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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因明学 因明学启蒙 卷二▪P2

  ..续本文上一页火与烟应是从生关系,此二者是因果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火与烟作为有法,应是因果,是互为所生与能生故。

  有人说:以物作为有法,应是与瓶为同体联系,盖与瓶从同体方面相异故。此说不遍。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作为有法,与瓶从同体方面应是异,盖与瓶为同体之一,是与彼相异故。上述各因皆成立者,是瓶之总故。此因理之前半截,若承认,仍以物作为有法,与瓶应非同体联系,若无瓶,尔亦不一定无故。

  有人说:以瓶作为有法,既是尔,又是有瓶之相符者,尔与瓶不相矛盾故。此说不遍。若承认,则以瓶与瓶作为有法,应无尔之相符者,尔是一故。若言不遍,应言有遍,在安立彼二法之相符者时,彼二法(物)必须相异故。

  有人说:以佛与有情作为有法,应是不相顺而并存,盖所言互排矛盾之性相合理故。此说不遍者,若从能决断者放弃方面不相顺,并存而言,则不定为不相顺(并存)者,盖诸物皆从与自相顺之因而生故。

  有人说:凡是矛盾,皆应是不可同为是之所知,盖所言矛盾之性相合理故。若承认,则以一与多作为有法,应是不可同为是之所知,是矛盾故。所不能承认者,一与多是可以同为是之所知故,彼瓶,即是彼者,彼与一相异也。按此说,则多与一应是矛盾,而一与多矛盾故。汝已许此因理。所不能承认者,多与一非相异故,应如是者,与瓶二者为一,不相异故,因此之故,则必须说一与多二者虽然相异,而一与多乃非相异,于他处则与矛盾不相矛盾,亦须许为矛盾也。

  乙二、辩论了解有、了解无及里层(内涵)

  丙一、驳他宗

  有人说:凡有了解为有之量识,皆有了解常之量识。为反诘此说,则以瓶作为有法,应是有了解为常之量识,是有了解为有之量识故。此理若不能成立,则以瓶作为有法,应有了解为有之量识,是有故。若根本承认,仍以瓶作为有法,应无了解为常之量识,盖有了解为物之量识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有了解为物之量识,是物故。

  有人说:凡有了解为是之量识,皆有了解为有量识。为反诘此说,则以唯常作为有法,应是有了解为有之量识,有了解为是之量识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唯常作为有法。应是唯常,是故。此理若不成立,应是唯常,是常故。若根本承认,仍以唯常作为有法,应无了解为有之量识,定是无故。

  有人说:凡有了解为常之量识,了解为物之量识,皆有了解为物之量识。为反诘此说,则以瓶体作为有法,应有了解为物之量识,有了解为常之量识,了解为物之量识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有了解为常之量识,了解为物之量识,盖了解为常之量识是物故。若根本承认,仍以瓶体作为有法,应无了解为物之量识。盖有了解为无物之量识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有了解为无物之量识,是无物故。

  有人说:凡有了解为无物之量识,了解为无物之量识,皆有了解为无物之量识。为反诘此说,则以相智作为有法,应有了解为无物之量识,有了解为无物之量识,了解为无物之量识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相智作为有法,应有了解为无物之量识,了解为无物之量识,盖了解为无物之量识,是无物者,尔是物故。若根本承认,仍以相智作为有法,应无了解为无物之量识,是有为 (法)故。

  有人说:凡有了解为有之量识,了解为物之量识,了解为有之量识,皆有了解为物之量识,了解为有之量识,为反诘此说,则以所知作为有法,应有了解为物之量识,了解为有之量识,盖有了解为有之量识,了解为物之量识,了解为有之量识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有了解为有之量识,了解为物之量识,了解为有之量识,盖有了解为有之量识,了解为物之量识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所知作为有法,应有了解为有之量识,了解为物之量识,盖了解为有之量识,是物故,若根本承认,仍以所知作为有法,应无了解为物之量识,了解为有之量识,盖是常故。

  有人说:尔凡是有,皆是尔有,尔有二者。为反诘此说,则以了解为无物之量识作为有法,应是尔有与尔有二者,尔是有 (存在)故。此理若不成立,应是彼彼者,是无物故。若根本承认,可核计下面之说法,若言应许有了解为无物之量识及有了解为无物之量识二者皆是。为反诘此说,则以了解为无物之量识,作为有法,有了解有及为物量识二者应俱非是,盖是有了解有及为物之量识二者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了解为无物之量识作为有法,应是有了解有及为物之量识二者,盖是有及物二者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有及物二者,是物也。

  丙二、立自宗

  凡是成事,了解(证悟)为无之量识皆无(单数计),了解为无之量识二皆为有(双数计),了解为无之量识三皆为无 (单数计),此处所说了解为无之量识,凡是单言一次皆表示为无,凡是双言二次皆表示为有故。此理若言不成立,则言应如彼理,盖凡为无,则皆有了解无之量识,若双言则皆表示为无,若三言则皆表示为有,若四言则皆表示为无等之说法中,凡是单言,皆遍为有,凡是双言皆遍为无。凡是物,皆有了解为物之量识,凡非物,皆有了解为非是物之量识,理应如此者,凡是常住,皆有了解为于常住之量识,凡非常住,皆有了解为非是常住之量识故。理应如此者,彼依(事)凡是彼法,皆有了解彼依为彼法之量识故,彼依凡非彼法,皆有了解彼依为非彼法之量识故,理应如是周遍者,比如:谓由于依(事)瓶是物之缘故,乃有将瓶子了解为物之量识,谓由于依(事)瓶非常之缘故,则有将瓶子了解为非常住之量识故。

  丙三、断除诤论

  有人说:应无量识,因无了解为是之量识及了解为非之量识之任何一种故。此理若不成立,则有了解为是之一切智及了解为非之一切智之任何一种之过失。所不能许者,若言凡是一切智,皆非彼二之任何一种,于此则有不遍过。此理若不成立,则以一切智作为有法,应是了解为是之一切智,汝已许故。若许,仍以一切智作为有法,应有了解为是之一切智,汝已许故。若许,仍以一切智作为有法,则应有为是之过!若许,则应非一切智,是常住故。复次,则有了解为非一切智之一切智!若许,则应是知觉,汝已许故。所不能许者,是常住故。对此论证则彼诘言:凡是成事,应皆未由量识成立为一切智,盖未由量识成立为一切智故。此说不遍者,盖一切智是一切智已由量识成立故。

  乙三、辩论性相与所表

  丙一、驳他宗

  有人说:凡是成事,皆为性相(定义者)与所表(被定义者)之任何一种。为反诘此说,则以柱与瓶二物作为有法,应是性相与所表之任何一种,是成事故。此理若不成立,则易解。若许,仍以柱与瓶二物作为有法,应非性相与所表之任何一种,盖既非性相,亦非所表故。此理之前半截若不成立,仍以柱与瓶二物作为有法,应非性相,盖无尔之所表故。后半截因理若不成立,仍以柱与瓶二物作为有法,应非所表,盖为不可成为是之所知故。

  有人说:凡有是尔者,尔皆应是性相与所表之任何一种。为反诘此说,则以物与能表功能二者作为有法,尔应是性相与所表之任何一种,有是尔者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与能表功能二者作为有法,应有是尔者,盖可列举是尔者故。应如此者,瓶即是也。若根本许,则以物与能表功能二者作为有法,应非性相与所表之任何一种,盖既非性相,亦非所表故。此因理之前半截若不成立,仍以此二者作为有法,应非性相,盖无尔之所表故。后半截因理若不成立,则以此二者作为有法,应非所表,盖无尔之性相故。

  有人说:凡是有,皆非性相与所表之任何一种。为反诘此说,则以瓶作为有法,应非性相与所表之任何一种,是有故。此理若不成立,则易也。若许,仍以瓶作为有法,应是性相与所表之任何一种,是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为有法,应是所表,盖有尔之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则应有瓶之性相,盖鼓腹盘底具盛水功能,为瓶之性相故。

  有人说:凡是具足三种实有法,皆是实有。为反诘此说,则以堪为知觉之境作为有法,应是实有,是具足三种实有法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堪为知觉之境作为有法,应是具足三种实有法,是具足三种能安立法故,应如此者,是性相故,若根本(原则上)许,仍以堪为知觉之境作为有法,应非实有,是假有故,应如此者,是常住故。

  有人说:凡是具足三种假有法,皆是假有。为反诘此说,则以物作为有法,应是假有,是具足三种假有法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作为有法,应是具足三种假有法,是具足三种所安立法故,应如此者,是所表故,若根本许,仍以物作为有法,应非假有,是实有故。应如此者,是物故。

  丙二、立自宗

  所表之性相者,谓具足三种假有法也。何为三种假有法耶

  谓总为所表者一,成立于自之相依(事)上者二。唯作自身性相之所表者三也。性相之性相者,谓具足三种实有法也。何为三种实有法耶

  谓总为性相者一,成立于自之相依(事)上者二,唯作自身所表之性相者三也。能表功能之所表之性相者,谓具足能表功能之假有三法也。物之性相之性相者,谓具足物之实有三法也。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相依(事)之性相者,谓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之能表功能也。其相依者,谓彼物是也。

  复次,所表之性相者,谓彼具足三种所安立法也。何为三种所安立法耶

  谓是所表者一,非是自身性相以外之所表者二,无论何物均可作为相依者三也。性相之性相者,谓彼具足三种能安立法也。何为三种能安立法耶

  谓是性相者一,非是自身所表以外之性相者二,无论何物均可作为相依者三也。相依之性相者,谓以性相及时显示彼所表之依处(事)也。

  此复举一事例以说明之:能表功能之所表之性相者,谓彼能表功能之具足三种所安立法也。何为能表功能之三种所安立法耶

  谓是能表功能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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