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作五重唯識觀。法相宗以諸法均由觀識轉變而來,持此觀法,將唯識體之淺深粗細次第分爲五重,此即五重唯識觀。又見道以前之相似觀有五重層次,但在見道真觀,達到第一重之唯識觀時,即可立證真如。
五重唯識觀爲窺基所創,即:(一)遣虛存實識,遣,即遮遣,意爲否定。在叁性中,遍計所執爲虛妄,體用皆無,故舍遣之;以依他、圓成爲諸法之體相與實性,以其爲真實,故存留之,並觀此二性乃唯識之所現,此爲第一重唯識觀。(二)舍濫留純識,在第一重觀之時,依他之事與圓成之理雖不離識,但內識中仍有客觀之境界(相分)與主觀之心(見分、自證分),心唯內有,境亦通外,爲恐相分之內境與心外之境混淆,無法得到正觀,故須舍境留心,此爲第二重唯識觀。(叁)攝末歸本識,在第二重觀之時,雖已舍離心境相對之濫境,然所留之心法仍有識自體(自證分)之本與作用之末(見相二分)的分別,因末離本則不存在,故攝末歸于本,此爲第叁重唯識觀。(四)隱劣顯勝識,心王和心所之自體,雖同樣變現見相二分爲能緣、所緣,然心所僅爲心王之伴屬,作用較劣,故須隱蔽較劣之心所而彰顯較勝之心王。此爲第四重唯識觀。(五)遣相證性識,第四重時,雖已顯存心王,但心王有事、理之別(事爲相用之依他起性,理爲性體之圓成實性),故須遣依他之相用,證圓成之實性。此爲第五重唯識觀。
以上乃對心王而說,若從一般觀點視之,在心王、心所、色法、不相應行法、真如等五法之事理上,亦應遣前四重,而證第五重。複次,以上五重乃在說明悟入叁性之層次,故離叁性觀則不存在。
又五重中之第一重爲總觀,後之四重爲別觀。又前四重乃觀現象識之相唯識,爲見道以前之修法;第五重爲觀真如唯識之性唯識,乃見道以後之修法。[般若心經幽贊卷上、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一末、成唯識論了義燈卷一本、唯識義章卷一末、卷二本、大乘法相宗名目卷五下]
(術語)見唯識觀條。
(術語)法相宗所立。觀萬法唯識之理,有由淺至深之五重。見唯識條。
法相宗所修的觀行,從淺至深,共有五重,名五重唯識觀。第一重是遣虛存實,即遣除遍計所執的虛妄計度,而存依他起性及圓成實性的實體。第二重是舍濫留純,即舍除雜濫的外境,而存留純粹的內識。第叁重是攝末歸本,即從見相二分的枝末作用上,攝歸自證分的本體。第四重是隱 - 陳義孝編
觀門次第,從粗至細,總有五重:
一、遣虛存實識 謂觀遍計所執,唯虛妄起,無體用,應正遣空,情有理無故。觀依他圓成諸法體實,二智境界,應正存有,理有情無故。若爾何故得言唯識?唯言但遮愚夫所執,定離諸識實有色等。識言總顯一切有情,各有八識。六位心所,所變相見分位差別,及彼空理所顯真如,識自相故。識相應故,二所變故,叁分位故,四實性故,如是諸法,皆不離識總立識名。
二、舍濫留純識 謂雖觀事理,皆不離識。于此內識,有境有心。識唯內有,境亦通外。恐濫外故,但言唯識。
叁、攝末歸本識 謂見相二分,俱依識有。若離識自體,本末法必無。是故攝末歸本,名曰唯識。
四、隱劣顯勝識 謂心及心所,俱能變現。以心王勝而心所劣。隱劣顯勝,名爲唯識。
五、遣相證性識 謂識言所表,具有事理。事爲相用,遣而不取。理爲性體,應求作證。 - 明·楊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