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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講記之十

  因明講記之十

  現在開始說因支過失的六個不定。

  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叁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四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五俱品一分轉、六相違決定。

  這是列出了六個不定的名字。在上一次說四不成時說了,說,四不成是由于因支不能滿足第一相遍是宗法性而使得有了過失,現在的六不定呢,則是因支不能滿足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或者第叁相異品遍無性而使得有了過失。這六不定可以分成叁大類,第一共、第叁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第四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第五俱品一分轉,這四個不定是不能滿足因的第叁相異品遍無性而使得有了過失,這是一類。不共不定屬于第二類,是不能滿足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而使得有了過失。第叁類就是相違決定,它不是不能滿足因的第二相和第叁相,而是立論者和論對者各用一個滿足了因叁相的因,結果呢,使得立論者得出了一個結論,論對者也得出了一個結論,可是,立論者得出的結論和論對者得出的結論剛好反了個兒,互相矛盾。

  下邊兒咱們一個一個來解釋。

  此中共者,如言,“聲常,所量性故”。常、無常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爲如瓶等所量性故,聲是無常。爲如空等所量性故,聲是其常。

  這就是共不定過,剛才說了,說,這個共不定過是沒有滿足因的第叁相異品遍無性。這兒咱稍微停一下,回憶一下前邊兒說過的九句因。

  說《門論》中有個頌子,“宗法與同品,謂有、非有、俱,于異品各叁,有、非有及二。”這是給大家說過的,大家還記不記得了~~意思就是說,宗同品具有因法的叁種情況:有、非有、亦有亦非有;宗異品具有因法的叁種情況:有、非有、亦有亦非有。

  別人在說這九句因時,都引用一本叫做《因輪論》的東西,可我沒有見過,說是呂澄先生翻譯的,誰如果啥時候見了,幫個忙,讓我也看看。說《因輪論》的第叁個頌子是,“又于同品有,無及彼俱二;異品亦複然,叁者各叁相”。呂澄先生在講《因明入正理論》時引用這個頌子,在第一句的“又”字後邊加了個括號,裏邊是“宗法”,變成了“又(宗法)于同品有”,注一下也好。這個頌子與《門論》意思是一樣的。

  宗同品的叁種情況與宗異品的叁種情況兩兩搭配起來,就産生了九句因。九句因前邊兒說過了,現在只簡單回憶一下子。

  1、同品有異品有(同異品俱有)。我們來舉個例子。“人是要死的東西,存在物故”,就是說,人是要死的,因爲是存在的。同品呢,象有情類都是,豬、馬、牛等,異品呢,象器世間的金屬、山河大地等。2、同品有異品非有。比如說,“人是要死的東西,是生物故”,就是說,人是要死的,因爲是活的。3、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同有異俱)。比如說,“人是動物,是生物故”。異品不但包括草木等植物類,還包括金銀銅鐵等。4、同品非有異品有。比如說,“人是不會死的,是生物故”,同品包括金銀銅鐵等,它們都不會死,而異品呢,牛、馬等都是會死的。5、同品非有異品非有。比如說,“人是生物,理性動物故”。6、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同無異俱)。比如說,“人是不會死的東西,是動物故”。7、同品有非有異品有(同俱異有)。比如說,“人非動物,是生物故”。8、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同俱異無)。比如說,“人是要死的,是動物故”。9、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同俱異俱)。比如說,“人是黃色的,是動物故”。通過這些例子,咱們就可以看出來對錯。這例子是唯識大家羅時憲先生舉的,咱可不敢掠人之美。

  陳那論師在《理門論》中還有一個總結頌,“于同有及二,在異無是因,翻此名相違,所余皆不定。”意思就是說,于同品有和有非有,而于異品非有的,才是正因,于此相反的是相違因,其余的都是不定因。

  在這九句因中間,第二、第八兩句正因咱不說,現在說的是不定因,咱就注意這第一、第叁、第五、第七、第九這五句不定因。

  現在說的這個共不定,其實就是九句因的第一句。咱們看商羯羅主菩薩在《因明入正理論》中給舉的例子。“聲是常,所量性故”。這是聲論師對佛教徒立的式子,“量”就是認識、思量的意思,“所量”就是思量的對象,認識的對象,是客觀事物。這個因的範圍就特別特別的大,什麼都包括進去了。我們看,所立法是“常”,凡具有常性的事物,都是同品,象虛空。凡不具常性的事物,象瓶,就是異品。虛空等具有常性的事物,是思量的對象,就是同品有,瓶等不具常性的事物,也是思量的對象,就是異品有。那麼,“所量性”既貫通于常,又貫通于無常,所以,根據“所量性”這個因根本不能斷定“聲”到底是常還是無常。

  看論文中的原話。“聲常,所量性故”,這是一個例子。“常、無常品”,“常”是所立法,凡具有常性的事物都是“常品”,在“聲常,所量性故”這個例子中,就是宗同品;凡具無常性的事物就是“無常品”,在這個“聲常,所量性故”例子中就是宗異品。“皆共此因”,就是,無論常品還是無常品,都與例子中的因支“所量性”是貫通的,因支的範圍太寬了,把同品、異品一網打盡了。“爲如瓶等所量性故,聲是無常。爲如空等所量性故,聲是其常。”這是舉的同品、異品實例,說瓶是異品,但瓶是無常的,可瓶也可以作爲認識對象,那麼,拿瓶作例子,就可以證明聲是無常。“(虛)空”是同品,“(虛)空”是常的,“(虛)空”也可以作爲認識對象,那麼,拿“(虛)空”作例子,就可以證明聲是常的。雖然,聲可以劃入“所量性”的範疇,但所量性裏邊兒還可以劃分成截然相反的兩部分,聲到底劃在哪兒?不知道!那麼,所量性作爲因支來說,範圍就太寬了。

  按通則,叁支論式的因支的外延必須小于宗後陳,最多最多你等于宗後陳。

  在《因明大疏》中,窺基法師還介紹了寬因、狹因,還舉有例子,說比如象“所量性”就是寬因,而比如“勤勇”就是狹因,實際上寬因、狹因要放在具體的例子中才能確定,因爲寬狹只是相對概念而已。最好你們自己看一下《大疏》。

  窺基法師也把共不定分了分。

  a。他共不定。比如,佛教徒對數論師立了一個式子,“汝我無常,許谛攝故,如許大等”。什麼意思呢?就是,佛教徒說,你數論師所說的“我”實際上是無常的,數論師立二十五谛,其中有“神我”,說“神我”是精神現象的根本,佛教徒說數論師的“我”實際上是無常的,這個“我”就是數論師說的“神我”。佛教徒說人家的“(神)我”其實是無常的,人家數論師當然不承認了,因爲數論師說“神我”是常的,佛教徒就得說出理由,佛教徒說“許谛攝故,如許大等”。佛教徒所立的這個式子的宗是“汝我無常”,“無常”是宗後陳,無常的同品是二十叁谛,異品是自性,這裏的二十叁谛、自性都是按照數論師的思想說的,因爲這個式子本來就是對數論師立的。數論師說自性是常的,他們說自性是“本而非變易”,“神我”也是常的,但“神我”與“自性”不同,是“非本非變易”,其它的二十叁谛都是變易的。佛教徒說人家的“我”實際上是無常的理由就太寬了。二十叁谛也是“谛”,自性也是“谛”,你若拿二十叁谛出來,就可以證明“(神)我”無常,但若拿自性出來,又可以證明“(神)我”常。佛教徒立的式子中的“大”,是二十叁谛中的五大地、水、火、風、空。

  b。自共不定。比如,數論師說,“我是常,許谛攝故,如許自性”。這個式子中的我,還是“神我”,在數論師的理論體系中,常的同品有自性!異品有二十叁谛!要想證明“我”是常,拿自性出來,要想證明“我”是無常,拿二十叁谛出來。因支的外延過寬。

  c。共共不定。《因明入正理論》所舉的例子“聲常,所量性故”就是。

  韓廷傑老師在說共不定時舉了個例子,說,“張叁是人,有目故,如李四”。這就是標准的共不定,我們說,豬、牛、狗、鶏都有目,難道能說豬、牛、狗、鶏都是人?不能吧~~因的範圍太寬了。

  言不共者,如說,“聲常,所聞性故”。常、無常品,皆離此因,常、無常外,余非有故,是猶豫因。此所聞性其猶何等?

  這個不共不定實際上就是九句因的第五句。它是與共不定剛好相反。共不定是因的範圍過大,把同品和異品都包括進去了,而不共不定則是因的範圍太小,把同品、異品都排除在外了,不共不定把同品、異品一幷排除在外,就導致了不能滿足同品定有性,不能滿足同品定有性就成了過失。

  看商羯羅主菩薩舉的例子。“聲常,所聞性故”,這是聲論師立的式子。是聲論師對誰立的?不知道,沈劍英先生說是聲論師對除勝論以外的其它各派立的,其實不見得,因爲這只是個假設的式子而已,在能不得罪人的情況下最好不舉人家。至于沈劍英先生爲什麼說這個式子是聲論師對除勝論師以外的其它各派立的,是因爲到下邊兒的相違決定時聲生論師和勝論師有個辯論,聲生論師所舉的例子就是“聲常,所聞性故,如聲性”,聲生論是聲論的一個支派,聲生論師的“聲常,所聞性故,如聲性”現在不說,只要知道勝論師承認“聲性”是同法喻的。咱們先來分析不共不定中的“聲常,所聞性故”這個例子。

  在“聲常,所聞性故”這個式子中,因支是“所聞性”,宗後陳是“常”,宗前陳是“聲”。這個式子的宗前陳“聲”與因支“所聞性”,其外延完全重合。就是說,因支“所聞性”除了宗前陳“聲”以外,再也容納不了宗後陳“常”的同品或異品了。因支不容納異品倒是符合了因叁相中的第叁相異品遍無性,可是,它不容納同品,就不能滿足第二相同品定有性了。

  注意,剔除宗上有法,這是在前邊兒就說過的,這是因明的最基本規矩。

  如果因支滿足不了第二相同品定有性,那麼,在立論式時就舉不出喻支,有因無喻是不可以的。在《因明大疏》中有句話,說,“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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