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語tri^n!i ci^vara^n!i,巴利語 ti^n!i ci^vara^n!i。乃指印度僧團所准許個人擁有之叁種衣服,即:(一) 僧伽梨(梵Sam!gha^ti ,巴同),即大衣、重衣、雜碎衣、高勝衣。爲正裝衣,上街托缽時,或奉召入王宮時所穿之衣,由九至二十五條布片縫製而成。又稱九條衣。(二)郁多羅僧(梵uttara^san%ga ,巴同),即上衣、中價衣,又稱入衆衣。爲禮拜、聽講、布薩時所穿用,由七條布片縫製而成,故又稱七條衣。(叁)安陀會(梵antarva^sa ,巴antarava^saka ),即中衣、中宿衣、內衣、五條衣。爲日常工作時或就寢時所穿著之貼身衣。
以上皆規定以壞色(梵kas!a^ya )製成,故又稱爲袈裟。中日二國,叁衣日趨形式化,而有各種袈裟之製作,惟有七條、五條袈裟等仍是依照印度法衣之規定製成。比丘尼在此叁衣之外,尚有穿在叁衣裏面之左肩與兩腋之僧祇支(梵sam!kaks!ika^ ,巴san%kacchika ,覆肩衣),以及覆于腰部之厥修羅(梵kusu^la ,下裙),合
稱爲比丘尼五衣。後逐漸亦准許比丘如此穿著。
叁衣之製法,規定頗詳細。即將一整塊布,切割成長短不一之小布片,縱的縫合之後,再以規定之條數作橫的縫合。由此種裁剪樣式觀之,亦稱爲田相。此一製法,因部派不同,細節上亦有差異。我國與日本之製法趨向華美化,僅在裁割方法上沿襲舊規。由于其製作特殊,故不爲其他地方所采用。穿著此種衣服,可令人舍棄欲望,且不虞被盜。另有不按規定裁製者,稱爲缦衣。他人丟棄之穢布洗淨後所縫製之衣,稱爲糞掃衣(梵pa^m!su -ku^la ,衲衣)。此外,尚有以棄置于墳墓、包裹屍體,及被老鼠咬過之舊衣布料所製成者。[摩诃僧祇律卷二十叁、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四、大智度論卷六十八、分別功德論卷四、大比丘叁千威儀卷上](參閱“袈裟”4784)
(名數)佛製稱爲衣者,袈裟也。後世別袈裟與衣。稱叁衣爲袈裟。種種僧衣。鹹有別名。叁衣者:一、僧伽梨Sa&ndotabv;gh&amacron;&tdotblw;i,譯言衆聚時衣。大衆集會爲授戒說戒等嚴議時著之。二、郁多羅僧Uttar&amacron;sa&ndotabv;ga,譯言上衣。在安陀會上著之。叁、安陀會Antarv&amacron;saka,譯言中著衣。襯體而著之。叁衣皆爲方形。縫綴數多之小片者,故隨其條數而分叁衣。五條爲安陀會。七條爲郁多羅僧。九條已上爲僧伽梨,特稱僧伽梨爲大衣。見袈裟條。
(名數)一安陀會衣Antarv&amacron;sa,五條袈裟。二郁多羅僧衣Uttr&amacron;sa&ndotabv;ga,七條袈裟。叁僧伽梨衣Sa&mdotabv;gh&amacron;ti,九條乃至二十五條袈裟。見行事鈔下之一。
安陀會、郁多羅僧、僧伽黎。安陀會華譯爲中著衣,五條製成;是平常起臥時著的;郁多羅僧華譯爲上衣,七條製成,是作法事入衆時所披的;僧伽黎華譯爲衆聚時衣,又稱爲大衣,由九條至二十五條製成,是做大法會,或是見國家元首重臣時所穿的。 - 陳義孝編
比丘應具叁衣,即袈裟也。袈裟者,以布切細長條橫縫合成,由其所切之條數而分種種。
一、安陀會衣 爲五條之袈裟,名下衣,平常著之。
二、郁多羅僧衣 爲七條之袈裟,名中衣,在寺內之衆中爲禮誦齋講著之。
叁、僧伽梨衣 爲九條乃至二十五條之袈裟,名上衣,爲出外時及其他嚴儀之時著之。 - 明·楊卓
另譯作「叁法衣、叁法服」,出家衆所能隨身保有的叁件衣服,即「大衣、上衣、內衣」,參看「持叁衣」、「法服」。 - 莊春江居士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