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王與心所互相對應作用(相應法),共有五義,即:(一)所依平等,如心王依眼根,心所亦依眼根;此乃兩者依于相等之事物。(二)所緣平等,指心王與心所所取之對象平等。(叁)行相平等,指心王、心所中顯現之對象的形態平等。(四)時平等,心王與心所同時作用,故稱時平等。(五)事平等,心王與心所作用時,乃一個心王與同一種類之心所起作用,並非同時有兩個以上的心王或心所。亦有主張除去行相平等,而說四義平等者。[俱舍論卷四]
(術語)心王與心所相對,有彼此平等之義五種,故名相應法。見相應法條。
心王與心所互相對應作用——即王所相應,共有五種意義,即:一、所依平等:如心王依眼根,心所亦依眼根,此乃兩者依于相等的事物。二、所緣平等:指心王與心所所取的對象平等。叁、行相平等:指心王、心所中顯現之對象的形態平等。四、時平等:心王與心所同時作用,故稱時平等。五、事平等:心王與心所作用時,乃一個心王與同一種類之心所起作用,並非同時有兩個以上的心王或心所。亦有主張除去行相平等,而說四義平等者。見《俱舍論》卷四。 - 于淩波居士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