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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P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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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故大苦阴,但以因缘生。

  (原译:如是等诸事,皆从生而有。但以是因缘,而集大苦阴。)

  因为这一切,都是由生而引发的,所以诸多痛苦忧伤聚集的大苦蕴,是远离我与我所,或者可以说是空性的,这一切都仅仅是依靠因缘而产生的。也可以说,所谓苦蕴,也就是“不夹杂欢乐”的意思。

  己二、(行与非行之差别):

  生死根即行,诸智者不为,

  愚者即行者,智非见性故。

  (原译:是谓为生死,诸行之根本。无明者所造,智者所不为。)

  (十二缘起的)还灭:因为,作为生死轮回的识等之后十有支根本的,即为诸行。因此,证悟真如法性的圣者,就不会再造作引业。按照前译文,本偈颂应为:“智者不造作,轮回根本行。”

  生死轮回的根源,也就是诸行。所以,无有智慧的凡夫就是诸行的造作者。而作为智者,是不会造作诸行的,因为他们已经通达真如实相的缘故。

  以无明灭故,诸行则不生。

  (原译:以是事灭故,是事则不生。)

  如果对方提出:为什么(智者)不会造作诸行呢?

  因为(轮回)不能直接灭除,而需要连根拔除的缘故。也就是说,如果消灭了无明,诸行也就不可能产生。

  己三、(阐释破十二有支之次第):

  若欲灭无明,以智修法性。

  前前若能灭,后后则不生。

  (该偈颂在鸠摩罗什的译本中缺漏,此处依照藏文版本予以增补。)

  消除无明的方法,是以缘起妙观察智而修持真如法性。作为因法的无明等一旦能被消灭,则其果法也即后面的有支也就不会再次出现了。

  但是苦阴聚,如是而正灭。

  这样一来,因轮回苦蕴不会再产生的缘故,所以也就被彻底消灭了。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二十六观十二因缘品释终

  

  

  二十七、观邪见品

  丁二十七、(观邪见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经云:“以真实现见缘起之智,则不依前、中、后际”等宣说了无有诸见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关于品关联的注释,有以下几种观点):

  按照《无畏论》与《佛护论》两大论著的解释,本品的品关联应为:

  如果对方提出:现在应该依靠与声闻乘观点一致的经典内容,来宣说诸见不存在的道理。

  本品的内容,即为针对以上说法而作出的答复。

  按照清辩论师的解释,本品的品关联应为:

  如果对方提出:五蕴是存在的,因为诸见存在的缘故。

  (本品的内容)是为了宣说诸见不存在的观点。

  按照月称菩萨的解释,本品的品关联应为:

  如果对方提出:按照经书的说法“若能现见缘起,则不依前后际。”那么又是怎样不依前后际的呢?

  (本品的内容,)就是为了回答对方的提问。

  此品分二:一、认知相违之见;二、宣说破见之理。

  己一、(认知相违之见):

  我于过去世,有生与无生,

  世间常等见,皆依过去世。

  (原译:我于过去世,为有为是无,世间常等见,皆依过去世。)

  人我在过去世有生、无生、(二者兼具以及二者皆无)等(四种见解;)加上世间界为恒常、(无常、二者兼具以及二者皆无)等四种见解,一共为八种见解,都属于依靠前际[过去世](而安立的)十六种见解的范畴。利用缘起的智慧,就可以将彼等彻底铲除。

  此处“人我在过去世有生”的说法,与“(世间界为)恒常”的说法,二者的含义是相同的,只不过是局部与总体的关系,或者是以执着方式而划分为异体的。

  所谓的前后际,是指依靠现有的身体五蕴而安立的过去以及未来的情形。“际”,就是指其前后的阶段。也包括在未来世,也即现在之后的其他时刻,究竟是有生还是无生等见解。

  人我在过去世有生、无生、二者兼具以及二者皆无等四种见解;加上世间界的我以及五蕴二者为恒常、无常、二者兼具以及二者皆无等(四种)见解,都是依靠前际[过去世]而安立的。

  我于未来世,有生及无生,

  有边等诸见,皆依未来世。

  (原译:我于未来世,为作为无作,有边等诸见,皆依未来世。)

  在未来的其他时刻,人我的有生、无生、二者兼具以及二者皆无等四种见解;加上世间界的我以及五蕴二者的有边、无边、二者兼具以及二者皆无等(四种)见解,一共为八种见解。这些见解都是依靠后际[未来世]而安立的。以上文字,宣说了所破的(十六种)邪见。

  己二、(宣说破见之理)分二:一、安住于名言缘起如幻而破邪见,或为别破;二、安住于胜义离戏而破邪见,或为共破。

  庚一、(安住于名言缘起如幻而破邪见,或为别破)分四:一、破依前际而安立之有生等四种邪见;二、破依后际而安立之有生等四种邪见;三、破依前际而安立之恒常等四种邪见;四、破依后际而安立之恒常等四种邪见。

  辛一、(破依前际而安立之有生等四种邪见):

  过去世有我,是事不可得。

  过去世中我,不作今日我。

  关于“人我在过去世有生”的说法是不合理的,因为在过去世中产生的那个人我,并不是现在的这个人我的缘故。

  若谓我即是,而身有异相。

  若当离于身,何处别有我?

  如果对方认为:过去世中的人我,就是现在的人我。

  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过去与未来的取受五蕴[身]是异体的法,其二者不可能是一体。

  如果对方认为:虽然先后的取受五蕴为异体,但(先后的)人我却是一体的。

  这种说法无法立足。因为,在离开了取受五蕴[身体]的情况下,你们所谓的人我又能在别的什么地方存在呢?因为不可得的缘故,所以(这样的)人我是不存在的。

  离身无有我,是事为已成。

  若谓身即我,若都无有我。

  在“离开取受五蕴[身]的人我,不可能单独存在”的观点已经成立的时候,如果还想承许取受五蕴[身]就是人我,那么就不存在人我了。

  但身不为我,身相生灭故。

  为什么取受五蕴不是人我呢?因为这些五蕴是有生有灭的,这与人我的法相相违,(所以,取受五蕴不可能是人我。)

  云何当以受,而作于受者?

  如果对方认为:承许取受五蕴就是人我并没有过失。

  怎么能将所取受的法变为取受者呢?(决不可能。)因为作者与作业并不是一体的缘故。

  若离身有我,是事则不然。

  无受而有我,而实不可得。

  如果对方认为:人我是存在于五蕴之外的。

  但人我是不可能离开取受五蕴[身]而在他处单独存在的。如果承许在五蕴之外存在人我,则在没有取受五蕴[受]的情况下,人我也应该能够得到,但(这样的人我)无论如何也无法得到。

  今我不离受,亦不但是受,

  既非无有受,无有亦不定。

  (原译:今我不离受,亦不但是受,非无受非无,此即决定义。)

  由此可见,人我既不是离开取受五蕴的异体之法,人我也不是取受五蕴本身,人我更不是不观待取受五蕴而存在的,也不一定是依靠在名言中不存在而安立的,它与兔角的情况是迥然各异的。

  过去我不作,是事则不然;

  过去世中我,异今亦不然。

  如果又承许人我在过去世无生,也是不合理的。同样,过去世产生的所谓人我,与现在的人我本性也不存在异体的关系。

  若谓有异者,离彼应有今,

  与彼而共住,彼未亡今生。

  (原译:若谓有异者,离彼应有今,我住过去世,而今我自生。)

  如果承许现在的人我与过去的人我本体为异体,则因为其二者互不观待的缘故,则有在过去的人我不存在的情况下,现在的人我也会产生的过失;这样一来,还有过去的人我与现在的人我可以如同瓶子与氆氇一样共存的过失;以及在所依的前世没有死亡的前提下,今生仍然可以产生的过失。

  如是则断灭,失于业果报,

  彼作而此受,有如是等过。

  如果承许前后各异、刹那毁灭的人我本体存在,则因为现在人我的过去世人我已经毁灭的缘故,所以有断灭的过失;还有作业者人我所作的作业失坏;以及前世已经消失的其他人我所作之业,却让后世新生的另一个人我来承受等众多的过失。

  先无而今有,此中亦有过。

  我则是作法,其生亦无因。

  (原译:先无而今有,此中亦有过。我则是作法,方为是无因。)

  另外,如果承许先后人我二者的自性为异体的他法,已也即(现在的人我)是原先没有产生而后来新产生的。

  但是,人我不应该是原先没有产生而后来新产生的。因为,如果人我是原先没有产生而后来新产生的,就会导致一系列的过失。

  如何导致呢?首先,如果这样承许,则观待于过去而新产生的人我就必将成为有为法。如果是有为法,则会成为无常,如同瓶子一样。

  其次,如果承许人我为新产生的法,那么,这种没有先后时间差别的有为法人我总相,就应该与此时新产生的人我为一个本体。这样一来,则现在的人我与过去尚未产生的人我一样,都与人我的总相完全相同。因为这些同类的人我在过去并不存在,那么就有存在开端,原先不存在的众生可以新产生的过失,以及在原本没有产生的情况下,无因或者不需观待而产生的过失。这也就是偈颂中“亦”字所带出的无因之过。因为相同的人我在过去并不存在,而是新产生的,所以(这种新产生的人我)就会成为无因。

  另外,我们也可以(将偈颂中的“亦”字,)替换为“或”字,也就是说,(如果这样承许,)就有人我成为有为法,或者人我(的产生)有无因的过失。否则,就不能承认过去未产生。

  如过去世中,有生无生见,

  若共若不共,是事皆不然。

  (原译:如过去世中,有我无我见,若共若不共,是事皆不然。)

  由此可见,人我在过去世有生、无生、二者兼具或者二者皆非等依靠过去世而安立的见解,都是不合理的。

  辛二、(破依后际而安立之有生等四种邪见):

  我于未来世,为作为不作,

  如是之见者,皆同过去世。

  对于(人我)在未来的他世有生[为作]、无生[为不作]、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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