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物,盖非常与物之任何一种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常与物之任何一种,盖非有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有,是无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无,盖未由量识成立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不是常住,因为不是有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不是有,盖无尔之体性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无尔之体性,盖非能持自之体性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能持自之体性,因为不是法 (此处所言法,乃泛指事物)故,此理遍者,能持自之体性,为法之性相故。
有人说:凡是法,都不是具遮止处之法。为反诘此说,则以瓶作为有法,应是非具遮止处之法,是法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法,盖是有为法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有为法,是物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物,盖能表功能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能表功能是鼓腹盘底具盛水功能故,应如此者,是瓶故。此理遍者,彼为瓶之性相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具遮止处之法,盖有尔之遮止处之一,尔是法故。此事理之后半易解,前半若不成立,则言应有瓶之遮止处,因为有没有瓶之方所故。此理若不成立,则言应有没有瓶之方所者,凡是无我,则并非均有瓶故。
有人说:凡是自相,都是识(心识、认识)。为反诘此说,则以物质与心识二者作为有法,应是心识,是自相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自相,是于现量(直觉)所见处成立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于现量所见处成立。盖为现量所见境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现量所见境(对象),盖是物故,其理周遍者,现量所见境与物同义故。而分别所见境与常恒同义故。若根本许,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不是心识,是不相应行故。其理周遍者物质、心识,不相应行三法之间,彼此唯矛盾故。
有人说:凡是隐秘物,都是共相。为反诘此说,则以金瓶作为有法,应是共相,是隐秘物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隐秘物,盖由执尔之分别心以隐秘之理则所证知故,其理周遍者,盖尔为彼之性相故。此理之前半若不成立,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由执尔之分别心以隐秘之理所证知,是由执尔分别心之所量境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执尔分别心之所量境,是成事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不是共相,而是自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自相,是物故,其理周遍者,因为物。自相,真谛为同义。而常恒、共相、俗谛同义故。
有人说:凡是现见物,都不是隐秘物。为反诘此说,则以柱作为有法,应不是隐秘物,是现见物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现见物,是由现量直接所证知境故。此理周遍者,谓由现量直接所证知境,为现见物之性相故。此理之前半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由现量直接所证知境,是物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隐秘物,是由执尔分别心以隐秘之理所证知故。此因理已于前面成立。
丙二、立自宗
由量识所成,为成事之性相,此分为二种,谓常及物。不是与法(泛指事物)及刹那性相符者,为常之性相。常分为二种,谓可成为是之常及不可成为是之常。可成为是之常者,谓所知。不可成为是之常者,谓常与物二者。能表功能,为物之性相。物分为三种,谓物质心识,不相应行。微尘所成、为物质之性相。物质分为二种,谓外物质及内物质。谓士夫(人)相续所不摄之微尘所成。为外物质之性相。事例,如瓶、柱、地、水、火、风四大等。谓由士夫相续所摄之微尘所成,为内物质之性相。事例,如有漏近取色蕴。显而了别,为(心)识之性相。事例,如眼识。非物与识任何一种之有为法,为不相应行之性相。事例,如物无常,马、牛等数取趣(泛指动物)。复次,成事分二,谓一与异。不是各别法,为之一性相。事例,如所知,常、物。是个别法,为异之性相。事例,如常与物二者,能相(性相)与所相二者,柱与瓶二者,金瓶与铜瓶二者。复次,所知分二,谓自相及共相。非由名言分别所假立而由自之性相所成就之法,为自相之性相。系由名言分别所假立非由自相所成者,为共相之性相。如是,胜义(真正)能表功能之法,为胜义谛(真谛)之性相。不能胜义(真正)表功能之法,为俗谛之性相。
丙三、断除诤论
有人说:可作为心(知觉)之境(对象),应不是所知之性相,可成为是之可作为心(知觉)之境(对象),不是可成为是之所知之性相故。这种说法不遍者,凡是成事,都是可成为是之境(对象)及不可成为是之可作为心(知觉)之境(对象)者,凡成事,都是可作为是之相智及不可作为是之相智二者之所量境故。又他说:无常及常应有相符合之处,因为声是无常及常故,应如此者,声是无常之一,是常故。对此说之理由乃答以其因均不成立。
有人说:以无为虚空作为有法,应是异胜义谛(真谛),是于现量所见处成立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于现量所见处成立,因为于现量所见处有(存在)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存在于现量所见之处,因有有现量之认定与抛弃故。此种说法并不周遍,其因理之所以成立者,因为是现量所量境故者,是相智之所量境故。此理由之上半若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不是真谛。而是世俗谛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世俗谛,是常住故。
乙三、辩论认识体
丙一、驳他宗
有人说:凡与物之体是平衡互遍者,都是性相。为反诘此说,则以能表功能之所表(相)作为有法,应是性相,是物之体互遍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与物之体互遍,盖尔与物之体为异之一。凡是尔都是物之体,凡是物之体都是尔故。此理由之第一段若不成立,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凡是尔都应是物之体。盖为有(存在)之一,与物之体非一故。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则凡是能表功能之所表(相),都应是物之体,凡物之体,皆应与物为一故。第三段因理若不成立,则凡是物之体,皆应是能表功能之所表,盖彼物是能表功能之所表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性相,盖为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所表,盖为能表功能之具备假有三法之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能表功能作为有法,尔之所表,应是尔之具备假有三法之所表,尔是性相故。
有人说:凡与物之体是平衡互遍者,都是所表。为反诘此说,则以能表功能之具备假有三法作为有法,应是所表,与物之体是平衡互遍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与物之体应是平衡互遍,盖尔与物之体为异之一,凡是尔,皆是物之体,凡是物之体,皆是尔故。此理由之第一段若不成立,则可按前面所述之理由类推。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则以能表功能作为有法,凡是尔之具备假有三法,都应是物之体,盖物是尔之具备假有三法故。第三段因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作为有法,凡是尔之体,都应是能表功能之具备假有三法,盖凡是尔之体,都是能表功能之所表故。若根本许,则以能表功能之具备假有三法作为有法,应非所表,是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性相,而是能表功能之所表之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能表功能作为有法,尔之具备假有三法,应是尔之所表之性相,尔是性相故。
有人说:凡是能表功能之体是平等互遍者,都是性相。为反诘此说,则以物之性相作为有法,应是性相,与能表功能之体是平等互遍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性相,盖与能表功能之体为异之一,凡是尔,皆为能表功能之体;凡是能表功能之体都应是尔故。此因理之第一段理容易理解。第二段若不成立,仍以物作为有法,凡是尔之性相,都应是能表功能之体,因为尔是能表功能之所表故。第三段若不成立,仍以能表功能作为有法,凡是尔之体,都应是物之性相,因为尔是物之性相故。若根本许,则以物之性相作为有法,应非性相,是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性相,因为是物之具足实有三法之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作为有法,尔之性相,应是尔之具足实有三法之所表,盖尔为具足假有三法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具足假有三法者,因为是所表故。此理之所以周遍者,盖具足假有三法为所表之性相,具足实有三法为性相之性相故。
有人说:凡与能表功能之体是平等互遍者,都是所表。为反诘此说,则以物之具足实有三法者作为有法,应是所表,与能表功能之体是平等互遍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所表,盖与能表功能之体为异之一,凡是尔,都是能表功能之体,凡是能表功能之体,都是尔故。此第一段因理易解。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则以物作为有法,凡是尔之具足实有三法,都应是能表功能之体,盖尔是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故。第三段因理若不成立,则以能表功能作为有法,凡是尔之体,都应是具足实有三法,盖尔是具足物之实有三法故,若根本许,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所表,是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性相,盖为物之性相之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物作为有法,尔之彼具足实有三法,应是尔之性相之性相,盖尔为具足假有三法故。
有人说:凡与物之体是平等互遍者,都是常住,为反诘此说,则以物成为一之物作为有法,应是常住,与能表功能之体是平等互遍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与能表功能之体平等互遍,盖尔与物之体为异,凡是尔,皆是物之体,凡是物之体,都应是尔故。此因理之第一与第二段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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