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語ana^tman 或 nir-a^tman,巴利語anattan。又作非身、非我。我,即永遠不變(常)、獨立自存(一)、中心之所有主(主)、具有支配能力(宰),爲靈魂或本體之實有者。主張所有之存在無有如是之我,而說無我者,稱爲諸法無我;觀無我者,稱爲無我觀。無我系佛教根本教義之一,于叁法印中,即有“無我印”。通常分爲人無我、法無我二種:(一)有情(生者)不外是由五取蘊(即構成凡夫生存的物心兩面之五要素)假和合而成,別無真實之生命主體可言,稱爲人無我,又稱我空。(二)一切萬法皆依因緣(各種條件)而生(假成立者),其存在本來即無獨自、固有之本性(自性)可言,稱爲法無我,又稱法空。
此外,尚有以下幾種說法:(一)據阿含經典之說,一切萬法之存在皆賴于各種條件之相互依存,此依存關系一旦有所變化,即産生幻滅、無常之現象;由于無常,故爲苦;由于苦而不得自在,故爲無我。
(二)說一切有部主張“我空法有”,即一方面認爲“人無我”,另一方面又主張構成存在之要素各有其自性,故不說“法無我”。
(叁)據成實論之說,五蘊中並無實在之自我,准此而觀人無我者,稱爲人空觀;又五蘊之法盡是無常,並無實在之自性,准此而觀法無我者,稱爲法空觀。
(四)一般言之,大乘佛教主張二無我,即我法二空(人法二空),然唯識宗依“叁性說”而立“叁無我”之說。即:(1)“遍計所執”之實我實法乃情有理無者,非爲實在之我相,故稱無相無我。(2)“依他起”之似我似法乃如幻假有者,異于被執之我相,故稱異相無我。(3)“圓成實”之自相乃由無我(識之實性)所顯之真如,故稱自相無我。[雜阿含經卷一至卷叁、卷十、大品般若經卷叁、大方等大集經卷叁十叁、瑜伽師地論卷九十叁、大毗婆沙論卷九、卷十、俱舍論卷二十九、卷叁十、成實論卷叁、卷十二、大智度論卷二十二、辯中邊論卷中、唯識二十論](參閱“人法二空”256、“我空法有”2941)
(術語)梵語An&amacron;tman,又雲非我。常一之體,有主宰之用者爲我,于人身執有此,謂之人我,于法執有此,謂之法我,于自己執有此,謂之自我,于他執有此,謂之他我。然人身者五蘊之假和合,無常一之我體,法者總爲因緣生,亦無常一之我體,既無人我,無法我,則無自我他我,不待言矣。如此畢竟無有我,是究竟之真理也。金剛經曰:“通達無我法者,如來說名真是菩薩。”十地經論一曰:“無我智有二種,我空法空。”大乘義章二曰:“法無性實,故曰無我。”同叁曰:“苦非我體,故名爲無我。”俱舍光記二十六曰:“違我見故非我。”又曰:“非自在故非我。”又曰:“即蘊自體非我故非我,如言即舍非人。”止觀七曰:“爲無智慧故,計言有我。以慧觀之,實無有我。我在何處?頭足支節,一一谛觀,了不見我。何處有人及以衆生?衆生業力機關,假爲空聚。從衆緣生,無有宰主,如宿空亭。”原人論曰:“形骸之色,思慮之心,從無始來,因緣力故,念念生滅,相續無窮。如水涓涓,如燈焰焰。身心假合,似一似常。凡愚不覺之,執之爲我。寶此我故,即起貪嗔癡等叁毒。叁毒擊意,發動身口,造一切業。”
anatta == 無我
1.無有實我。2.忘卻自己。 - 陳義孝編
瑜伽八十叁卷十五頁雲:言無我者:遠離我故;衆緣生故;不自在故。 - 朱芾煌
無我者,有漏之果報中,無我之實體也。又曰非我,我之意義,謂常一之體,有主宰之用者爲我。
一、人我 于人身有此執,曰人我。
二、法我 于法有此執,曰法我。
叁、自我 于自己有此執,曰自我。
四、他我 于他有此執,曰他我。
然此四我,實爲無我。
一、人無我 人身爲五蘊之假和合,無常一之我體,故人無我。
二、法無我 法爲因緣而生,無常一之我體,故法無我。
叁、自無我 自亦屬人,既人無我,則自無我,亦無待言。
四、他無我 他者于他爲自,既自無我,則他無我,亦無待言。
是故我不可得,畢竟無我也。 - 明·楊卓
佛教主張無我,明示存在與緣起的關系,認爲“我”是依于一系列的因緣而存在,即所謂“五蘊和合”而有,但在五蘊和合期間,其中沒有一個實體的自我,因緣關系發生變化,五蘊離散,更沒有一個實體的自我,所以佛教的基本理論“叁法印”的第二法印說:“諸法無我”。 - 于淩波居士著
無有實我,忘卻自己。
- 梵心居士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