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既如「名、色」,故「相违释」。不说异相,而言「老」者,毁责名也。亦相违释[148],「老」、「死」别故。
【疏翼】
以上缘起十二支章,第二辨支总别名义得名讫。
【述记‧卷四十七】
第三、次第所由者,《大论》第十有三复次解︰
初云︰诸痴者要先愚于所应知事,方起邪行;起邪行故,令心颠倒;心颠倒故,结生相续;生相续故,诸根圆满;根圆满故,二[149]受用;受用境故,耽着、希求;耽着希求故,烦恼滋长;烦恼滋长故,发后有业;业滋长故,五趣果生;生已,变坏老死生起;故十二支「如是次第」。此约当生五果为因次第[150]。
第二、约二缘建立十二有支︰前六支,内身缘立;后六支,境界缘立[151]。
第三、约由有三有情聚立︰一、乐出世有情:灭[152]缘起,增白法。二、乐世间有情立前六支。三、乐着境界有情立后六支。如彼广解[153]。故十二支次第如是。
此二,亦约当生果位说因次第,以识等五因支熏时无次第故。《缘起经》云︰一时而起,次第宣说[154]。
问︰若尔,何故净缘起中,先观老死,逆观缘起?
答︰依谛先后道理立故,如余处[155]说。
此中染者[156],依邻次第二世因果说。隔越多身,说即不定,思准可知[157]。下亦略辨[158]。
【疏翼】
以上缘起十二支章,第三次第所由讫。
【述记‧卷四十七】
第四、总、别业用者[159],谓此能令有情生死流转。
生死体者,谓生、老死,前十能令生等转故。此总业用。
别业用者,《对法》云︰无明有二业︰一、令有情于有愚痴:谓由彼覆故,于三际不如实知,起过、未疑等。二、与行为缘︰谓由彼力,令后有业得增长故[160]。《十地经》云︰无明有二︰一、缘中痴令众生惑,即前于有所知境等,不了,疑也[161]。二、与行作因[162],同前《对法》。
余乃至老死,《对法》[163]「二业」云︰一、数令有情时分变异[164],坏少盛[165]故。二、数令有情寿、命变异,坏寿、命故。《十地》云︰老有二︰一、令诸根熟,二、与死为因。死有二︰一、坏五阴身,二、以不见知故,而令相续不断[166]。
然《对法》合作法,《十地》开之;又《对法》约老死无果终义,《十地》约死有果为论;故言「以不知见[167]故相续不断」等。又以前十二支中,《十地》上下皆同此论。文虽稍别,义意大同;不能繁引。
问︰且如行中福、不动,以正简择力而起,何故仍说以无明为缘也?
答︰《瑜伽》十云︰由不了知世俗苦故,起非福行;由不了达胜义苦故,起福、不动行[168]。《缘起》亦云︰又无知故,于非对治起对治想,造诸福行或不动行。故以无明为因生福、不动[169]。
「世俗」、「胜义苦」:非谓苦苦、坏苦名「世俗」,行苦名「胜义」。
若尔,即色、无色无坏苦故,若亦迷彼,岂唯发非福也?
但可总言世俗易了知者,名「世俗苦」。即三涂等苦彼不了故,造非福行。难了知者,名「胜义苦」。即人天善趣、胜义道理,体皆是苦。世俗难了,谓为善胜,迷之故,造福、不动也。是亦有坏苦名「胜义苦」也,不可定判三苦分之。如《对法》第七[170]、《大论》第十[171]、《显扬》〈破[172]苦品〉等、别抄[173]说。
问︰如经说「诸业以贪、瞋、痴为缘」,何故唯说痴?
答︰此中通说福、非福、不动故。贪、瞋、痴缘,唯生非福故。
问︰身、语二业,思所发起,而行亦缘行,何故唯说无明为缘?
答︰依发一切行缘而说,及依生善、染思缘说故[174]。
此行如是既问答已,乃至老死问答皆尔。如《大论》第十一一广说,不能繁引。此中且说邻近,无明与行为缘。若隔越为缘,乃至老死亦尔。
然后支非前支[175]缘,非为断前支修后支。但为断后,修前支生故[176]。
【疏翼】
以上缘起十二支章,第四总别业用讫。
【述记‧卷四十七】
第五、因果差别。
此有五种[177]:一、等起因果:谓前前支为因,后后支为果。十二支中,无明唯因,老死唯果,余亦因亦[178]果。无明无所从,老死无所起故。此约十二支内分别也,故第十[179]云︰初一唯因,后一唯果,余通因果。
二、本末因果:无明、爱、取三,体是烦恼,业、苦本故,唯是因也。生、老死二唯是于果,体唯是苦。惑、业之果,五种之果故。余亦因、亦果──是烦恼之果、生老之因故。第十云︰三唯是因,二唯是果,余通因果[180]。
又生、老死,唯果末故;前六,及爱、取、有三,是因本故;受通因、果,通本、末等。第十云︰前六[181],及爱、取、有三是[182]因分;后二为果分。受通二种,此有二等,广如彼说[183]。
三、异熟非异熟因果:即识等五,及生、老死,七法是果。识等五种,望生老死虽是苦因,于现,亦说五为现行。即在生老死[184]位中而说,故七是果。异熟法故,亦正果体。余五是因,非异熟故。
五十六云:又现世[185]果所摄五支,及未来果所摄二支,总名果所摄缘起。当知余支是因所摄缘起故。
《中边》上卷[186]云:有「因杂染」、「果杂染」。「因杂染」者,谓「烦、业分」;「果杂染」者,谓「所余分[187]」。
四、熟未熟因果:前七支是因,犹未熟故;后五支是果,名已熟故。谓由[188]无明,成熟[189]于爱、取。爱、取,是前无明增长故。有,是行等六法熟故[190]。生、老死,二正是熟时──熟,谓熟变也。
《对法》[191]云︰于因时有能引、所引[192];于果时有能生、所生[193]。
有作是释︰爱、取、有三,邻近果故,名之为果。若尔,正生果故,即识等五应亦名果!前解为胜。
五、正熟非正熟因果:即前十支是因,二支是果。生老二支,是正熟故。《大论》第九、第十等[194]皆云:能引、所引俱是引因──引生、老死二种果故;能生是生因──近生生等故;生、老死二,二因果故[195]──正熟果体[196]。即此论下文等云:此十二支,十因、二果者也。[197]
若约五果当生位说,虽亦是果,然今明时分定体,不取也[198]。
此中因果十二支相望,更无增减。其无明望自种,虽成因果,非此所明,自支摄故。略此五门[199]摄诸经论为因果义,更无增减。
【疏翼】
以上缘起十二支章,第五因果差别讫。
【述记‧卷四十七】
第六、支互为缘问答料简。
问︰若法无明缘,彼是行耶?设是行,无明为缘耶?
应作四句︰初句谓无漏、无覆无记行;第二句谓除行,所余支;第三句即行支;第四句谓无漏识等。如是乃至受望爱为四句︰第一句者,谓希求[200]解脱,依于善爱[201]而舍余爱;第二句者,谓无明触所生受为缘生,除爱所余有支;第三句者,即爱支;第四句可知。
爱望取作顺后句答︰谓取皆爱为缘,有爱为缘非取,谓除取余支。
如是乃至生望老死,皆顺后句答[202]。或生为缘非老死者,谓疾病、怨憎会苦等,余可知。如是一一皆如《大论》第十广解。
以上六门,此论虽有初体性门,然以能引等四义摄故,文势长远,义理散广,恐学者难晓,故今此中别束出体。论所明处名「能引」等,至彼料简。
【疏翼】
以上缘起十二支章,第六支互为缘问答料简讫。
又以上第二别摄十二有支中,第一以惑业苦总摄十二支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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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即第十九颂。
[2] 「即」字,《金藏》、金陵本作「则」。
[3] 「若依颂文」四字,《金藏》有,余无。
[4] 「倒」字,《金藏》作「例」。
[5] 「若」字,《金藏》有,余无。
[6] 《对法》卷四原文为:
谓欲界系不任运起者,是不善;若任运能发恶行者,亦是不善;所余是有覆无记。
[7] 即修道所断之我见。
[8] 《金藏》、《义演》、金陵本作「非」,余误作「是」。
[9] 「不善」二字,《疏翼》原无,依《大正藏》增。
[10] 本论卷六云︰
此十烦恼,何性所摄?瞋唯不善,损自他故,余九通二。上二界者,唯﹝有覆﹞无记摄,定所伏故。若欲界系,分别起者,唯不善摄,发恶行故;若是俱生,发恶行者,亦不善摄,损自他故;余无记摄,细不障善,非极损恼自他处故。当知俱生身、边二见,唯无记摄,不发恶业,虽数现起,不障善故。
其后又云︰
俱生二见,及彼相应爱、慢、无明,虽迷苦谛,细难断…
《成唯识论疏翼 第四冊 卷八 七、惑业苦总摄十二有支》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