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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讲记之十

  因明讲记之十

  现在开始说因支过失的六个不定。

  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四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五俱品一分转、六相违决定。

  这是列出了六个不定的名字。在上一次说四不成时说了,说,四不成是由于因支不能满足第一相遍是宗法性而使得有了过失,现在的六不定呢,则是因支不能满足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或者第三相异品遍无性而使得有了过失。这六不定可以分成三大类,第一共、第三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第四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第五俱品一分转,这四个不定是不能满足因的第三相异品遍无性而使得有了过失,这是一类。不共不定属于第二类,是不能满足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而使得有了过失。第三类就是相违决定,它不是不能满足因的第二相和第三相,而是立论者和论对者各用一个满足了因三相的因,结果呢,使得立论者得出了一个结论,论对者也得出了一个结论,可是,立论者得出的结论和论对者得出的结论刚好反了个儿,互相矛盾。

  下边儿咱们一个一个来解释。

  此中共者,如言,“声常,所量性故”。常、无常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为如瓶等所量性故,声是无常。为如空等所量性故,声是其常。

  这就是共不定过,刚才说了,说,这个共不定过是没有满足因的第三相异品遍无性。这儿咱稍微停一下,回忆一下前边儿说过的九句因。

  说《门论》中有个颂子,“宗法与同品,谓有、非有、俱,于异品各三,有、非有及二。”这是给大家说过的,大家还记不记得了~~意思就是说,宗同品具有因法的三种情况:有、非有、亦有亦非有;宗异品具有因法的三种情况:有、非有、亦有亦非有。

  别人在说这九句因时,都引用一本叫做《因轮论》的东西,可我没有见过,说是吕澄先生翻译的,谁如果啥时候见了,帮个忙,让我也看看。说《因轮论》的第三个颂子是,“又于同品有,无及彼俱二;异品亦复然,三者各三相”。吕澄先生在讲《因明入正理论》时引用这个颂子,在第一句的“又”字后边加了个括号,里边是“宗法”,变成了“又(宗法)于同品有”,注一下也好。这个颂子与《门论》意思是一样的。

  宗同品的三种情况与宗异品的三种情况两两搭配起来,就产生了九句因。九句因前边儿说过了,现在只简单回忆一下子。

  1、同品有异品有(同异品俱有)。我们来举个例子。“人是要死的东西,存在物故”,就是说,人是要死的,因为是存在的。同品呢,象有情类都是,猪、马、牛等,异品呢,象器世间的金属、山河大地等。2、同品有异品非有。比如说,“人是要死的东西,是生物故”,就是说,人是要死的,因为是活的。3、同品有异品有非有(同有异俱)。比如说,“人是动物,是生物故”。异品不但包括草木等植物类,还包括金银铜铁等。4、同品非有异品有。比如说,“人是不会死的,是生物故”,同品包括金银铜铁等,它们都不会死,而异品呢,牛、马等都是会死的。5、同品非有异品非有。比如说,“人是生物,理性动物故”。6、同品非有异品有非有(同无异俱)。比如说,“人是不会死的东西,是动物故”。7、同品有非有异品有(同俱异有)。比如说,“人非动物,是生物故”。8、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同俱异无)。比如说,“人是要死的,是动物故”。9、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同俱异俱)。比如说,“人是黄色的,是动物故”。通过这些例子,咱们就可以看出来对错。这例子是唯识大家罗时宪先生举的,咱可不敢掠人之美。

  陈那论师在《理门论》中还有一个总结颂,“于同有及二,在异无是因,翻此名相违,所余皆不定。”意思就是说,于同品有和有非有,而于异品非有的,才是正因,于此相反的是相违因,其余的都是不定因。

  在这九句因中间,第二、第八两句正因咱不说,现在说的是不定因,咱就注意这第一、第三、第五、第七、第九这五句不定因。

  现在说的这个共不定,其实就是九句因的第一句。咱们看商羯罗主菩萨在《因明入正理论》中给举的例子。“声是常,所量性故”。这是声论师对佛教徒立的式子,“量”就是认识、思量的意思,“所量”就是思量的对象,认识的对象,是客观事物。这个因的范围就特别特别的大,什么都包括进去了。我们看,所立法是“常”,凡具有常性的事物,都是同品,象虚空。凡不具常性的事物,象瓶,就是异品。虚空等具有常性的事物,是思量的对象,就是同品有,瓶等不具常性的事物,也是思量的对象,就是异品有。那么,“所量性”既贯通于常,又贯通于无常,所以,根据“所量性”这个因根本不能断定“声”到底是常还是无常。

  看论文中的原话。“声常,所量性故”,这是一个例子。“常、无常品”,“常”是所立法,凡具有常性的事物都是“常品”,在“声常,所量性故”这个例子中,就是宗同品;凡具无常性的事物就是“无常品”,在这个“声常,所量性故”例子中就是宗异品。“皆共此因”,就是,无论常品还是无常品,都与例子中的因支“所量性”是贯通的,因支的范围太宽了,把同品、异品一网打尽了。“为如瓶等所量性故,声是无常。为如空等所量性故,声是其常。”这是举的同品、异品实例,说瓶是异品,但瓶是无常的,可瓶也可以作为认识对象,那么,拿瓶作例子,就可以证明声是无常。“(虚)空”是同品,“(虚)空”是常的,“(虚)空”也可以作为认识对象,那么,拿“(虚)空”作例子,就可以证明声是常的。虽然,声可以划入“所量性”的范畴,但所量性里边儿还可以划分成截然相反的两部分,声到底划在哪儿?不知道!那么,所量性作为因支来说,范围就太宽了。

  按通则,三支论式的因支的外延必须小于宗后陈,最多最多你等于宗后陈。

  在《因明大疏》中,窥基法师还介绍了宽因、狭因,还举有例子,说比如象“所量性”就是宽因,而比如“勤勇”就是狭因,实际上宽因、狭因要放在具体的例子中才能确定,因为宽狭只是相对概念而已。最好你们自己看一下《大疏》。

  窥基法师也把共不定分了分。

  a。他共不定。比如,佛教徒对数论师立了一个式子,“汝我无常,许谛摄故,如许大等”。什么意思呢?就是,佛教徒说,你数论师所说的“我”实际上是无常的,数论师立二十五谛,其中有“神我”,说“神我”是精神现象的根本,佛教徒说数论师的“我”实际上是无常的,这个“我”就是数论师说的“神我”。佛教徒说人家的“(神)我”其实是无常的,人家数论师当然不承认了,因为数论师说“神我”是常的,佛教徒就得说出理由,佛教徒说“许谛摄故,如许大等”。佛教徒所立的这个式子的宗是“汝我无常”,“无常”是宗后陈,无常的同品是二十三谛,异品是自性,这里的二十三谛、自性都是按照数论师的思想说的,因为这个式子本来就是对数论师立的。数论师说自性是常的,他们说自性是“本而非变易”,“神我”也是常的,但“神我”与“自性”不同,是“非本非变易”,其它的二十三谛都是变易的。佛教徒说人家的“我”实际上是无常的理由就太宽了。二十三谛也是“谛”,自性也是“谛”,你若拿二十三谛出来,就可以证明“(神)我”无常,但若拿自性出来,又可以证明“(神)我”常。佛教徒立的式子中的“大”,是二十三谛中的五大地、水、火、风、空。

  b。自共不定。比如,数论师说,“我是常,许谛摄故,如许自性”。这个式子中的我,还是“神我”,在数论师的理论体系中,常的同品有自性!异品有二十三谛!要想证明“我”是常,拿自性出来,要想证明“我”是无常,拿二十三谛出来。因支的外延过宽。

  c。共共不定。《因明入正理论》所举的例子“声常,所量性故”就是。

  韩廷杰老师在说共不定时举了个例子,说,“张三是人,有目故,如李四”。这就是标准的共不定,我们说,猪、牛、狗、鶏都有目,难道能说猪、牛、狗、鶏都是人?不能吧~~因的范围太宽了。

  言不共者,如说,“声常,所闻性故”。常、无常品,皆离此因,常、无常外,余非有故,是犹豫因。此所闻性其犹何等?

  这个不共不定实际上就是九句因的第五句。它是与共不定刚好相反。共不定是因的范围过大,把同品和异品都包括进去了,而不共不定则是因的范围太小,把同品、异品都排除在外了,不共不定把同品、异品一幷排除在外,就导致了不能满足同品定有性,不能满足同品定有性就成了过失。

  看商羯罗主菩萨举的例子。“声常,所闻性故”,这是声论师立的式子。是声论师对谁立的?不知道,沈剑英先生说是声论师对除胜论以外的其它各派立的,其实不见得,因为这只是个假设的式子而已,在能不得罪人的情况下最好不举人家。至于沈剑英先生为什么说这个式子是声论师对除胜论师以外的其它各派立的,是因为到下边儿的相违决定时声生论师和胜论师有个辩论,声生论师所举的例子就是“声常,所闻性故,如声性”,声生论是声论的一个支派,声生论师的“声常,所闻性故,如声性”现在不说,只要知道胜论师承认“声性”是同法喻的。咱们先来分析不共不定中的“声常,所闻性故”这个例子。

  在“声常,所闻性故”这个式子中,因支是“所闻性”,宗后陈是“常”,宗前陈是“声”。这个式子的宗前陈“声”与因支“所闻性”,其外延完全重合。就是说,因支“所闻性”除了宗前陈“声”以外,再也容纳不了宗后陈“常”的同品或异品了。因支不容纳异品倒是符合了因三相中的第三相异品遍无性,可是,它不容纳同品,就不能满足第二相同品定有性了。

  注意,剔除宗上有法,这是在前边儿就说过的,这是因明的最基本规矩。

  如果因支满足不了第二相同品定有性,那么,在立论式时就举不出喻支,有因无喻是不可以的。在《因明大疏》中有句话,说,“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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