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佛为自性。……法,谓三乘无漏所摄教理行果四法为性。教,谓音声、名、句、文身。……理,谓二谛四谛等理。
此有二种︰一、根本智境:诸法实性故,即二空理。二、后得智境:变似彼故,十六谛等,行,谓三乘;因,圣所起二利诸行;果,谓三乘无学所得二转依果。
又云︰
真实者,三身、佛宝。一切无漏教、理、行、果,三乘、法宝。一切住向、住果、住道,三乘圣众,名为僧宝。大小乘同,真实三宝。
又云︰
住持者,佛宝唯以四处为性;舍利及像通香、味、触﹝三处﹞为自性故。法宝,通以五蕴为性。教,谓声法处;贝叶字,谓四处;行,谓三业,或五蕴性;故此法宝,五蕴七处以为自性,唯有漏故。示道、命道二沙门中,诸异生类,及以第四污道沙门坏戒、有见、不断善根、悔罪种类、五蕴假者,通十二处以为自性。
此前解四种沙门云︰
《大乘大集地藏十轮经》卷五说沙门有四︰
一、胜道沙门:三乘无学,已离有支;或大菩萨「不假他缘,于一切法,知见无障,摄受利乐一切有情」,皆名胜道沙门所摄,皆唯「胜义僧」。
二、示道沙门:其「胜义僧及世俗僧,于中亦有亦是示道沙门所摄。若有成就别解脱戒真善异生,乃至具足世间正见,彼由记说,变现力﹝智周《记》云「善说诸法,名为『记说』。起诸神通,名为『变现』」﹞故,能广为他宣说开示诸圣道法,名最下品示道沙门」;预流,第二;一来,第三;不还,第四;十地菩萨,是名第五示道沙门。
三、命道沙门,「若有成就别解脱戒,轨则所行,清净具足﹝此皆命道沙门所摄﹞,以道活命,故名命道。」又大菩萨为利有情,「具足修行六到彼岸,亦名命道。如是胜道、示道、命道三种沙门,名世间真实福田。」
依彼经说︰真善异生持别解脱戒,具足正见,说圣道法,名为「示道」。前异生等,具戒六支,名为「命道」。此二沙门,得名世间真善福田故。真实三宝,通异生类。或此不然,圣道现前,断灭烦恼,内理无诤,外事和合,可名僧宝。设非沙门,住圣道者,理无诤故,皆名僧宝,与诸沙门种类同故。若诸异生住戒、住见,亦入真实僧宝摄者,则非沙门,住戒见类,亦僧宝摄。
于理、事二皆非和合,云何名僧?福田与僧宝二义别故。非异生福田,亦真僧宝摄。若许异生二种沙门,真僧宝者,事和合故,余类不然。于二说中,后说为善。
[30] 《枢要》卷下云︰
信依中,忍乐欲别,于三境中随增义说。后二,唯善立,唯乐欲为名。初通染、净,故标忍号。其实,于灭、道亦乐欲故,于后二兼忍可故。有能中,「于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对法》﹝卷一﹞但云「谓我有力能得、能成」。若准此解,其信二善能得无为,能成大觉者,即信实有。信有用故,或信德摄,法中摄故。
今又解云︰信此二善能得涅槃、能成大觉等,是信有能。有功能故。
[31] 「令」字,大多作「今」,《续藏》注云:疑作「令」,今依义改。
[32] 「清」字,泰《抄》牒释作「精」。
[33] 「总」字,《续藏》注云︰一作「浊」。
[34] 「及」字,《续藏》注云︰古本作「乃」。
[35] 「妨」字,天海本作「故」。
[36] 《顺正理论》卷十一云︰
心浊相违,现前忍许,无倒因果,各别相属,为欲所依,能资胜解,说名为信。
《入阿毗达磨论》云︰
信,谓令心于境澄净﹝藏文即作「dav ba」﹞,谓于三宝因果相属有性等中,现前忍许,故名为信,是能除遣心浊秽法,如清水珠置于池内,令浊秽水皆即澄清。如是信珠在心池内、心诸浊秽皆即除遣,信佛证菩提,信法是善说,信僧具妙行,亦信一切外道所述缘起法性,是信事业。
[37] 「故」字,余本作「次」。
[38] 见《对法》卷一。
[39] 见《显扬》卷一。
[40] 「依」字,本论《述记》原作「于」,今改。
[41] 所难即:应体无别,定不相应。
[42] 如《瑜伽》卷五十五云︰
问︰是诸善法,几世俗有?几实物有?答︰三世俗有︰谓不放逸、舍及不害。所以者何?不放逸、舍,是无贪、无瞋、无痴、精进分故。即如是法,离杂染义,建立为舍,治杂染义,立不放逸。不害即是无瞋分故,无别实物。
[43] 「此」字,《续藏》注云︰一有「此」字,其他均无。
[44] 《瑜伽》卷六十九云:
如是十法若定地、若不定地,善心皆有。定地心中,更增轻安。不放逸等,唯是假法。
[45] 「实」字,疑为「宝」。
[46] 《涅槃经》卷十九〈梵行品〉云︰
有二白法能救众生︰一、惭,二、愧。惭者,自不作罪;愧者,不教他作。惭者,内自修耻;愧者,发露向人。惭者,羞人;愧者,羞天。是名惭愧。
[47] 《对法》卷一说惭为「于诸过恶,自羞为体」。说愧「于诸过恶,
羞他为体」。
[48] 《顺正理论》卷十一云︰
谓异熟因,当时现起,故名为自;其异熟果,后时方有,故说为他。
[49] 别解二中:初、解无贪,次、解无瞋。此即解无贪。
[50] 见《对法》卷一。
[51] 亦与安慧释论同。
[52] 见《显扬》卷一。
[53] 即能对治法。
[54] 灵泰《抄》云︰
恶法从深防,所以能之;无瞋通三界,所治唯欲界。
[55] 此句意云:不言是善十一,而言善根摄。
[56] 灵泰《抄》云︰
若得十一善为因,摄得、舍等,为不定过云︰为如舍等是善十一摄,舍等无别体,无痴无别体耶?为如无贪等,善十一摄,无贪有别体。无痴有别体耶?今用三善根摄,即无过矣。
[57] 如《瑜伽》卷五十七云︰
三种念住非根所摄。然六根﹝信等五,及具知根﹞所引无贪、无瞋所摄。大悲亦彼所引无瞋、无痴所摄﹝善根之「根」,梵文为「mula」;藏文为「rtsa ba」﹞,非根所摄﹝二十二根之「根」,梵文为「indriya」;藏文为「dbav po」﹞。
[58] 「等」,取未知欲知根、已知根、具知根。
[59] 《瑜伽》卷五十七云︰
诸佛十力,如来身中慧根所摄;及具知根、四无所畏,五根所摄;及即此一。
[60] 《瑜伽》卷五十五云︰
问︰是诸善法,几世俗有?几实物有?答︰三世俗有,谓不放逸、舍及不害。所以者何?不放逸、舍是无贪、无瞋、无痴、精进分故。即如是法,离杂染义,建立为舍;治杂染义,立不放逸;不害即是无瞋分故;无别实物。
[61] 即《对法》卷一。
[62] 灵泰《抄》云︰
此等诸慧,或是无痴之因,或是无痴之果;或同时因果,或异时因果。若为因之时,则六因之中,有二因,谓相应因、同类因;若为果之时,即五果中,有二果,谓士用果、等流果;若增上果,一切通。若异时因果者,由前同类因引后等流果──同类因、等流果──必定异时故。其异时因果中,亦有能作因及增上果。据实而言,其同类因唯约种生种说,不说现望现为同类因。
[63] 「五」字,原作三,灵泰《抄》释文增三为「五」,余皆作「三」。
[64]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一十二云︰
又此三种具足五义︰谓通五部,遍在六识,是随眠性,能起粗恶身业语业,作断善根牢强加行,是故独立为不善根。
通五部者,遮五见、疑。遍六识者,遮其诸慢。随眠性者,遮缠、垢等,能起粗恶身业、语业,作断善根牢强加行者,示现根义。
又此五义,遮一切法成立根义︰谓不染污法有遍六识,无余四义。染污色蕴,全无五义。染污受蕴、想蕴,又除烦恼缠垢所余相应。染污行蕴,虽通五部,亦遍六识,而非随眠性。虽能起粗恶身、语二业,而非断善牢强加行所有。染污不相应行蕴,虽通五部,无余四义。染污识蕴中,眼等五识全无五义。意识虽通五部,亦能起粗恶身业语业,而无余三义。十烦恼中五见及疑,有随眠性,无余四义。慢通五部,是随眠性,能起粗恶身业语业,无余二义。于十缠中惛沉、掉举、无惭、无愧,虽通五部,亦遍六识,而非随眠性。虽起粗恶身业语业,而非断善牢强加行。睡眠一种,虽通五部,无余四义。所余五缠,虽起粗恶身语二业,无余四义。六烦恼垢,虽亦有时能起粗恶身语二业,无余四义。唯贪、瞋、痴具足五义,非所余法,是故独立为不善根。又此三种多于三受随逐随增,是故独立为不善根。
[65] 意指大悲非二十二根所摄
[66] 谓《瑜伽》卷五十七。
[67] 意即慧根摄。
[68] 此下为后师意。
[69] 《瑜伽》卷五十七云︰
三种念住,非根所摄。然是六根﹝信、勤、念、定、慧,及具知根﹞所引无贪、无瞋所摄。
[70] 慈、悲、喜、舍。
[71] 即二十二根。
[72] 《对法》卷十四云︰
如是三念住,显大师御众时,随其次第于一切种,爱、恚俱烦恼并习气不现行具足中,所有定、慧等为体。
[73] 谓善根。
[74] 即《瑜伽》卷五十七文。
[75] 此下亦后师义。
[76] 谓《瑜伽》卷五十五。
[77] 《瑜伽》卷五十二…
《成唯识论疏翼 第三冊 卷六 一、广六位心所──善心所》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