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广释三相有二,第一以出体等十门分别中,第九双辨内外种生引二因。
【述记‧卷十四】
自下第九、双辨内外生引二因。
此内、外种,皆有生、引二因体不?
答︰有。
何者?
其内、外种生近果,生正果,名生因;引远果、引残果,名引因。无性云︰如内识种生现识等,名近果,是生因;望名、色等,是远果,是引因。外种望芽,是近果,是生因;望茎等,是远果,是引因[70]。
天亲云︰如内种子生正果,名生因;生残果,名引因。即现在种生现在身,名生因──生六处等,皆名生因;引余枯、丧、尸骸等,名引因──虽生他界等,势分力故,余骸尚有。如下自解。外种生芽、茎等,为生因,是正因生;枯死时草等,是引因,势分力故。然至此位时,内外种皆无。或生他界等,或种已久灭,然由前生势分力故,引彼犹有;即义说彼生因之种,名引因[71]。
然今两说,生、引二因俱无别体,一体望别,故说二也。若无引因势分力者,一切死后皆应顿绝,如化生死。若遍四生具二因者,无性理胜,以化生死无尸骸故。然天亲论意︰无着大师为成引因,说枯、丧等。故说颂言︰枯、丧由能引,如任运后灭。天亲解云︰若无引因,应无枯、丧果,如任运后灭。但是天亲解略,无性释广,亦不相违。
此虽《摄论》[72]文,然《对法》第四卷说:能引、所引,能生、所生[73]。《瑜伽》第九说:能引、所引,俱是引因;能生,名生因[74]。《瑜伽》第十云︰从无明乃至受,是引因;爱、取、有,是生因[75]。此意欲显未润七支,去果犹远,名为引因──引远果故;能润二支及所润有,去果近故,名为生因──近生果故。亦即此中「近」、「远」所摄[76]。无性但约已润种中,果去因为近远;《瑜伽》约润未润位,去果近远;亦不相违[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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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相」字,依《瑜伽》第五补入,金陵本、《大正藏》误作「子」。
[2] 真如、择灭、非择灭等,亦可说无为聚。
此谓:种子六义之第一义「剎那灭」,即遮种子义非无为法。
[3] 种子六义之第三义「恒随转」,即遮非转识。
[4] 道邑《义蕴》云︰
色法外种,亦具六义,如《疏》自说。不相应法,假无体,更不须遮,或随色心亦已遮讫。
《枢要》卷中云︰
《瑜伽》第五建立因有七﹝种﹞相︰
第一、「无常法是因,无有常法能为法因︰谓﹝或﹞为生因,﹝或为﹞得因,﹝或为﹞成立因,﹝或为﹞成办因,﹝或为﹞作用因」。即当六义中,第一「剎那灭」。
第二、「又虽无常法为无常法因,然与他性为因,亦与后念﹝原无「念」字﹞自性为因,非即此剎那」。即当六义中第二「果俱有」、第三「恒随转」。其「与他性为因」者,即种望于现行,名为「他性」;缘、不缘,碍、不碍,隐、显等,种种异故,名为「他性」──即「果俱有」。其「与后念﹝原无「念」字﹞自性为因,非即此剎那」︰种子自类相生,名为自性前后生也,即「恒随转」。故《唯识》﹝卷二﹞云「此显种子,自类相生」。《摄论》﹝卷一﹞、《唯识》﹝卷二﹞以果世别,开之为二。《瑜伽》据一念因能生二果,因无别故,合之为一,亦不相违。
若诸种子生果,应取所熏中,说同身非相离者;即为亡人七斋追福,何有他作而得自身受胜果等?又异趣身如何受果?
有解︰前趣有善恶相,令受罪者能发善心。又经云:地狱等上有白、黑幡,表善恶相,令彼罪人发善心故。
若尔,鬼、畜、人、天,无白黑幡,应不受果?
有解︰但是化后﹝疑「彼」﹞俗语,何必得果?以在生时不信有此因果教故——我杀,还我受;走避,脱亦难。
又解︰由现在作福者胜愿资故,令受罪者七分得一。又由亡者曾有处分作善恶事,现在为作,果遂本心,故有果报。同趣可受,异趣成难。又无受尽相,依名言种生自同类;有受尽相,谓善、恶业,助名言种感异性故,有萎歇时。非善、恶种生自善、恶,而有萎谢。
第三、「又虽与他性及后自性为因,然已生未灭方能为因,非未生已灭」。即当六义中「果俱有」及「恒随转」二。《唯识》云「虽因与果有俱、不俱,而现在时可有因用。未生、已灭,无自体故」。正显为因之世,非正种子之义。现行之因得诸果等,皆亦尔故。《摄论》﹝卷一﹞、《唯识》,以通诸法,不唯种子;故果俱中,「因」言叙出。《瑜伽》前即合二为一,故别开说为因之世,故不相违。现在、去、来,非种子也。
第四、「又虽已生未灭,然得余缘,方能为因,非不得﹝余缘﹞」。即六义中,第五「待众缘」。
第五、「又虽得余缘,然成变异方能为因,非未变异」。即六义中,无别相门,即待众缘摄。「待缘」有二︰一、显一因体不能生果,故待众缘。二、显待缘已,方始变异。《瑜伽》据体、易有别,开一为二。《摄论》﹝卷一﹞、《唯识》以待缘义等,合二为一,亦不相违。「变异」是转易义故。
第六、「又虽成变异,必与功能相应方能为因,非失功能。」即当六义中,第四「性决定」。
第七、「又虽与功能相应,然必相称相顺方能为因,非不相称相顺。」即当六义中「引自果」。
总而言之,合六义中第二「果俱有」、第三「恒随转」为《瑜伽》第二、第三义门对说。开六义中第五「待众缘」为《瑜伽》第四、第五。自余一切六﹝义﹞、七﹝相﹞无差。勘《瑜伽》第五抄﹝即《略纂》卷四云「如是总显此中第三(「已生未灭」)、第五(「成变异」),六义中无。余五、即彼六」﹞。
[5] 如理《义演》云︰
此释以次门来由。但约料简自种子处立余第二、四、五、六门等,不是遮余法非种子而立余门等。意云:第一、第三遮简总尽,种子义已成立。今谓料简自种子处,更立第二门等。言「不叙之」者,意说第二门等,随立种子处分别,不悬叙也。
[6] 如《摄论‧无性释》卷二云︰
执麦等外种,说名「世俗」,阿赖耶识所变现故。言「胜义」者,阿赖耶识是实﹝藏文作「胜义」﹞种子,是一切种子实因缘故。
世亲意同。
[7] 即二法同六种差别,未分别论。
[8] 《摄论‧世亲释》云︰
若于此时种子有,即于尔时果生故。
《摄论‧无性释》云
已灭,生果不应理故,如死鸡鸣。
但无性复解如「莲华根」,似内外种兼论,不只以外喻内。《疏》下
文云「可细寻之」,即「不论外」不可决定。
[9] 《摄论‧无性释》续云︰
是故应许种子与果俱时而住。以此与果不相违故。如莲华根。虽复俱有,然非一二三剎那住,犹如电光﹝以下兼论「恒随转」义,亦兼论内外种﹞。何者应知此恒随转?剎那转转﹝即展转义﹞,经于多时,恒随转故。所以者何?其根损益,枝等同故。
[10] 「略」,疑为「他」。
[11] 「等」,取一说、说出世、鸡胤。
[12] 九无为法中第八「缘起支性」。
[13] 九无为法中第九「缘起真如」。
[14] 「正量部」,梵文为「sajmitiya」。
[15] 《大毗婆沙论》卷三十八,则举分别论者及法藏部﹝梵文
「dharmaguptaka」﹞云︰
或复有执诸有为相皆是无为,如分别论者彼作是说︰若有为相体是有为,性羸劣故,则不能生法、住法、异法、灭法。以有为相体是无为,性强盛故,便能生法,乃至灭法。或复有执︰三相是有为,灭相是无为,如法密部彼作是说︰若无常相体是有为,性羸劣故,不能灭法,以是无为性强盛故,便能灭法。
「分别论者」,乃指邪分别者。
《杂集论述记》卷十云︰
正量部命、迟、色、次、心、速……心,经十六念。
余如前引《枢要》卷中说。
[16] 「如」字,《疏翼》原作「即」字,《大正藏》作「如」。
[17] 智周《演秘》云︰
谓无姓人现行第七熏成种时,虽果俱有,以﹝所熏﹞种子果体性沉隐﹝即「现」三义中缺「显现」一义﹞,所以现七不名种子。
问︰论云「谓与所生现行果法」,简诸现识不名种讫,论更用下之「现」字,何烦《疏》说云「显现」简耶?答︰若无下「现」,疑因无体,及在过、未,亦何名种?为遮此事,故置「现」言。
若尔,现中但摄二义。前「现行」言已简现识,下「现」字中,应除「显现」!答︰即「显现」言,释彼第七非种所以。若不尔者,有何所以,无姓第七不名种耶?若尔,论何不言「显现」?答︰若言「显现」,唯得一义,失余二义。故不言「显现」。
问︰「显现」乃遮一切现行,何但无姓?﹝答:﹞余﹝有姓﹞现,缺余﹝义﹞,非但此一。无姓第七,唯缺此一,故偏简焉。
如理《义演》云︰
其有姓人、无姓人前六种,于无想天等五位不行,缺恒随转,非此所论。……有姓第七缺恒随转,此中不简,如第三恒随转门中对简故。
[18] 道邑《义蕴》云︰
有二解︰一云︰…
《成唯识论疏翼 第一冊 卷二 十六、种子六义》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