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执取所对之法,贪着而不舍离。此乃凡夫之境界。凡夫视心外之对象为实有,又于己身执著有“我”、“我所”,此皆执于“我”而起之作用。以此取着而生贪欲,有贪欲则为生、老、病、死等一切烦恼所系缚而不得解脱。[大乘起信论(真谛译)]
(术语)取所对之法贪着而不离也。涅槃经十七曰:“取著名为凡夫,一切凡夫取于色乃至着识。以着色故,则生贪心。生贪心故,为色系缚。乃至为识亡所系缚。以系缚故,则不得免生老病死忧悲大苦一切烦恼。是故取著名为凡夫。”
对所爱的境界,执取贪着,不能舍离。 - 陈义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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