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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菩萨行论》讲记(一百零三)▪P2

  ..续本文上一页,既不是快乐的感受,也不是痛苦的感受。快乐、痛苦和中间感受,这三者叫“三德”。“主体”指主物。他们认为,这三者达到平衡的状态叫主物。

  “失衡变众生”:三德失去平衡的时候,就会显现这些万物。这些法还是从主物当中显现,这些显现法的自性还是主物。

  数论派还安立了“神我”,如前面所讲,神我也具足五种特点,但“神我”是享受者。这个“神我”其实就是我们的内心、意识。他们视意识为“神我”。“神我”也是实有、恒常的,他是享受者。他享受主物所幻化的这些法,即从主物(自性)当中产生、显现的这些法。

  他们认为,主物最初产生的法是犹如水晶般明清的“大”,它由内显现出神我的影像,从外显现对境的影像,然后由神我享受这些对境。对境和意识之间由“大”来连接。主物造作了色、声、香、味、触等这些法之后,“大”里面则显现这些法,神我通过“大”看见这些法。刚开始,神我不知道这些都是主物创造的,都是主物的变化。他以为这些法都是实有、事实存在的。其实这些法都是主物的变化,是主物幻化的,但是神我不知道,他都当成实有了,尔后就享受、执着这些法(他们也叫“执着”)。数论派也讲,通过修道,最后神我(意识)知道了这些法原来都是主物创造的,都是主物的变化。神我知道了以后,这些显现自然就息灭到主物里面。这个时候,神我他自己独立存在了。他们称这种状态为“解脱”。

  除了前面讲的主物、神我、大这三个法,还有其他二十二个法,即我慢,从我慢当中产生心之五根、业之五根与共同意根十一个根,再加上声、触、味、色、香五境,五境按次第产生空、风、火、水、地五大种,一共有二十二种法。这些叫对境。神我就享受这些法,即分别、执着这些对境。数论派也将神我的分别执着称为“迷惑”,也叫“轮回”的状态。通过修行,最后神我(心、意识)知道了原来这些都是主物变的,都是假相、虚妄的,这时他就不分别、不执着了,并且这些显现法也都息灭到主物里。此时,只剩下神我自己独立存在,他也不分别、不执着了,这就是数论派所讲的“放下”。这个时候,就是解脱的状态。这是数论外道的观点。在此只是简单地讲了一下,在麦彭仁波切的《中观庄严论释》等论著中对此有详细的说明。

  我们首先要知道对方的观点,再进行遮破。进行遮破时,不是为了辩论而辩论,而是以这种辩论的方式抉择大空性,说明诸法的实相真理。

  所谓辩论,不是必须要跟另外一个人辩,也可以自己跟自己辩。我们经常讲,“大疑大悟,中疑中悟,小疑小悟,不疑不悟。”自己先去观察,让自己产生疑惑,再去断除疑惑,在自己的相续中建立正见。

  看似总是在辩论似的。其实,不是要跟别人辩,可以跟自己辩。先跟自己辩,最后自己明白了,但是身边还有很多人没有明白,这时跟他们辩,让他们也明白。这就是自觉觉他,让自己觉悟,让众生觉悟。

  所以,所谓辩论,不是必须要对面有个人,然后跟他辩论,还自赞谤他:“你这个不对,我这个对……”不是这个意思。自己没有明白的时候,跟自己的内心辩。自己明白了以后,跟身边那些不明白的人辩,让他们也明白真理,这叫自觉觉他。若仅仅口头说“自觉觉他”,但是什么也不做,也不进行观察,那你什么时候自觉觉他啊?不可能的事。若要自觉觉他,就要这样。所谓“大疑大悟”,你疑惑越大,证悟的境界越高。所谓“小疑小悟”,你心里有小的疑惑,就有小的开悟。所谓“不疑不悟”,若没有疑惑,不会有开悟。所以,必须要这样的。

   丑二(破彼观点)分四:一、破自性是一体;二、破乐等是境;三、破实法常有;四、破生前有者。

  寅一、破自性是一体:

  一体有三性,非理故彼无。

  如是德非有,彼复各三故。

  “一体有三性,非理故彼无”:唯一实有的主物真实具有三种自性,这是不合理的。你们承许主物是唯一的,是独一无二的,但是又承许它有三个自性,即乐受、苦受与非乐非苦的中等的感受。既然它有三德之自性,就不是一个,而是变成三个了。快乐就是快乐,痛苦就是痛苦,再加上既不是快乐也不是痛苦的中间的这种感受,这是三种不同自性的法。所以,唯一自性的主物,就变成了三个自性了。这是不合理的,所以没有这样的主物。

  “如是德非有,彼复各三故”:前面已经将主物遮破了。既然主物不存在,那么苦、乐等三德也就不存在了。为什么呢?比如说苦受,也应该具足三德。因为三德平衡的状态叫主物,实际它们三个就是主物。主物必须具备三德,这样其中的每一个也应该必须具足三德,否则也不是主物了。若是这样,三德中的每一个都变成三个了,这样就不是唯一的、独一的了。所以这也是不成立的。

  若无此三德,杳然不闻声。

  如果三德不存在了,那么从三德中产生的色、声、香、味、触等法也不能存在。因为三德不存在,主物就不存在。若主物不存在,这些法也就不能产生,也不可能存在。

  此处是通过破自性是一体不合理,而对主物进行遮破。

   寅二、破乐等是境:

  衣等无心故,亦无苦乐受。

  谓此即因性,岂非已究讫?

  数论外道承许因地有果。他们认为,因和果是一体的,二者是法和法性的关系。诸如苦、乐,以及我们的衣服、食品、房子、车子等这些果法,都是在因地存在的。若因地不存在这些法,就不可能产生。比如,沙子里没有油,榨再多的沙子也不会产生油;但是榨芝麻就能产生油,因为芝麻上面有油的成分。同样,这些果法在因上存在,所以能产生;若是因上不存在,果法也不能产生。

  “衣等无心故,亦无苦乐受”:对方认为,衣服、粮食、房子、车子等这些法与主物(自性)是一体的。既然是一体的,这些法与苦乐等感受也应该是一体的。但是,衣服等这些法不会有快乐或痛苦的这些感受,因为它们没有心。它们是物质嘛,没有心,怎么感受啊?

  “谓此即因性,岂非已究讫”:对方说:衣服等这些色法的确有快乐、痛苦等因之自性。比如,当你穿好衣服就舒服了,内心就快乐了。当你吃东西就舒服了,心里也会快乐。反之,若没有吃好或穿好,心里就不舒服,就会产生痛苦的感受。通过它们,就可以产生快乐和痛苦的感受,所以在它们的自性上,也可以说在这些法当中,有苦乐的感受。

  对此,难道不是在前面已经进行过遮破了吗?

  此处,大家首先就要明白数论派所持的“因地有果”的观点,尔后就好理解了。

   汝因具三德,从彼不生布。

  若布生乐等,无布则无乐。

  “汝因具三德,从彼不生布”:“因”,指主物。主物具三德。“三德”是指快乐、痛苦以及中间非苦非乐的感受。按照你们宗派的观点,主物具有三德这些感受,但是苦乐等这些法当中不可能产生布料、食品、房子、车子等法。

  你们认为,一切法都是从主物中产生的,是主物创造的。主物就是指三德平衡的状态。三德就是指快乐的感受、痛苦的感受以及中间非苦非乐的感受。但是,从乐等这些法当中产生衣服、食品等,这是不可能的,可见而未得。

  “若布生乐等,无布则无乐”:如果要通过这些布、衣服、食品等产生快乐等感受,也是不可能的。在前面我们讲“身念住”的时候,已经进行过分析,知道这个身体不是实有的,已经将身体抉择为空了。同样,衣服、食品、车子、房子等法都一样,都可以抉择为空,它们都不是自性实有之法。既然没有布料、衣服这些法,那么从这些当中所生的快乐、痛苦的感受应该也不存在。

   寅三、破实法常有:

  故乐等常性,毕竟不可得。

  乐等若恒存,苦时怎无乐?

  若谓乐衰减,彼岂有强弱?

  舍粗而变细,彼乐应非常。

  “故乐等常性,毕竟不可得”:主物是喜悦、忧愁、非苦非乐均平衡的状态。若承许主物是恒常的,实际就承许了喜乐、忧愁等是恒常的。但是,这些痛苦、快乐都是偶尔出现的。比如,现在快乐,一会儿痛苦,现在痛苦,一会儿又快乐。所以,苦乐等都是无常的法,不可能有恒常的法。

  “乐等若恒存,苦时怎无乐”:既然快乐是恒常的,那么当人极其痛苦的时候,为什么感受不到快乐?如果快乐是恒常的,这时也应该感到快乐,但是没有啊!你说快乐是恒常的,这是不合理的。

  “若谓乐衰减,彼岂有强弱”:对方说:那没关系。当痛苦的感觉强大的时候,快乐不是没有了,而是变弱了。尽管粗大的快乐变成细微的了,但还是存在的。同样,当快乐的感受特别强烈的时候,痛苦也不是没有了,而是变弱了。

  “舍粗而变细,彼乐应非常。”如此,强弱就有变化了:强的变成弱了,粗大的变成细微的了。只要有变化,就是无常法了。

  如是何不许,一切法非常,

  粗既不异乐,显然乐非常。

  “如是何不许,一切法非常”:苦乐等一切法由粗大变成细微,或者由细微变成粗大,这样就是变化无常的法了。既然如此,你们为什么不说“主物是无常的”,而非要说“主物是恒常的”呢?你们直接说“无常”,就OK了,这是很合理的一种说法,何必一定要说“主物是恒常的”呢?

  “粗既不异乐,显然乐非常”:对方认为,这只是由粗大的快乐变成了细微的快乐,并没有变成快乐之外的一个法。但是,这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快乐自身已经产生变化了,由粗变细,显然这个快乐不是恒常的。

  寅四(破生前有者)分四:一、他宗之观点;二、发太过;三、破彼之回答;四、遣除妨害自宗。

  卯一、他宗之观点:

  因位须许有,无终不生故。

  显果虽不许,隐果仍许存。

  这就是数论外道最有特点的观点。

  “因位须许有,无终不生故”:这些果法在因上必须存在,否则就始终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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