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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疏翼 第四冊 卷七 一、广六位心所──不定心所▪P7

  ..续本文上一页即邻近释。

  

  二、体者,彼﹝师子觉﹞如小乘。今解︰自性有二种︰一、五识意识第八为体,二、寻伺及诸意为体。《摄论》﹝无性《释》卷一﹞破上座部师﹝《瑜伽师地论伦记》卷二谓正量部﹞色﹝「胸中色物」﹞为意根。即言五识无显示﹝原作「思择」﹞、随念,不言自性。明五识身有自性分别﹝《大毗婆沙论》卷四十二云「欲界五识身唯有一种自性分别」﹞。此﹝《对法》下文﹞中复说自性、﹝随念,﹞即是有相所摄。《瑜伽》﹝卷五末﹞说﹝七种差别﹞是寻、伺自性故。以五识同时意识相应寻、伺为体。随念、计度皆以寻、伺为体,即有相故。

  

  若尔,二定以上应无后二,故知上界者,并以慧为体。推度分别,故非思。下界者,通以寻、伺及思、慧为体,非必亦俱故,第八亦自性故。第六有不与慧俱,随念、计度应非意识!

  

  以上依摄法尽名,总不摄尽,并以寻、伺为体,即七分别故。下地心广,意识亦尔。不取五识,缘他心故。一、地不尽,二、识不尽,三、行相不尽。上下相望,地不尽;自地相望,识不尽;自识相望,行不尽。

  

  三、约识分别:自性、五识,二说如前。随念、计度皆唯第六。然第七识,彼﹝师子觉﹞说无三﹝如云「问︰于六识中,几有分别」?该句《述记》则解云「三分别,且问六识。据通说者,实八识为问」﹞,今言有「计度」。「染污分别」既通第七,「计度」摄彼,故通第七。八识无三,或许有「自性」,无失。如五识身。具三者,唯第六。非遮五识等有一。三界心、心所有分别故。然有说五识无三,以此﹝《对法》﹞中说「自性」是「有相」,「任运」是五识故。《摄论》﹝卷二﹞又言唯一意识有﹝计度﹞分别故﹝原文为「当知意识是能遍计。有分别故」﹞。《摄论》﹝无性《释》卷一﹞从他﹝《大毗婆沙论》等﹞为论,非我大乘许五识中有「自性分别」。第八亦无,如五识故。

  

  四、三界:皆通三界。意、第八识,「自性分别故」。

  

  五、与五受俱。

  

  六、别境俱。

  

  七、通三性。

  

  八、善﹝心所﹞俱,染不定四俱。

  

  九、定散分别:彼﹝《对法》﹞云:初、二,通定、散,「计度」唯散。今解︰并通。定心缘现在,是「自性」;余理通定、散。

  

  十、漏无漏者,《瑜伽》第五云「七种唯分别」﹝原文为「谓诸寻伺,必是分别,故唯有漏,即七分别故」﹞。

  

  《杂集论述记》卷十一,又以七门等解「七分别」云︰

  

  一、名体:「名」,思可知;「体」者,「任运分别」,以五识及寻伺为体。此﹝《对法》﹞云五识,《瑜伽》第五是寻、伺故﹝如云「寻、伺差别者,有七种差别」﹞。第八既「任运」故,﹝五、六、七、八﹞四法为体。后六,准《瑜伽》皆寻、伺,今义通七。三界皆有﹝只以离寻伺欲而分地﹞,六、七并有故。即染污心三种为体,通有六、七﹝及寻或伺﹞。余五﹝除任运、染污﹞,意﹝识﹞、寻、伺三法为体。余六,皆寻、伺。如《瑜伽》﹝卷五﹞。彼﹝师子觉﹞云︰「无相」以贪为体﹝「谓希求未来境行分别」﹞。「希求」,欲贪相故﹝但「希求」与「欲贪」理应有别,藏文此处作「以其为未来境界而转起之分别」﹞。下﹝该论卷六﹞云「于未得境﹝界﹞,起﹝彼彼﹞希乐爱」故。此皆不然,即唯立染,违《瑜伽》故﹝此判不妥﹞。此体准前﹝三分别章﹞,亦有尽不尽。不尽有三︰一、地:通二定以上。二、识:通第七、八识故。三、行相:非一切识皆有寻、伺故。

  

  二、识分别:「任运」通七识,余六唯第六。《瑜伽》第一云「意不共业」﹝胜友《瑜伽师地论释》云「『胜作业』者,谓前意识业,由与五识身不共故」﹞,谓七分别﹝原文为「分别所缘、审虑所缘」﹞。此《﹝杂集﹞论》说「任运」是五识故。第八,准义成立,余为第六,可知。第七,唯「染污」,第八等皆不相应。若例同,可有「任运」,互无之理,可知。

  

  三、定散门:「有相」通定,﹝自性、随念﹞二分别为体故。余,皆散。或「无相」亦定,非唯染故,定亦得缘未来生故。今解︰唯除「染污分别」不通定,余皆通定、散。《瑜伽》﹝卷一﹞任运缘现境﹝原文为「谓于现前境界,随境势力,任运而转所有分别」﹞,意﹝识﹞不共﹝业﹞故。

  

  四、明三七宽狭:彼﹝师子觉﹞云七宽,以「任运」是五识故。今解︰三、七无宽狭。《瑜伽》第一说第六识亦有「任运」故。《摄论》﹝《无性释》卷一﹞说自性,五﹝清净色根﹞识亦有故。即知「任运」及「自性」各通六识。《瑜伽》﹝卷一﹞、《摄论》﹝《无性释》卷一﹞、《对法》﹝卷二﹞三文合故。又解︰五识无「自性」,即七宽、三狭。若五识非「任运」,即三宽、七狭。「自性」,五有故。

  

  五、漏无漏者,唯有漏,无漏心非分别故。

  

  六、三性者,「染污」唯通二性,除善。「不染污」,除二性,唯善。余通三性。彼﹝师子贤﹞云「无相」,亦通三性,如何前说体唯欲贪?﹝应答云:非是贪。﹞

  

  七、诸受等:唯三﹝应作「五」。本论卷七下文云「有义:此四(悔、眠、寻、伺)亦苦受俱。纯苦趣中,意苦俱故」﹞应知。

  

  《枢要》卷下第二行相义门,应取《杂集论述记》卷十一所说「散义」云︰

  

  七分别,依《对法》﹝卷二﹞,依前六识论。五识唯缘现在,名「任运」。意识中,缘三世有,故分二︰过、现有境,名「有相」;未来有境,名「无相」;于三世无境,分四,皆计度故,依已受、未受显别,故二。无境体无,不可依境以分,但随行相粗、细、染、不染位四,故不增减。若依《瑜伽》﹝卷一﹞,唯依意识分七。于三世曾有境,分有相、无相。根熟、善言;未熟、不善言,以分此二。唯于现境势﹝力﹞,「任运」一种。三世粗、细行相,以分二;染、不染,以分二。不说后四皆是「计度」。「染污」等言,仍言过去顾恋行、未来希求行、现在执着行。

  

  《枢要》卷下第四废立义门,应取《杂集论述记》卷十一所说「废立」云︰

  

  三、七分别废立中,何故唯说三、七,非增减耶?

  

  答︰据实而言,诸无漏心,不名分别。非虚妄故。皆印证法故。诸有漏心,皆悉虚妄。设有定心印证于境,犹未分明;相从总说,并名「分别」。唯谈自性,唯应立一。俱名「虚妄分别」故。《中边》﹝卷上〈辨相品〉﹞云︰「三界心、心所是虚妄分别。」《瑜伽》﹝卷七十二、《显扬》卷六﹞解五法中,亦立一分别。此以一切有漏心、心所为体﹝《瑜伽》卷七十三云「由分别故,或分别相,或分别名,或俱分别。由此三法,显杂染品次第圆满。从此乃容修清净品,谓即观彼所有杂染诸法真如」。《摄论‧无性释》卷四云「言『三界』者,谓与欲等爱结相应,堕在三界。此唯识(即《十地经》说三界唯心)言,成立唯有诸心、心法,无有三界横计所缘」﹞。

  

  依一切法有体、有义故,有此﹝遍计所执﹞差别,能缘分二。《摄论》﹝卷二、两释﹞第四云︰缘体者,自性分别;缘义者,差别分别。或依境,境中有总、有别。七十三云︰「﹝云何遍计名自性?谓有二种︰﹞一、无差别,二、有差别﹝无差别者,谓遍计一切法所有名;有差别者,谓遍计此名为色,此名为受,此名为想,此名为行,此名为识,如是等类,无量无数差别法中,各各别名﹞。」此皆依境。

  

  或依境中体用差别,开体合用,分之为三︰谓我、法、用。体用相随,应彼开合。用依彼体,合用开体。或依三世已受、未受二境别故,分之为三。去、现二世,皆有二境,未来唯有未受之境。其未受境,三世无差。已受境中,去、现二别,故依此义,立三分别。谓「自性」等,随义配之。此依三世已受、未受,差别、无差别,以分三相。

  

  或应立四︰境有体义,分自性及差别;计有暗明,分有觉、无觉﹝如云「『有觉』者,谓善名言;『无觉』者,谓不善名言」﹞,如《摄论》﹝卷二及两释﹞第四说。或依境行,分体、义,分二取,以开四种︰计自性、差别,计能、所取。七十三说﹝遍﹞计自性、差别,﹝遍﹞计能、所取。二取中,皆有体义,体义中皆有﹝能﹞所取。

  

  或分五种︰依能诠、所诠交对、各对,开合为五。谓依名计名、依义计义,「各对」也;依名计义、依义计名,「交对」也;此四为开。合说依二计二。如《摄论》﹝卷二及两释卷四﹞说﹝如云「如是遍计,复有五种;一、依名遍计义自性:谓如是名有如是义。二、依义遍计名自性:谓如是义有如是名。三、依名遍计名自性:谓遍计度未了义名。四、依义遍计义自性:谓遍计度未了名义。五、依二遍计二自性:谓遍计度此名、此义,如是如是体性」﹞。

  

  《杂集论述记》卷十一云︰

  

  八分别等,皆应废立。

  

  又云︰

  

  分别有八分别,《显扬》十六说八。

  

  《瑜伽》卷三十六同。

  

  《显扬圣教论》云︰

  

  八种分别者,一、自性分别:谓于色等想事,分别色等所有自性。二、差别分别:谓即于色等想事,起诸分别︰此有色,此无色;此有见,此无见;此有对,此无对;如是等无量差别。于自性分别所依处事,分别种种差别之义﹝此依所缘境事中,有假想施设,有境想施设。境想施设中,有自性、差别,分别为二﹞。三、总执分别:谓即于色等想事,所立我及有情、命者、生者等假想施设,所引分别。由于积聚多法总执为因,分别转故﹝此即二种施设中,第二假想施设﹞,又于舍、军、林等,及于饮、食、衣、乘等想事,所立舍等假想施设,所引寻思。四、我分别:谓若事有漏、有取、长时数习我执所聚,由数习邪执自见处事为缘,所起虚妄分别﹝藏文作「log ba”i rnam par rtog pa/」﹞。五、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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