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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因明学 因明学启蒙 卷一▪P2

  ..续本文上一页体系和便于有兴趣的人去对照,所以未便硬搬形式逻辑上的一些名词术语,只适当地做了个别注释,加在括号以内。这个比较研究工作,尚待进一步去探讨。由于时间仓促和我的水平有限,难免存在缺点和错误,希望读者批评指正,以促进我在这一翻译、研究工作中继续得到提高。

  一九八三年五月十八日

  藏历癸亥年四月初六日

  敬礼上师·依怙曼殊室利。

  见真义量大师善说理。

  以量阐述者陈那法称,

  以及印藏先驱诸大德,

  于此谨以至诚稽首礼。

  于此叙述启示理路门径之摄类内容,分为三大科目:

  甲一、叙述小理路,甲二、叙述中理路,甲三、叙述大理路。

  甲一、叙述小理路(思维理路)

  乙一、辩论红白颜色等

  丙一、驳他宗

  有人说:凡是颜色都是红。为反诘此说,则以白法螺之颜色作为有法(因明论式宗的前陈或诤事,相当于逻辑的小词),应是红(宗的后陈或所成立法,相当于大词)(因明论式的宗,相当于论题),是颜色故(因明论式的因,理由,相当于中词,即论据),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白法螺之颜色作为有法,应是颜色,是白色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白法螺之颜色作为有法,应是白,盖与白法螺之颜色是一故。若根本许,仍以白法螺之颜色作为有法、应非红,是白故。若言此理不遍,实应有遍,白与红无共同之处者,盖此二相违(矛盾)故。

  有人说:凡是颜色都是白。为反诘此说,则以无量寿佛(又名长寿佛,此佛之容颜皮肤皆红色)之颜色作为有法,应是白,是颜色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无量寿佛之颜色作为有法,应是颜色,堪称为颜色故。若言此理不遍,于此实应有遍,堪称为色,乃为颜色之性相(定义)。故若根本许,仍以无量寿佛之颜色作为有法,应非白色,是红色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无量寿佛之颜色作为有法,应是红色,盖为无量寿佛颜色之体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无量寿佛之颜色作为有法,尔应为尔之体,盖尔为成事(非虚幻物体)故。

  有人说:凡是颜色都是黄。为反诘此说,则以蓝琉璃之颜色作为有法,应是黄,是颜色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蓝琉璃之颜色作为法,应是颜色,是根本色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颜色,盖为青黄红白四色之一故。若根本许,仍以蓝琉璃作为有法,应非黄色,是青色故,其周遍者,盖青黄二色相违故。

  有人说:凡是颜色都是青。为反诘此说,则以炼金(即经过熔炼的真金)之色作为有法,应是青,是颜色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炼金之色作为有法,应是颜色,是色之个别故。若根本许,仍以炼金之色作为有法,应非青色,是黄色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炼金之色为有法,应是黄色,盖是炼金之色故。此理若不成立,则言炼金之色应是炼金之色,盖有炼金之色故。

  有人说:凡是颜色都是根本色。为反诘此说,则以不空成就佛之绿肤色作为有法,应是根本色,是颜色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根本色。是不空成就佛之绿肤色故,若根本许,则彼有法,应非根本颜色,是支分颜色故,是青黄二色之支分色故。其所以为绿色者谓青黄混合之色也。如云:“青黄合而为翠绿,红黄合而为杏黄,青红合而为黝黑。”

  有人说:凡是支分色,都是八种支分色之任何一种。为反诘此说则以红黄妙音(即常言文殊菩萨之别名,以其肤色系红黄混合之杏黄色,故常称之为红黄妙音菩萨)之肤色作为有法。应是八种支分色之任何一种,是支分色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红黄妙音之肤色作为有法,应是支分色,是红黄之支分色故。若根本许,仍以红黄妙音之肤色作为有法,应非八种支分色之任何一种,盖即非云、烟、尘、雾四色之一,又非影、光、明、暗、四色之一故。上举前后各理由之所以成立者,盖与红黄妙音之肤色是一故(此说同是支分色,但非八种支分色之任何一种)。

  有人说:凡是色都是形色,为反诘此说则以显色作为有法,应是形色,是色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色,是物质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物质,是微尘所成故,若根本许,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形色,盖与显色为一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尔与尔应为一,盖尔有(存在)故。

  有人说:凡是色都是显色。为反诘此说,则以圆形作为有法,应是显色,是色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显色,盖为色处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色处,为眼识所见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显色,盖非颜色故。此理周遍者,谓显色与颜色同义,形色与形状同义故。

  丙二、立自宗

  色之性相(定义),谓堪称为色,色与物质同义。色分为五种,谓色处,声处,香处,味处,触处。眼识所缘境,为色处之性相。色处分为二,谓显色与形色。表现为形状者,为形色之性相,此复分为八种,谓长与短,高与下,方与圆,正与不正。所云方如四方,圆如周圆,正如平整,不正如非平整。表现为颜色者,为显色之性相,分为二种,谓根本显色及支分显色。根本显色复分为,青黄赤白四种。支分显色复分为八种,谓云烟尘雾,影光明暗。耳识所闻境,为声处之性相。声分为二,谓执受大种所生声,非执受大种所生声。鼻识所领受境,为香处之性相。香分为二,谓俱生香,配合香(古译为和合香)。舌识所领受境为味处之性相。味分为六,谓甜、酸、苦、咸、淡、辛。身识所领受境,为触处之性相,触分为二;谓四大种能造之触,四大种所造之触,四大种能造之触分为四种,谓地、水、火、风。地为坚实性,水为流湿性,火为暖炽性,风为轻动性。四大种所造之触分为七种,谓滑、涩、重、轻、冷、饥、渴(小乘佛学概要云:此中前四为能造之触,称四大种。后七为四大所造之触,谓可量者为重翻之名轻,柔软名滑,粗强为涩,食欲名饥,饮欲名渴,暖欲名冷)。

  丙三、断除诤论

  有人说:以白法螺作为有法,应是颜色,是白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白色,是白法螺故。按此说法,则举相违周遍质尔云:以白马作为有法,应是白,是白马故。此周遍理亦可反成。所不能许者,盖彼非物质,而是补特加罗(是广大的动物),因为是马故。复次,以白法螺作为有法,应是颜色,是白故。汝已许此因理也。若许,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颜色,非大种所造故,其为大种者,是法螺故。

  又他说:以风作为有法,应是大种所造,盖为大种所造七触之一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风作为有法,应是大种所造七触之一,因为是轻触,既是轻亦是触故。此说之理不周遍。如是地、水、火,亦类推。

  他说:以所知作为有法,应是形状,是正与不正之一故。此说之理亦不周遍。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所知作为有法,应是正与不正之任何一种,盖是不正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所知作为有法,应是不正,是不正故。若根本许,则仍以所知作为有法,应非形状,是常恒不变故。

  乙二、辩论成事

  丙一、驳他宗

  有人说:凡是成事,都是常住,为反诘此说,则以瓶作为有法,应是常住,乃成事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成事,是由量识所成故。此理遍者,由量识所成,为成事之性相故。若根本许,则以瓶作为有法,应非常住,是无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无常,盖为刹那性故,此理遍者,盖刹那性为无常之性相故,应如是者,盖能表功能是物之性相,变坏是有为之性相、生是所作之性相故。

  有人说:凡是有(存在)都是物。为反诘此说,则以无为虚空作为有法,应是物,是有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存在,是由量识所缘故。若言此理不遍,此应有遍,由量识所缘,是有之性相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不是物盖非物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非物,盖不能表功能故。此理遍者,不能表功能为非物之性相,不变坏为无为之性相,不生为非所作之性相故。

  有人说:凡是所知,都是可成为是之所知。为反诘此说,则以瓶柱二物作为有法,应是可成为是之所知,是所知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可成为是之所知,是有故。此理遍者,所知、有、所量、成事皆同义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可成为是之所知,盖为不可成为是之所知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不可成为是之所知,彼虽是所知之一,但无是尔者故。此理由之后半易懂,此理之前半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所知,盖为一与异之任何一种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为一与异之任何一种,是异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是异故。盖彼此互异故。此理若不成立,则瓶与柱二物应是彼此互异,盖柱与瓶异,而瓶与柱亦异故。此事例之前者若不成立,则以柱作为有法,应与瓶是异,以其为有之一,与瓶非一故。

  有人说:凡是有,都是不可成为是之有。为反诘此说,则以物作为有法,应是不可成为是之有,是有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不可成为是之有,因为是常与物之任何一种者,是物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不可成为是之有,因为是可成为是之有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可成为是之有,盖为有之一,物质、心识,不相应行三种均是尔故。此事例之后半若不成立,则以物质,心识不相应行三种作为有法,应是物,盖为有之一,非常住故。

  有人说:凡不是物,都是常住,为反诘此说,则以免角作为有法,应是常住,不是物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法,应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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