經系之善無畏則反以一法界爲表,然而兩師俱師事龍智,乃系傳承相同之一多法界, 故其內證爲一。
此外,天臺宗以地獄、餓鬼、畜生、阿修羅、人、天、聲聞、緣覺、菩薩、佛等十界,總稱爲十法界。此系由各相差別的分齊之義而言。又法界亦爲諸法實相十二名之一,十二名即真如、法界、法性、不虛妄性、不變異性、平等性、離生性、法定、法住、實際、虛空界、不思議界。[雜阿含經卷十六、大寶積經卷二十叁被甲莊嚴會、大般若經卷叁六○、舊華嚴經卷一、卷叁、大毗婆沙論卷七十一、大乘起信論、辯中邊論卷上、菩提心論]
(術語)梵名達磨馱都Dharmadh&amacron;tu,此雲法界。又曰法性,亦曰實相。法界之義有多種,以二義釋之:一就事,一約理。就事而言:法者諸法也,界者分界也。諸法各有自體,而分界不同故名法界。然則法界者,法之一,一名爲法界,總該萬有亦謂之一法界。是爲嚴家所判四種法界中之事法界,臺家約于俗谛釋十法界之時即此義也。菩薩璎珞本業經上曰:“無明者名不了一切法,迷法界起叁界業果。”止觀五曰:“此十法各各因各各果,不相濫,故言十法界。”同輔行曰:“言法界者,法即諸法,界謂界分,相不同故。”資持記上一之叁曰:“法界者十界依正也,塵沙者喻其多。”行事鈔上之一曰:“法界塵沙。”[囗@又]界者,邊際之義,法者極法之邊際之言,言廣大深遠無過于此之語。如言法界萬靈,周遍法界等也。止觀叁曰:“出法界外何處更別有法?”同五曰:“當知法界外,更無複有法而爲次第也。”四教儀集注半字談五曰:“窮事邊際雲法界。”往生要集上曰:“周遍法界,拔苦衆生。”又曰:“佛光明照法界念佛衆生,攝取不舍。”約理而言,法相華嚴之釋意,指真如之理性而謂之法界。或謂之真如法性,實相,實際。其體一也。界者因之義,依之而生諸聖道,故名法界。又界者性之義,是爲諸法所依之性故。又諸法同一性故名法界。唯識述記九末曰:“叁乘妙法,所依相故,名爲法界。”勝鬘經寶窟下末曰:“法界者,界即境界。即是因義,聖人四念處等,皆取此性作境故。”探玄記十八曰:“界有叁義:一是因義,依生聖道故。攝論雲:法界者一切淨法因故。又中邊論雲:聖法因爲義故,是故說法界。二是性義,謂是諸法所依性故,此經上文雲法界法性,並亦然故也。叁是分齊義,謂諸緣起相不雜故。”是四種法界中理法界之義也。嚴家臺家更指一一之法,法爾圓融,具足一切諸法,謂之法界。大乘止觀曰:“法者法爾故,界者性別故,以此心體法爾具足一切法,故言法界。”四教儀集注半字談五曰:“性惡融通曰法界。”止觀五曰:“又此十法,一一當體皆是法界,故言十法界。”是四種法界中之事事無礙法界也。又支配于因果之理之法相範圍名爲法界。佛爲超脫此範圍者,故佛獨屹立于法界之外。菩薩璎珞本業經上曰:“于一法界有叁界報。一切有爲法,若凡若聖,若見著,若因若果,不出法界,唯佛一人在法界外。”又十八界之一。意識所緣之境雲法界,即六塵中之法塵也。此中總該有爲無爲之一切法以悉爲意識之所緣也。行宗記二下曰:“法塵一界,兼通色心。”
1.法者諸法,界者分界,諸法各有自體,而分界不同,故稱法界。2.法者諸法,界者邊際之義,窮極諸法的邊際,故稱法界。3.法者諸法,界者性之義,諸法在外相上雖千差萬別,但皆同一性,故稱法界。4.一一之法,法爾圓融,具足一切諸法,故稱法界。 - 陳義孝編
瑜伽九十四卷叁頁雲:等說一切事法增上名句文身,名爲法界。
二解 如十八界由六種分別中說。
叁解 辯中邊論上卷七頁雲:由聖法因義,說爲法界。以一切聖法,緣此生故。此中界者,卽是因義。
四解 集論一卷十叁頁雲:何故真如名爲法界?一切聲聞獨覺諸佛妙法,所依相故。
五解 集論一卷十叁頁雲:又若五種色,若受想行蘊,及此所說八無爲法,如是十六,總名法界。
六解 佛地經論七卷叁頁雲:能爲一切善法所依,假名法界。
七解 大毗婆沙論七十一卷十七頁雲:問:法界雲何?答:諸法爲意已正當了,是名法界。已爲意了者:謂諸法界,已爲過去意界所了。正爲意了者:謂諸法界、正爲現在意界所了。當爲意了者:謂諸法界。當爲未來意界所了。問:法界爲有彼同分不?答:無。所以者何?以無有法、非去來今無量意識所了別故。有意識起,一剎那中,唯除自性相應俱有,了別所余一切法故。問:余十七界,亦是意識所了別境,應皆是同分;便無彼同分。如何說有彼同分耶?答:余十七界,不依意識立爲同分及彼同分。但依各別根境相對。謂眼對色,色對眼;乃至身對觸,觸對身。
八解 品類足論二卷十四頁雲:法界雲何?謂法爲意已正當了。 - 朱芾煌
法界即名達磨馱都,此雲法界,又曰法性,亦曰實相。法界之義有多種,以二義釋之,一就事,二約理。就事而言,法者諸法也,界者分界也。諸法各有自體,而分界不同,故名法界。然則法界者,法之一一名爲法界,總該萬有,亦謂之一法界,即事法界也。約理而言,指真如之理性,而謂之法界。或謂之真如、法性、實相,實際,其體一也。界者因之義,依之而生諸聖道,故名法界。又界者性之義,是爲諸法所依之性故。又諸法同一性故,名爲法界,是即理法界也。 - 明·楊卓
指意識所緣對象的所有事物。爲十八界之一。《俱舍論》卷一載,受、想、行叁蘊與無表色、無爲法,稱爲法界;于十二處之中,則稱爲法處。然十八界中其他之十七界亦稱爲法,故廣義的法界,泛指有爲、無爲之一切諸法。若自現象與本體觀之,則可分爲四種法界:一、法指萬法,界謂分界;諸法各有自體而分界不同,乃構成一千差萬別的現象界,此稱爲事法界。二、諸法的現象雖繁多,然其真實體性則常住不變,平等一如,超越語言文字,爲寂然聖智之境,此稱爲理法界。叁、所有現象界與本體界具有一體不二之關系,其一一之法,相即相入,一與多無礙,法爾圓融,此稱爲理事無礙法界。四、一切現象界互爲作用,一即一切,一切即重重無盡,事事無礙,此稱爲事事無礙法界。 - 于淩波居士著
1.法的要素(特性);正法(緣起、四聖谛)的持續存在。2.法的範圍。(參看「法」) - 莊春江居士編
有兩種解釋:
一就是言。法是諸法,界是分界,諸法的分界各各不同,名爲法界。但是一法名爲法界,而總該萬法,也可以稱爲一法界。
二就理言,真如的理性,名爲法界,故法界即是諸法所依之性,又諸法又同一性,故名法界。
- 梵心居士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