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自相與共相。自相,即自體個別之體相;共相,即諸法共通之義相。據佛地經論卷六、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末等所舉,凡各守自性,不與他相共通,且爲現量智所緣而不可言诠者,稱爲自相,如水之冷、火之暖皆爲水火各自所有之體相而不通于一切諸法,且于“冷暖自知”之外,亦無法以言诠表示之;反之,凡理通諸法,爲假智所緣,且可藉言語诠解者,如苦、空、無常等通于一切諸法之義相,稱爲共相。(參閱“共相”2195、“自相”2528)
自共二相者。
一、自相 諸法自體,唯局法體不通于余,唯證智知,言說不及,是名自相。
二、共相 通在諸法,如縷貫華,言說所及,假智所緣,是名共相。
如五蘊中,以五蘊事爲自相,空無我等理爲共相乃至一事中有多極微,以事爲共相,以極微爲自相,如是展轉至不可說爲自相。唯有自相,共相體性,都是無有。若說共相唯有觀心,能緣行解謂之觀心,自相之境現量所緣,共相之境比量所緣。 - 明·楊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