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不應施與他人之五種事物,即:(一)非理求財,指不順理所得之財物,不以施人,物不淨故。(二)酒及毒藥,能令衆生狂亂失命,不以施人,亂衆生故。 (叁)罝羅機網,罝爲兔網,羅爲鳥網,機爲機弩,網即網罟,皆爲設置以殘害禽獸、惱害衆生之器物,不以施人,惱衆生故。(四)刀杖弓箭,是殺害衆生之器物,不以施人,害衆生故。(五)音樂女色,能惑亂衆生正性,不以施人,壞淨心故。[法苑珠林卷八十一]
(名數)不應施與于人者有五種:一以非理之財物,二酒及毒藥,叁罝羅機網,四刀杖弓箭,五音樂女色。見法苑珠林八十一。
[出法苑珠林] 一非理求財謂不順理所得財物。是不淨物。故不應施與人也。二酒及毒藥謂酒及毒藥。能令衆生狂亂失命。故不應施與人也。叁罝羅機網罝。菟網也。羅鳥網也。機。機弩也。網。即網罟也。皆設以掩取禽獸者心。謂是惱害衆生之器。故不應施與人也。四刀杖弓箭謂刀杖弓箭。是殺害衆生之器。故不應施與人也。五音樂女色謂音樂女色。而能惑亂衆生正性。故不應施與人也。 - 明·一如等 撰
五種不應布施給人家的東西,即非理之財物、酒及毒藥、置羅機網、刀杖弓箭、音樂女色。 - 陳義孝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