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執與法執之並稱。又作人法二執、生法二執。略作二執。小乘說一切有部等主張法體實有,故僅揭出“我執”之說;大乘則觀諸法皆空,故對主張法爲實有者,稱爲“法執”,而說我、法二執。法執乃于如幻假有之法生起實有之妄執,其體較寬,爲獨一而起;我執則迷于法之用,故其體較狹,而必與法執並起。此二執皆以薩迦耶見爲體,由于力用不同而有二障之別,即以執我稱爲煩惱障,執法稱爲所知障。爲斷伏煩惱、所知二障,而說二空、二空智;二障斷盡,即證得大菩提。[成唯識論卷一、卷二、卷五、成唯識論掌中樞要卷上末、成唯識論述記卷一本、卷二末、卷五末、大乘義章卷一、大乘法苑義林章卷四末](參閱“我執”2942、“法執” 3383)
顯揚十六卷十二頁雲:複次前成空品所遮衆生執,今此品中所遮法執;此二種執,誰從誰生?頌曰:法執故,愚夫起彼衆生執。彼除,覺法性;覺法,我執斷。論曰:由執法故;世間愚夫,起衆生執。除衆生執現起纏故;覺法實性。覺法性故;法執永斷。法執斷時,當知亦斷衆生執隨眠。 - 朱芾煌
于諸見中,起于我法二執,于諸我執,略有二種:
一者、俱生 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故曰俱生,此複二種:
一、常相續 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爲實我。
二、有間斷 在第六識緣識所變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爲實我。
此二我執,細故難斷,後修道中,數數修習勝生空觀,方能除滅。
二、分別我執 亦由現在外緣力故,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亦二種:
一、緣邪教所說蘊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爲實我。
二、緣邪教所說我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爲實我。
此二我執,粗故易斷,初見道時,觀一切法,生空真如,即能除滅。
于諸法執,略有二種:
一者、俱生 此複二種:
一、常相續 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爲實法。
二、有間斷 在第六識緣識所變蘊處界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爲實法。
此二法執,細故難斷,後十地中,數數修習勝法空觀,方能除滅。
二、分別法執 亦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亦二種:
一、緣邪教所說蘊處界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爲實法。
二、緣邪教所說自性等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爲實法。
此二法執,粗故易斷,入初地時,觀一切法,法空真如,即能除滅。 - 明·楊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