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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佛顶首楞严经义贯 卷八▪P13

  ..续本文上一页非远”:若众生心中情少想多,即其胜想不纯,掺杂微情;此类众生与上一类之“纯想”者相较,即稍下劣。因此其虽可轻举,但亦不能远飓。

  “即为飞仙”:此类为九分想、一分情之众生。

  “大力鬼王”:此为八想二情之众生。

  “飞行夜叉”:此为七想三情之众生。

  “地行罗刹”:此为六想四情之众生。

  “保绥法忍”:“保”,保护。“绥”,绥靖。“法忍”,于所得法达于忍可、安住。谓保护绥靖禅者之周围,令其于所证得之法得以忍安、安住。

  “是等亲住如来座下”:谓这类众生即成为佛法之内护,而得住于如来座下。

  【义贯】

  若众生宿修“纯”心观“想”于舍报之后“即”得“飞”升,故“必生”于“天上”,而为天人。“若”于其所修得之“飞心中”,平日亦“兼”修“福”业及“兼”修“慧”业(如供养三宝、听经闻法等),“及与”发种种“净愿”,由于纯想、福慧、净愿之力,当其寿命将尽时,即“自然心开”,得“见十方佛”,故“一切净土”,皆得“随愿往生”。

  其他众生若“情少想多”,虽能“轻举”亦“非”能至于“远”处,此类众生“即”成“为飞仙”(由于九想一情)、或“大力鬼王”(由于八想二情)、或“飞行夜叉”(由于七想三情)、或“地行罗刹”(由于六想四情);此等众生皆能“游于四天”,下,其“所去”来“无”有障“碍”。

  于此四类众生之中,“其中若有”曾发“善愿”或存“善心”,愿“护持我”佛“法,或”于戒坛“护”持如来“禁戒”,或于平日“随”侍拥护“持戒人;或护” 持“神咒”,而“随”侍“持咒者;或” 于禅堂中“护”修“禅定,保” 护“绥”靖道场,令禅者于所得“法”而得“忍”可、安住。“是等”众生即得“亲住如来座下”,而为如来之内护。

  2.不升不堕——人道(情想参半之众生)

  【情想均等,不飞不坠,生于人间,想明斯聪,情幽斯钝。】

  “想明斯聪”:“斯”,于是。由于人道众生具有五分想、五分情,以此五分之想体多系明达,因此人道众生多有聪利者,如能觉观知识,推度事理,在这方面人道众生胜于三恶趣众生。

  “情幽斯钝”:“情幽”,情之体性为幽闭。以人道众生具五分情,故亦由于此五分情之幽闭本心,而成闇钝,因此令其不能有神通智觉,亦不能飞举。

  【义贯】

  若诸众生其“情”与“想均等”(具五分情五分想),故虽“不”能“飞”升,亦“不”致“坠”落至三途,因而多“生于人间”。由于其具有五分“想”,以想之体性为“明”达,“斯”有一半“聪”利之性;复由于其具五分“情”,而情之体性乃能“幽”闭心智,“斯”成一半暗“钝”之相。

  3.下堕之类——三途(情多想少之众生)

  【情多想少,流入横生,重为毛群,轻为羽族。七情三想,沉下水轮,生于火际,受气猛火,身为饿鬼,常被焚烧;水能害己,无食无饮,经百千劫。九情一想,下洞火轮,身入风火二交过地,轻生有间,重生无间,二种地狱。

  纯情即沈,入阿鼻狱。若沉心中,有谤大乘,毁佛禁戒,诳妄说法,虚贪信施,滥膺恭敬,五逆十重,更生十方阿鼻地狱。】

  【注释】

  “横生”:即旁生,亦即畜生道。

  “重为毛群”:“毛群”,即走兽。六情四想众生又分轻重两种,重者即为走兽。附及,鱼类亦应属此。

  “轻为羽族”:羽族”即飞禽。

  “沉下水轮,生于火际”:水轮再向下即是火轮。“火际”,即火轮之际,为饿鬼所居之处。

  “受气猛火”:即受猛火之气以成身。

  “水能害己”:由业力故,其所见之水皆现为火,故不能饮,反能伤其身,因此说“水能害已”。

  “下洞火轮”:“洞”,洞穿。谓以业重,向下乃至洞穿透过火轮。

  “身入风火二交过地”:“风火”,即风轮与火轮。“二交”:风火二轮交过之地。

  “轻生有间”:“轻”者,盖指八情二想之众生。“有间”,指有间地狱。谓其轻者即生有间地狱。

  “重生无间”:“重”者,指九情一想之众生。“无间”,指无间地狱。此谓,情重之九情一想众生,即生于无间地狱。无间地狱依《成宝论》所明,有五种无间:

  一、 趣果无间:一舍身又立即生于彼地狱。

  二、 受苦无间:受苦无有间断。

  三、 经时无间:受生彼处决定为一大劫。

  四、 命无间:于彼地狱中受苦,虽亦经历万死万生,然于其生死中间,其命无有短暂断绝之时。

  五、 形无间:此地狱众生之身形,纵广八万由旬,一人或多人皆遍满地狱。

  “纯情即沈入阿鼻狱”:“纯情”即十分情而无想。“阿鼻”为梵语,义亦无间,然此阿鼻地狱与无间地狱有别,乃是罪恶极重者所坠之处。《法华经》云:“其人命终,入阿鼻地狱,具足一劫;劫尽更生十方世界阿鼻地狱;如是辗转,至无数劫。”《地藏经》云:“堕无间狱,求出无期,此界坏时,寄生他界。”

  “若沉心中,有谤大乘”:如其沉坠阿鼻地狱之罪中,含有毁谤大乘者,其罪更重,如今人之唱和《大乘非佛说》者,及前所说谤密教五大部之白衣者是。

  “毁佛禁戒”:如宝莲香比丘尼,破淫戒又说破戒无报。

  “诳妄说法”:如善星比丘。

  “虚贪信施”:无实行而贪求信施之资财。

  “滥膺恭敬”:“膺”,受,承受。此谓无实证得,而大妄语,僭圣位,妄得四众之恭敬。

  “五逆十重”:“五逆”,为五逆罪:“逆”者,逆于人伦、天伦、或僧伦,以下犯上之行,谓之“逆”。五逆罪为:一、杀父,二、杀母,三、杀阿罗汉,四恶心出佛身血,五、破和合僧。“十重”,即十重戒,一作波罗夷,有显密二种十波罗夷,今但说明显教之十波罗夷;一般而言,此指《梵网经》菩萨戒的十重戒:一、杀戒;二、盗戒;三、淫戒、四、妄语戒;五、酤酒戒;六、说四众过戒;七、自赞毁他戒;八悭惜加毁戒,;九、嗔心不受悔戒;十、谤三宝戒。

  “更生十方阿鼻地狱”:如是重罪之人,本狱不足以偿其罪愆,则更生于十方世界之阿鼻地狱。

  【义贯】

  若“情”爱“多”而胜且“想少”者(六情四想之众生),则“流入横生”(旁生、畜生)道中,其中情又较“重”者则生“为毛群”(地行走兽),其情稍“轻”者则生“为”空行飞禽之“羽族”。

  若“七情三想”之众生,则“沉下水轮”(在水轮之下),而“生于火”轮之“际”(接近地狱),“受气猛火”以成身,故“身为饿鬼,常被焚烧”;然因业力故,“水”反而“能害己”,而不得受水之利,见水成火,故“无食无饮,经百千劫”,常在饥饿中。

  “九情一想” 之众生,则向“下洞”穿透过“火轮,身入” 于“风”轮与“火”轮,“二”轮“交过”之境“地”。其情较“轻”者(八情二想之众生)则“生”于“有间”地狱中,而其情较“重”者(九情一想之众生)则“生”于“无间”地狱中。此为 “二种地狱”众生之别。

  至若“纯情”(十分情而无想之众生)“即沈”而堕“入阿鼻地狱。若” 于其“沉”堕之“心中”,尚含“有”毁“谤大乘”,或“毁佛禁戒” (如宝莲香比丘尼),或“诳妄说法”,(如善星比丘辈,妄言一切法空,无因无果),或并无实际之修行“虚”伪“贪”取“信施”之资财,或无实证得而“滥膺”四众之“恭敬”,乃至“五逆十重” 无业不造,犯如是重罪之众生,则本狱不足以偿其罪,是故其将“更”转“生十方”世界之“阿鼻地狱”,以受果报。

  4.结论:别业中有同业

  【循造恶业,虽则自招,众同分中,兼有元地。】

  【注释】

  “自招”:各自别业之所招感。

  “众同分”:众同所感之同分地狱等。

  “兼有元地”:“元地”:本元一定之地。“地”者,处所。此谓兼有本元一定之地。意谓,若是别业所感,则其地狱即各各不同,其处所也不一。但众生恶业所感之地狱,主要虽由于自己的恶业所感,而众生各自不同的别业中,亦有其共同或雷同的成分,而形成恶业之“众同分”,因此其所感之地狱报亦有“众同分”之成分,而成为大家共同所感成的地狱;若是大家共同所感,则其处所也非各各不同,而是有一定的处所了。地狱道如是,其他道亦然:众生虽各依其别业自受果报,然其别业之雷同部分,便促成大家共有的众同分。

  【义贯】

  一切众生皆“循”其自己所“造”之“恶业”,而自受所得之恶报,其报“虽则”系各“自”别业之所“招”感,然而“众同分”所感之同分狱“中”,则“兼有”各自本“元”别业所成一定之“地”。(地狱报如是,其他诸趣亦然。)

  第四节 地狱趣之因果(十习因与六交报)

  【“阿难,此等皆是彼诸众生自业所感,造十习因,受六交报。”】

  【注释】

  “自业所感”:自己所造的业,所感的果报。假使没有自业,则虽本有地狱,谁能迫他进去?因此,众同分所成之地狱虽定有,但你若毫无与诸恶人“同分”之恶业,地狱之报便与你“无分”;所以地狱报之招感主要还是在于自业。

  【义贯】

  “阿难,此等” 升坠之报“皆是彼诸众生自业” 之“所”招“感”而致;以“造十习”之“因”,而“受六交”之果“报”。

  一.地狱之十习因

  1.淫习

  【云何十因?阿难,一者淫习交接,发于相磨,研磨不休,如是故有大猛火光于中发动。如人以手自相摩触,暖相现前。二习相然,故有铁床、铜柱诸事。是故十方一切如来,色目行淫,同名欲火;菩萨见欲,如避火坑。】

  【注释】

  “淫习交接”:“淫习”,宿世的淫习,此习气为种子。“交接”,男女二根交接,为由种子发为现行。

  “有大猛火光于中发动”:“中”,身心之中。大猛火于身心中发动,此为预见之地狱报相。

  “二习相然”:“二习”,种习(种子习气)与现习(现行习气)。“相然”,互相炽然。

  “色目行淫”:“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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