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从异品返亦应怀疑。以于有我无我二聚中,随于一聚成就决定,则从余聚成就返故。仅由于异品一分不见,应不能成异品定无。虽于异品一分是无所见,然于虽有亦不可见之异品,怀犹豫故。由于异品一类不见,不能决定为无,于无我之差别虽非能遍,然于无我种类之义,容或有故。如刀虽能断坚木,然刀不能断坚固金刚。
癸三、破命是能了 分二:子一、由无相违是能了,二、由无相系非能了。今初:
有不见相相违,由何能遮疑?此或定彼果、彼性,余何有?
故从无我性,此返亦怀疑。纵然从彼返,然由无我无,
不能成有我。由何彼返无,不许定有事?如命于同品,
无返亦非有。若因,从同品、无返,由此因,即应有随行。
非随行、非返,非有我无我。
怀疑无我返,由何能遮?应不能遮。于无我有,不见相违故。若谓因不成者,则于某上,除决定彼我之果及彼体性,余有何事?应无所有。彼亦非与无我相违故。此命应怀疑从无我返,非与无我相违故。纵然从无我返,然由无我中无,应不能成为有我。以由何彼法无返,而不许彼法定有故?(此说正理派自许相违。彼说非无,而不许定有。)喻如命等,虽无同品返而说非有。若命等因,应于同品是有随行,以从同品无返,由彼因故。若云不遍者,则应既非无我,亦非有我,以于同品既非随行,亦非返故。
子二、由无相系非能了 分二:丑一、由无彼生系非能了,二、由无一体系非能了。初又分二:寅一、能了观待系属,二、彼于命不成。今初:
转由何自体,何无不生成,故彼是能返,转亦是能转。
彼无则不生,亦待别能立。由见不见果,彼等因果性。
如成立有烟山上有火转(有火之名言转)。举烟自体为因时,彼火若退,能使烟返(由无火,即无烟)。若无能益之火,则成立烟不生故。彼若无火,则不生烟之系属,是观待特殊能立者,以有能益之火,则见生烟果,若无能益之火,则不见生。即成立彼等为因果性故。
寅二、彼于命不成 分三:卯一、正说,二、断诤,三、破救。今初:
彼有,有无定,故非知余义。常有或若无,彼无非有故。
诸果性各异,从诸因生故。无彼从余生,岂是彼生性?
聚功能异故,诸事种种性。若非作异者,此行性应一。
彼命非由汝能了知活身中有余义我,以有汝而有我无定故。若先有我然后有命,或无我已则当无命,此应非有。以彼我是常实、常有,彼无非有故。又彼命如何是彼我所生自性?不应道理。以无彼我从余因生故。以诸果性各异,是从诸异因生故。其原因谓诸有事是种种体性,以从种种因缘功能,生为体性各异故。若谓非由异因缘生,安立彼异体者,则此一切有事行,应成一体性也。
卯二、断诤
此异非异作,一性则失坏,若一有多性,火非火二性。
故余能生彼、为性,即彼性。若非能生彼,彼岂从彼生?
如是因果等,互自性决定。如所见自性,见果亦知彼。
若谓彼从异因缘生,非能安立为异体。如此烟既从火生,亦从异彼之帝释顶生故。破曰:一帝释顶,应失一性,而成是火非火二性。以是能生烟及无火之多种自性故。余帝释顶,应有火性,是能生烟性故。若谓非能生烟性者,则帝释顶,彼烟如何从汝生?应不生也。如见从火自性有烟生,则见烟果时亦应了知彼火,以火与烟,因果自性互决定故。以彼烟从火生,无火不生故。
卯三、破救
如水乳变腐,如何多生一?从湿功能腐,二者是一性。
岂此异一体,或异何湿必?各住自体故,有彼自性觉,
无异故说一。如是火虽异,然由于何分,是知火所依?
由彼能生为烟,故如是了知。待知火余支,从彼而生故。
烟于彼无误,余果如是成。烟及柴变支、所依,立火故。
彼非火,非烟;彼烟此即火。
若谓应从多因共生一果,如从水乳生一腐果。曰:水乳二者是一种类,是从一湿性功能生一腐果故。若谓岂此水乳应是“物异类一”之二种体性,以种类是一,现见各别故。若许此者,物既各异,如何是一湿性种类?曰:水乳是异物,以是各住自体之异事故。又水乳应说为一类,为彼一类自性觉之因,无差异故。如是旃檀与柏木之火,物虽各异而种类是一,由从非火相返之分,是了知为火之所依故。烟即如是了知有火,以是由彼火所生故。烟于彼火,是无错乱,以是从知火支分观待余柴之火所生故。(即从火所生故。其火又是观待余柴而生。火是烟之亲因,柴是烟之助缘,故都是了知火之支分。)如是余果,亦应如是成立于因无错乱,以从自因生故。若谓彼帝释顶上无火者,则彼上所起青气升腾,应非是烟,以彼上无火故。若谓彼所起青气升腾是烟者,则彼即是有火,以彼青气是烟故。此因决定,以于烟及柴转变支分所依之赤色炽然,安立为火故。
丑二、无一体系非能了
如观待自因,无性知不生。灭与所作性,如前已广说。
诸自性因,应知若无自所立法,则不得生。以于自所立法系属之原因,如应而系属故。如前所说坏灭与所作性之关系。(如其所应,专有名词)。
壬三、即以彼理破余正理派
显有返相同,故说所闻性,了知非因性,此理比一切。
解说宗法差别时,以所闻性为例喻,由汝而了知命非正因。即以此理,应比度一切许有返相之因。以显示命与所闻返相错乱相同故。
辛三、不别说不可得因之原因 分二:壬一、不别说相属不可得因之原因,二、不别说相违可得因之原因。初又分二:癸一、不别说因能遍不可得之原因,二、不别说自性不可得之原因。今初:
由因能遍返,宣说义返中。不可得喻成,故不别宣说。
此复士无见,命等无返故,说因有犹豫,可见义说彼。
此即于有事,亦不许事分,能立唯遮性。由于前二因,
亦能立非故。
或问:为成立自性及果,说二因已,以何原因不说因与能遍不可得之例喻?曰:因与能遍不可得因,于解说宗法差别时,离果与自性因之外,不别说汝之例喻,亦有原因。由说可见之因果与能遍性返故,果与所遍义即返,汝之例喻即成就故。或问:因与能遍不可得因,从何而得可见之差别耶?曰:彼因与能遍不可得,亦是显示于可见义不可得,是无之能了。以由士夫我无可见,命等无返故。以彼命因从成立活身有我之异品返,说有犹豫故。或问:一切因岂非成立唯遮,如何正因为果、自性、不可得三种决定耶?曰:一切因应非唯遮。此因与能遍不可得因,即于有事有法,亦不许有事分,是成立无遮。前之果与自性二因,正是能立,势成立非遮故(如所作性因,正成立声是无常。势成立,遮非无常,即是非遮)。
癸二、不别说自性不可得之原因 分三:子一、许自性不可得因,二、正释不别说彼之原因,三、断诤。今初:
其诸可得有,由可得,非余。无知使知故,许一不得喻。
无境故于彼,则能遮有境,知说及犹豫。如非能烧故,
说名非是火。其可得无者,由不得,非余。故由于彼有,
成彼因声知。可见若无见,无名言即成。彼虽是果法,
然由彼能成,无觉声犹豫。虽然已有境,而余者于此,
愚故不随说。与已成同法,唯使忆其名。如由见不见,
成立为因果。彼二果等声,为名言而列。
或问:岂不许自性不可得因耶?不说彼例喻之原因为何?曰:陈那论师为诸不知“可见不可得,为无名之言”者,令了知故,许自性不可得之一喻。其能立诸可缘为有者,除正量所缘外,余非有故。或问:若尔,自性不可得之例喻云何?曰:由可见境无可得故,即于彼处能破彼法有境之智说犹豫。(由无所缘境,即无缘彼之能缘心等。)如说某事非火,非能烧故。或问:由可见不可得,能成立决定无之原因为何?曰:由有彼可见不可得,能成立彼无原因之声智,以安立可缘为无者,除可见不可得外,余非有故。若谓瓶可见而不见,汝应不能成立无瓶,以彼无瓶是汝所安立之果故。以因于果有错乱故。(能生所生之因果,因于果容有错乱。能立所立之因果,是互待法,则不错乱。)曰:瓶可见而不见,无瓶虽是汝所安立果,然由汝能成立,瓶觉声疑之境瓶为无,以凡是汝(瓶可见而无见),即名无瓶。下至牧童皆共成故。或问:瓶净(无瓶)之方处,应不须成立无瓶,瓶可见而不可得,已成立故。曰:此境瓶可见而不可得,虽已成立,而余敌者有不随说无瓶之原因,以于无瓶之名言,容有愚蒙故。此瓶净之方处,无瓶之义,不须成立。由示与已成立可见不可得,即无之名言为同法,唯使忆念无瓶之名故。喻如若有能益之火,则见烟生,若无火则不见烟生,因此成立火为因、烟为果。随前余义有无而转还之作者(名果),与随后余义有无而转还之作用(名因),彼二列为果等因之声者,有所为义,是为易作名言故。(果法、自性、不可得。)
子二、正释不别说彼之原因
由因成立果,此自性中摄。故说因别时,不别说例喻。
问:以何因缘,不别说自性不可得因之例喻耶?曰:此自性不可得因,于说因差别时,离果与自性因外,不别说汝之例喻者,亦有原因,以汝摄于自性因中故,是由能安立因成立所安立果之因故。
子三、断诤 分二:丑一、正说,二、明唯不见不能成立决定无。初又分三:寅一、明宗法由现量成,二、成立之理,三、余应无穷。今初:
由缘一领受,或说已缘此,或言无所缘,分别则生觉。
由差别领受,了知差别义。
若谓瓶可见而不可得,汝应不能成立无瓶,以汝量不成故。曰:瓶可见而不可得,无量不成之过,由缘一清净方处之根现量,能领受之自证现量,或说已缘此方处,或言未缘此瓶。有分别者生此二种觉故。或问:若尔,言缘一已足,何为更言领受?曰:言领受者,有所为义。为令由差别领受,了达差别诸义故。
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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