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如《对法》卷六云︰
无惭、无愧于一切不善品中恒共相应,若离不顾自他,不善现行,无是处故。
[12] 如《瑜伽》卷五十五云︰
当知无惭、无愧与一切不善相应。
[13] 如《瑜伽》卷五十八云︰
谓无惭、无愧,名通一切不善心起随烦恼。
[14] 谓别相如前「无惭、无愧」时说,如云︰
不善心时,随缘何境,皆有轻拒善,及崇重恶义。故此二法俱遍恶心,所缘不异,无别起失。
[15] 如《瑜伽》卷五十五云︰
放逸、掉举、惛沉、不信、懈怠、邪欲﹝藏文作「log par ”dun pa/」﹞、邪胜解﹝本论于「不信」中云「由不信故,于实、德、能,不忍、乐、欲;非别有性。若于余事邪忍、乐、欲,是此因果(即等流),非此自性」﹞、邪念﹝藏文作「log par dran pa/」,余处多作「失念」(藏文作「brjed vas pa/」),又作「忘念」﹞、散乱、不正知。此十随烦恼,通一切染污心起,通一切处,三界所系。
[16] 本论卷四末说「第七识与几心所相应」中,有四师说:第一师说十
五心所相应︰前九法加五随,并别境慧。第二师说十九心所相应︰前九、六随、念、定、慧及惛沉。第三师说二十四心所相应︰前九、十随、别境五。第四师说十八心所相应︰前九、八随、别境慧。
[17] 本论卷四末云︰
忘念、不正知,念、慧为性者,不遍染心,非诸染心皆缘曾受,有简择故;若以无明为自性者,遍染心起,由前说﹝「六中但约无明为体」﹞故。
[18] 即护法。
[19] 如《瑜伽》卷五十五云:
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乱、恶慧﹝即「不正知」﹞,与一切染污心相应。
[20] 如理《义演》云︰
意说寻、伺,各定,不互增也,故云「不互然」。
[21] 《对法》卷六谓此五法:
于一切染污品中,恒共相应。若离无堪任性等,染污性成,无是处故。
[22] 「等」,取不正知。
[23] 即忘念、不正知等。
[24] 见本论卷三初简别别境等,如云:
此识唯是异熟性故,善、染污等,亦不相应。恶作等四无记性者,有间断故,定非异熟。
[25] 「四」字,本论《述记》原作「五」,今改。本论卷四末,护法云︰
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谓前九法、八随烦恼,并别境慧。无余心所及论三文﹝前三师义﹞,准前应释。
[26] 如本论卷四云︰
烦恼起位,若无惛沉,应不定有﹝瞢重令心﹞无堪任性。掉举若无,应无嚣动,便如善等非染污位。若染心中无散乱者,应非﹝躁扰,令心﹞流荡、非染污心。若无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烦恼现前?故染污心决定皆与八随烦恼相应而生,谓:掉举、惛沉、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乱、不正知。忘念、不正知,念、慧为性者,不遍染心,非诸染心皆缘曾受,有简择故;若以无明为自性者,遍染心故;由前说故﹝如云「忘念、散乱,恶慧若无,心必不能起诸烦恼。要缘曾受境界种类,发起忘念及邪简择,方起贪等诸烦恼故」﹞。
[27] 谓触、想、思、作意。
[28] 如理《义演》云︰
意地法故,无苦乐俱,不在五识,于欲界中,复不通苦乐。地狱之中,纵有苦受,﹝此师﹞不在意识,故不苦俱。……忿等与喜俱者,「瞋遇顺境,喜乐俱故」。
[29] 谓忿等七。
[30] 见本论卷五,如云︰
傍生、鬼界,名忧,名苦──杂受、纯受有轻重故;那落迦中,唯名为苦──纯受、尤重,无分别故。
又云︰
如极乐地,意悦名乐,无有喜根;故极苦处,意迫名苦,无有忧根。
[31] 如本论卷五云︰
贪、瞋、痴三,俱生、分别,一切容与五受相应。贪会违缘,忧、苦俱故。瞋遇顺境,喜、乐俱故。
[32] 「亦缘」二字,《续藏》注所引一本有,余无。
[33] 如理《义演》云︰
意说俱生随与俱生根本俱,分别亦尔,故分别不与俱生并。俱生,亦尔。
[34] 「行」,谓行相。
[35] 「三」字,原本论《述记》作「二」,今改。
[36] 如本论卷六云︰
瞋与慢、疑或得俱起。所瞋、所恃,境非一故,说不相应。所蔑、所憎,境可同故,说得俱起。初犹豫时,未憎彼故,说不俱起;久思不决,便愤发故,说得相应。疑顺、违事,随应亦尔。瞋与二取,定不相应。执为胜道,不憎彼故。此与三见或得相应,于有乐蕴,起身常见,不生瞋故,说不相应。于有苦蕴起身常见,生憎恚故,说得俱起。断见翻此,说瞋有无。邪见诽拨恶事、好事,如次说瞋或无,或有。
[37] 「今」字,明历本、天海本作「令」。
[38] 如理《义演》云︰
意云︰瞋是忿自体,忿不与瞋俱。不共无明是忘念,不正知之自体,如瞋、忿等,亦不俱故。云「不遍此心」者,即不遍无明心所也。释忘念等是痴分,不与无明俱所由。
有云︰「由此证知至痴分故」者,此意云︰瞋、忿决不与贪俱,故知是主不共无明上所立忘念等,亦不与此忿等心俱。由彼主﹝相应﹞无明,不与忿等﹝应作「忘念等」﹞俱故。﹝不共无明、相应无明﹞各别起故。虽有此解,前解为胜。
实则后解为正。
[39] 谓不言不共无明定得与忘念、不正知俱。
[40] 本论《述记》卷二十八云︰
问︰如起邪慧简择法时,亦有愚痴,即便有二不正知耶?余忘念等为问,亦尔!
答曰︰不然。说有慧分时,不说无明分。无慧分时,说有无明分;有不正知时,亦说有无明;义别说故。余数﹝忘念﹞亦尔。或总依﹝《述记》原作「于」,今据《了义灯》引文改﹞慧、无明,立一不正知。不正知是假,不可言有二。如放逸等依四法立,不约贪等别说,二相应故。
[41] 此为难问。
[42] 即无明相应聚中。
[43] 此谓不共无明。
[44] 「逸」字,疑为「劣」。
[45] 谓覆、诳、谄。
[46] 如《枢要》卷下云︰
随烦恼中,诳、谄、覆等,痴分位者,亦非瞋俱者,依多粗相说。据实,亦有俱。如瞋故,诳他、行谄、覆自罪者,理亦应然。相细隐故,论略不说。余解如《疏》。
[47] 谓谄、诳、憍。
[48] 即除谄、诳、憍三,余七小随烦恼。
[49] 「在」字,明历本无。
[50] 谓大八,及憍、诳、谄。
[51] 如理《义演》云︰
矫现有德,于欲界有情起诳;为网帽故,于他下有情起谄曲;得彼定方起此等。又云︰如已得上定者,起上界诳、谄;诳、谄欲界有情等,诳他令从己,谄他我得胜法等。
[52] 谓无覆无记。
[53] 谓中二、大八。
[54] 如本论卷六云︰
下地烦恼,亦缘上地。《瑜伽》﹝卷五十八﹞等说:欲界系贪,求上地生,味上地故。
《瑜伽》卷五十八云︰
如是所说十种烦恼,亦缘事转,亦缘烦恼︰谓十烦恼,皆与自地一切烦恼展转相续,亦缘自地诸有漏事。下地烦恼能缘上地烦恼及事,非上地惑能缘下地烦恼及事。
[55] 如理《义演》云︰
设言缘者,但缘彼名闻,依欲界声故。准此意,但以欲界声为本质而缘,不许小十缘上,行相近故,不远取故。
[56] 即「胜地法」。
[57] 此谓行相浅近如前文所说。
[58] 如论前文云︰
既说瞋恚,憎嫉灭、道,亦应憎嫉离欲地故。
[59] 七谓十小除谄、诳、嫉。
[60] 如本论卷六云︰
上地烦恼,亦缘下地。说生上者,于下有情,恃己胜德而陵彼故。
[61]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二十九云︰
尊者马胜,遂发诚心,愿大梵王,于此众现。应时大梵,即放光明,便自化身为童子像,首分五顶,形貌端严,在梵众中,随光而现。
尊者前进问曰︰大仙!诸四大种,何处永灭?梵王不达,作矫乱言︰苾刍!当知我是大梵,是自在者、作者、化者、生者、养者,为一切父。此是谄、诳所发语业。
尊者告言︰我不问仁梵、非梵等,但问大种何处永灭。尔时大梵知此苾刍非矫乱言卒能酬遣,便执两手引出众外。此是谄、诳所发身业。出众外已,谢尊者言︰我实不知大种灭处,然诸梵众或谓我是自在作者,无不知见,若我众中云不知者,是诸梵众便见轻蔑。
[62] 前十为一段。
[63] 三子门依次为:一、见修断,二、迷谛总别,三、迷行亲疏。
[64] 谓俱生、分别二烦恼。
[65] 《疏》次下文「皆类可知」一句,亦上贯此。如「前十烦恼见断修
断门」云︰
然迷谛相,有总、有别。总,谓十种皆迷四谛──苦、集是彼因依处故;灭、道是彼怖畏处故。别,谓别迷四谛相起──二唯迷苦;八通迷四;身、边二见,唯果处起,别空、非我,属苦谛故。
[66] 如前「十烦恼迷行亲疏」云︰
谓疑、三见,亲迷苦理。二取执彼三见、戒禁及所依蕴为胜、能、净;于自他见及彼眷属,如次随应,起贪、恚、慢。相应无明,与九同迷。不共无明,亲迷苦理,疑及邪见,亲迷集等。二取、贪等,准苦应知。然瞋…
《成唯识论疏翼 第三冊 卷六 五、广六位心所──十三门辨随烦恼》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