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管理寺院所有地之收入及租稅等雜務之職稱。設立于元代,在莊主管轄之下,職權相當于知庫,然其弊甚多。敕修百丈清規卷下諸莊監收條(大四八·一一叁叁中):“古規初無莊主監收,近代方立此名,此名一立,其弊百出,爲住持私任匪人者有之,因利曲徇者有之,爲勤舊執事人連年占充者有之,托勢求充者有之,樹黨分充者有之,角力爭充者有之,蠹公害私不可枚舉,雖欲匡救,末如之何!”[禅林備用清規卷六、禅林寶訓卷一、禅林象器箋職位門]
(職位)司寺産收入及租稅之僧也。元時與莊主同設,多爲住持私住。見百丈清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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