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禅院除以本飯、本藥供養之外,另陪增貼付之供物,如菜等。敕修百丈清規卷叁遷化(大四八·一一二八上):“主喪人須與首座計會所遺衣缽多少,默作叁分。一分准喪,(中略)一分歸常住陪貼供養。一分俵大衆,看經並佛事板帳等用。”
(雜語)謂禅林供養人于本飯本菜之外,陪增貼附供物也。敕修清規尊宿遷化曰:“陪貼供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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