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作據實爲論、據實而論、克實通論。比較兩種以上之主張或事物,若就整個事實而論,稱爲據實通論;若就其中之多者、勝者而論,則稱據勝爲論。如色之名,若就事實而論,則五根、五境、無表色等十一法,悉屬色法,是爲據實通論;若就其一一之特點而言,則僅有眼根所對之境始能予以“色”之名,是爲據勝爲論。
(術語)見據勝爲論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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