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品思考题答案
18课
48、无分别识缘取的方式以及其对境的实相是什么?请举例说明。
答:无分别识以显现的方式缘取自己的对境,比如对境白色海螺的形象只要显现在自己的眼识前,即完成了眼识的缘取方式。而且在一切真现量前,外境一五一十而显现,如瓶子的所作与无常一样的一个实体不会显现不同他体;瓶颈与瓶腹一样的不同对境不可能显现为一个。凡是对境具有的特性全部顿时显现,而不存在个别法显现,个别不现的轮番交替现象。比如当镜中映现色相时,色相所具有的一切形色都会了然现出。
境之实相:一、“对境所有一切性,一体不容有众多”:对境事物本身拥有的一切性质是一体,诸如蓝宝石的形状、蓝色、所作、无常在外境上面根本不可能有多种异体。也就是说三角状的宝石它本身的颜色也是蓝色的,并且这颗三角形蓝宝石也是以造作而形成的,它的本体是刹那的无常性,这些都是一个本体,而不可能在蓝宝石上存在不同的本体。
二、“众多住一不可有”:如果是多种他体事物,是不同的法住在一个本体上,这也是不可能的。比如蓝宝石、青莲花、蓝天和大海是不同的事物,所以它们永远不可能存在一个单独蓝色的“总”,又如瓶子上的众多微尘之间是他体,在瓶子上不相混杂独立存在,而不可能住于一个实有的本体当中。
三、“一法无有明不明”:对境本体无二无别的一个实体绝不会现出明显与不明显的部分。比如蓝宝石的形状、颜色、无常、所作是不可分割的一个实体,所以当我们看见蓝宝石时,在眼识前这些都已经显现了,不可能只是显现了颜色和形状而没有显现无常。
总而言之,从外境的角度观察时,外境的一个本体不可能是众多,众多的本体也不可能是一体,若是一个本体上也不可能有明与不明的两部分,这是任何一个事物的自然规律及性质,非常关键。
49、“识境互相无错乱”是如何体现的?请以眼识为例说明。
答:凭借对境上如何存在的力量,致使根识生起具有某一对境的形象。因此,如果某对境不存在,决定不会出现缘取它的识。由此可见,有境心识与对境事物互不错乱。
比如外境有一匹花布,花布上面有白色、红色等多种颜色,那么也应该生起这些颜色的眼识,能取和所取是根本不会错乱的,能所等量最能体现无分别识前识境互相不错乱的道理。否则,外境有多种颜色,而有境只有一种眼识是不合理的,因为二者不相合之故;或者外境只有一种颜色,有境眼识有多种,这也是互相错乱。
50、现量既然是无决定性的,那它如何能断除增益,安立为正量?它是通过什么方式进行破立的?
答:第一问:现量是无分别的,虽然它没有决定性,它本身也不可能断除增益,但此处是从未颠倒错乱对境的角度成立现量是正量。
第二问:现量是依凭自力或他力引发决定来进行破立的:
一、 依凭自力引发决定而进行破立:比如见到珊瑚时,在颜色的反体上无有错乱的理由,因此凭借自力能引出决定,由此证明现量是正量。
二、依凭他力引发决定而进行破立:比如无常的反体上存在会导致其他相同情况出现等错乱的理由,故而需要借助诸如“执著所作之识”的他力而予以决定。
现量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破立的。
19课
51、个别论师认为执蓝色反体的识既非现量,也非比量,也不可能是遣余,这种观点合理吗?
答:不合理。因为他们没有搞清楚,现量所见的是与事物本身不可分割的一体法,不会有“这是蓝色,它是非蓝色以外法”的遣余,现量是不会分割事物的,而现量照见了对境的蓝色,照见之后就产生了“这是蓝色柱子”的分别念,实际产生的这种念头就是一种遣余的分别念。因为当执著这是蓝色时,非蓝色的黄色、白色、青色等各种其他颜色已经全部被遣除了,之后才建立了蓝色自己的本体。当我们执著一个事物或者说出一个名称的时候,它的违品已经被遣除了,只要不是事物本体的法全部都成为违品,违品全部被遣除。所以,所谓蓝色的执著既是分别念,也是遣余。
执著蓝色的分别念既不是现量,也不是比量,因为执著蓝色的分别念,从外观的角度讲它毕竟是一种分别念,所以不属于正量,但从内观的角度,实际它就是自明自知的一种自证,这种自证全部可以包括在自证现量中,陈那论师在《集量论》中说:“分别亦许为自证。”所以分别念也可以承许为自证。
52、为什么无分别有决定性不合理?二位理自在的究竟意趣是什么?
答:第一问:因为若有决定性,则能够断除增益,但是断除增益并不是现量的工作、作用,现量只能显现对境。所以无分别有决定性不合理。
第二问:陈那论师和法称论师的究竟观点应该是说增益和决定性的两种心识是遣余,并不是现量的有境。比如:我认为“这是柱子”,是排除了柱子以外的事物,而建立柱子的本体,在分别念前取对境总相;若认为“柱子是常有”(增益),是以排除了柱子常有以外的其他事物的方式而取境的,这二种有境都是遣余,而并非是用现量见到反体,因为反体是用分别念安立的。法称论师的《释量论》中讲到:分别心能断除部分的违品,比如认为柱子不是常有等分别心,声音和名称也能断除一些分别的违品。而现量则不可能断除分别的违品,只要呈现在面前就全部能了知。
53、分别取显现境有哪三大过失?
答:一、若显现则破立成同时。
如果按照因明前派的观点,以分别念或名称来取显现,即以显现的方式来衡量外境,则世间当中所有的破立、有无、是非等全部都变成一体了。如果以显现的方式来衡量,则心里面想某一个事物的时候,事物的全部反体就会在我的意识面前显现,这有很大的过失,比如想柱子的时候,其本身无常、所作、生灭等特征,就会全部明白、通达;同样的道理,如果语言也具有这样的功能,则世界上只要是能说“柱子”的人,就会通达柱子全部的特征,但这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衡量外境的时候,全部是以分别念了知;说外境的时候,全部是用语言大概地宣说,都没有以显现的方式现见。
二、一境的所有名称皆为异体。
如果以分别念和语言能取外境所有的现象,这是不合理的,一个事物从分别念的角度讲可以取很多不同的名称,如所作、无常等,而且它们都有不同的能力和作用,如果按照因明前派所说的以分别念和语言能取外境所有的现象,所作和无常这些全部就变成了只是不同的名称而已,也就是说,只是名称不同,但实际并没有什么差异。因为,从事物本体的角度来讲,在自相的本体中所作就是瓶子,瓶子就是无常,这三者是一味一体没有什么可分的,也就是说,这三者全部是一味一体,如果这样承认,我们平时依靠因、法、事三者来进行推理,比如“这个瓶子是无常的,因为所作之故”,其中“瓶子”是所诤事,“无常”作为立宗的法,“所作”为因,进行三相推理的时候,这三者在因明当中有不同的名称,叫做因法事。从瓶子的所作、无常等是不同的反体角度,以自性因的情况下可以立因法事三者,从自体的角度,所作、无常、瓶子是一味一体的缘故,以分别念真正衡量时因法事三者就无法分开,当说“瓶子无常,所作之故”时,就根本无法进行推理,因为不同反体只不过是不同的名称,仅是异名而已。
三、若以反体辨别则成遣余。
对方说无常、所作等全部是以反体来分的,那它的有境决定是遣余,如果是遣余,则所作、无常等除了在分别念面前假立以外,根本不会有它的实质,没有实质,则无分别的现量是不可能见到这些反体的。如果说以无分别的识来见到这些反体,这是极大的错误,因为现量根本不可能见反体。所以不管是因明前派,还是世间上不认识正理的人,只要认为无分别识能照见反体,就是不合理的。
20课
54、如何安立遣余的自性?《释量论》中所谓遣余有哪三种特点?
答:第一问:遣余只是以分别念假立的,因此,除了心中的概念以外单独的遣余根本没有真实的对境或对境法相,然而以自相、总相误为一体的取舍对境就是自相。尽管在外境事物上,一体、他体互不混杂,但对于自相是一体、是他体,通过遣余的执著方式而可能出现将一体执为一体、他体执为他体,以及将一体执为他体、他体执为一体四类情况。
第二问:第一个特点是耽著自相,遣余只是耽著其所追随目标的自相,即所有的遣余都没有它自己真实的对境,是把自相和总相误认为一体而耽著自相的。
第二个特点是无真实对境,即遣余没有真实的对境,如果它有真实的对境,它就只能执著这个对境,而无法取舍执著对境之外的其他事物,但实际上并非如此,遣余的分别念无论是柱子、瓶子、有的、无的什么都可以接纳,所以它并没有真实的对境。
第三个特点是具有现量种子,所有的遣余是以前现量见到过、听到过的自相法在相续中种下的种子。比如脑海中显现了柱子遣余的总相,实际这是我们肯定曾经在某一个地方看到过的柱子的形象。
55、通过遣余可将他体执为一体和一体执为他体,请分别说明二者执著的原因、执著的方式和执著的必要性。
答:一、他体执为一体的缘由,一切火的种类均具有燃烧的作用,一切水的种类具有解渴等的作用,一切树都具备有枝有叶的相同法相,诸如此类的所有对境在错乱心识前浮现一个“总”的概念。
执著的方式:是由心识无始以来熏染的习气力而将这一切(同类)误解为“火”、“水”、“树”、“牛”的一个总概念。
其必要性:对于时间、地点、形象截然不同的一切别法进行破立的事,同时同地便可一清二楚,比如,只要一说“无树”,对方就会完全明白“所有的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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