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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课▪P2

  ..续本文上一页。按照我们佛教的观点,这种会合相属在名言当中也是不存在的,更不要说真实义当中。所以,它也不可能包括在彼生相属和同性相属当中。

  

有谓所作无常等,聚集一境之相属。

  有一群外道,他们认为:所作、无常、声音,这三个异体法实际上聚集在一个事物上面,因此,这叫做外境上的聚集相属,一个外境上的聚集相属。《自释》里面是这样讲的:比如黄牛的项峰、牛角、四个蹄子以及黄牛,这几个法聚集在一个动物上面,人们称之为黄牛;所以,不同的几个物体,聚合在一个本体上,这就是聚集相属。他们是这样认为的。

  但是,这种聚集相属根本没有必要。如果你们认为,实际上真的有这三个法存在;那我们前面观察同性相属的时候,就已经驳斥过了。所以说,在真正的外境上,所作、无常、声音,这三个法的实体不可能单独存在。既然它们单独不存在,那它们之间的相属也不可能存在,一个法不可能自己对自己相连。所以,在实际的外境上,这样的聚集相属是不存在的。而我们的意识分别当中,瓶子、它的无常以及所作三者,有一种同性相属。但是,我们将它包括在同性相属当中,并没有单独分开。

  

若谓依他之他法,即是差别法相属。

  他们认为有一种差别法相属。这样认为的:依靠他法来了知另外一个法,比如通过手杖来了解持杖者,当你到别人家里去的时候,如果别人家门口放着另外一个人的手杖,你觉得:哦!今天他家里来了一位客人,或者有一位赶路的人,可能脚不太方便,大概这位持杖者正在他家里!或者,有一辆轿车放在别人家门口:哦!拥有轿车的人在他家里。等等。通过其它法来了知这个人的特征,这叫做差别法相属。他们是这样认为的。

  其实,我们也可以这样观察。如果差别和差别法两个,是同一个时间,那就像我们刚才所讲的那样,根本不会有任何相属。从同一个时间的角度来讲,手杖和持杖者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如果以第一刹那的手杖,了解了第二刹那的持杖者,也就是说,这个人依靠手杖,在第二刹那的时候产生了一个持杖者的概念。那这样,他们之间就有刚才所讲的——能生所生的关系。

  刚才讲了,依靠手杖来了知持杖者,依靠第一刹那的手杖,第二刹那人们都称他为持杖者。如果没有手杖,第二刹那以后,人们不可能称它为持杖者。所以,从相续的角度来讲,它们之间有一种能生所生的关系。当然,这并不是近取因的能生所生,应该是俱有缘的能生所生。这一点,我们下面也会讲的。所以,手杖与持杖者的关系,也可以包括在彼生相属当中,没有必要单独安立。如果你们认为,手杖跟持杖者之间有一个同时的关系,但那是不可能的。因为同时不能发生任何关系,手杖并不是人当中产生的,人也并不是手杖里面产生的;而这两者,又并不是同体的关系。但是,它们之间应该有一种关系,在相续方面,互相帮助、互相起一点作用,对它的差别法起一点作用。所以,差别法的相属也可以包括在彼生相属当中。

  

有谓灭因现在果,称为连结之相属。

  有些认为:过去的因已经灭完了,现在的果才出现。现在的果与过去的因之间,应该有一种东西在联系。这个观点,我们前面已经破完了。对方认为的连结相属,如果是常有,它不能连结;如果是无常,已经成了无穷。所以这个连结相属,我们在名言当中也最好不要承认,没有必要。这完全是外道的一种邪说,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

  

有谓我与所作二,则具能作之相属。

  有些外道认为,“我”是有情法,如数论外道;有些外道认为,“我”是无情法,如胜论外道。不管怎么样,他们都认为:神我是一种常有的法。这个常有的法,它的作用:如自性(主物)或者说四肢伸出来、收回去等。我和作用之间有一个能作的关系。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连名言当中,这种关系也没有。为什么呢?因为所谓的常我,在名言的正量当中不能成立。所以,我们没有必要将这种关系摄在两个相属当中。

  

有谓眼睛见色法,乃是接触之相属。

  有些外道认为:依靠外境的色法能产生眼识,也就是说,我们的眼根能见到外境;所以,这两者之间有一种接触关系。实际上,对方所许的接触相属,也是不合理的。如果你们讲,依靠自己增上缘的眼根和所缘缘的外境色法而产生眼识,那这叫做彼生相属。因为,依靠外境而产生了你的眼识;所以,这个属于在彼生相属当中。如果同一个时间,眼根跟外面的色法接触,再怎么样,这也是不可能的事情。可见,你们的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所以,对自己所承许的观点,一定要分析;如果没有分析而随便承许,这是不合理的。

  

主仆以及配偶等,皆是相属愚者说。

  也有愚者外道这样承认:诸如,同一个时间当中的国王和大臣,或者杜鹃与燕子,他(它)们之间有主人和仆人的关系。丈夫和妻子,还有天鹅和黄野鸭等,他(它)们之间有一种夫妻关系。但是,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

  为什么不合理呢?首先,这种关系在同性相属里面不能安立。比如国王和仆人,他们两者是同一个本体,这肯定不合理。丈夫和妻子也是,同一个本体不合理。那他们之间有没有关系呢?如果是同一个时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没有的。如果是不同时间,那我刚才所讲的那样,比如:仆人照料国王的生活,给国王提供好的饮食、衣服,那这样,就会对国王的差别法方面起到一些作用。因为仆人照顾得非常周到,国王吃得很好,后来国王长得越来越胖。那么,我们可以这样说,这两者之间有能生所生的关系。妻子与丈夫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都有这样一种俱有缘的关系。因为互相帮助得很好,所以就会在第二刹那以后起到一些作用,起到俱有缘方面的作用。比如丈夫和妻子,妻子在吃穿方面对丈夫照顾得很好,那自然会对他后来的健康起到一些作用,这叫做俱有缘的关系,可以包括在彼生相属当中。

  除此之外,世间人们所承认的,人与人之间的关心、感情等。在真正的外境上,这些绝对是不存在的。前一段时间,我们也分析过。其实,这些全部是分别念来安立的,是用自己的实执来安立的。如果你真正知道万法唯心造,尤其所谓的关系在外面的事物当中不存在;那就能断除许许多多的贪执。在《集量论自释》里面,已经非常清楚地讲了:外道所承认的这些道理没有任何意义,所以,为了断除外道所承认的这些执著,而造了《集量论》。实际上,相属方面的任何一种道理,都是分别念假立的。《定量论》当中是这样讲的:实际外境当中,所谓的相属绝对不存在,所有的相属全部是心假立的。在《定量论》中,这一句说得非常清楚。因此,我们一定要知道这个道理。

  但世间上,有千千万万的人根本不知道这一点,他们始终认为:人与人之间有关系,人与自然之间也有关系;我们之间的关系不好,我们之间的关系已经没有了。我听说有些人:啊!现在我们之间没有关系了,心里特别伤心。然后以跳崖、跳楼等方式自杀,这种现象非常多。

  实际上,不说我们中观和一些密法的修行,从因明的角度来讲:人与人之间也好,或者任何人与物质之间,在事物的本体上没有任何关系。所谓的关系,只在我们分别念安立的情况下才存在。如果分别念没有安立,那关系就不成立。这个问题,我们下面还会讲的。

  下面,萨迦班智达以同一个道理,遮破上面所讲的所有外道:

  

承许外境有相属,依观一异而遮破

  总而言之,上面所讲到的,各种不同、众说纷纭的外道观点,我们通过一个理证就能一并破除,可以说一网打尽、全部摧毁。怎么摧毁呢?如果你们承认,在外境上真正有自相的关系,那我们通过一体或者他体的观察方法来抉择。如果是他体,前一段时间我们分析过,任何一个他体事物,它都安住在自己的本体当中,对任何一个法,连微尘许的混合也不可能存在。它自己安住在自己的位置上,绝对不会有混杂的情况。如果是一体,那自己对自己相连,在世间当中,这也是不能承认的。所以,只要承认外境的关系,我们就可用一体他体的观察方式来遮破,这非常容易。

  

若谓俱有等相属,以遣余连而理解。

  如果对方认为:在外面的事物上,我们并不承许这些关系。但上面所讲的,俱有相属等各种观点,实际上,与你们佛教所承认的遣余方式完全相同:与境也有一定的关系,与分别念也有一定的关系。他们以这种方式来安立,但是,这样的承许是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

  

俱有者等有能害,若无能害摄二中。

  你们这种说法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呢?既然你们已经承认,在外境当中,根本不可能存在实有的相属;那我们佛教,所有相属包括在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当中,这样一来,你们外道承认的,有正理违害的关系就不能承认。比如前面讲的:常有和无常两个,有会合的相属;我和我的作用,有能作的相属;因和果之间的连结关系。这些关系,不要说实际真理当中不存在,连世间的名言也是不存在的。所以,最好不要承认这些关系,因为它们有正理违害。凡是有正理违害的,纵使你有再大的势力、再高的智慧,也没办法建立。比如:在名言当中,人们都承认,火的本性是热的;如果你说火的本性是凉的,那就有世间名言的违害,谁也不会这样承认。所以,千万不能承认有能害的相属。

  如果没有任何违害,比如刚才前面的部分相属,我们佛教也可以承认。但这些相属可以包括在彼生相属和同性相属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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