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丘于住處煮食,稱爲宿煮。戒律禁之,若犯則稱宿煮罪。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二之一(大四○·二○二下):“食界者,攝食以障僧,令無宿煮罪。”(參閱“攝食界”6848)
(術語)比丘于居處煮食雲宿煮,律不禁之。資持記上二之一曰:“食界者,攝食以僧,令無宿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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