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我的阅读记录 ▼

大佛顶首楞严经义贯 卷八▪P15

  ..续本文上一页

  “怨习交嫌”:怨恨之种习发起现行,种子与现行复交相增进嫌憎。

  “发于衔恨”:“衔恨”,衔怨含恨。谓发起怨恨,衔含于心中,誓必报复。

  “飞石投砾”:飞石击人,投砾伤人。

  “匣贮车槛”:“匣贮”,匣函贮人。“槛”,栏栅。“车槛”,有栏栅、囚禁罪人的车;囚车。

  “瓮盛囊扑”:“瓮盛”,将人装在瓮中。“囊扑”,将人装在皮囊或布囊中,再加以扑打。

  “怨家”:怨恨之家。“家”者,人也。

  “违害鬼”:违背正理暗中害人之恶鬼。

  “鸩酒”:毒酒。“鸩”,毒鸟名,羽毛有毒,将鸩羽浸酒,名为鸩酒。

  【义贯】

  “七者,”宿世“怨”恨之种“习”发为现行,种现“交”相增进“嫌”,憎之心,乃“发于衔”怨含“恨”在心,誓必报复。“如是”于其心中“故有飞石” 击人、“投砾”伤人、“匣”函“贮”人、“车槛”囚人、“瓮”中“盛”人、皮“囊”装人而“扑”打之等狱相萌现。“如阴毒”之“人”,暗中“怀抱”奸谋、“畜”储“恶”计暗算害人。种子与现行“二习”交“相吞”啖他人,“故”于其命终后神识即见“有”被石砾“投掷”,受人“擒”拿捕“捉”,及被“击射、抛” 扑令死、“撮”折其身等“诸”地狱“事”之业果成就。“是故十方一切如来”皆“色目”(称呼)“怨”恨之“家名”为“违”背正理暗中“害”人之恶“鬼”;而“菩萨见”如是“怨”恨之心“如饮鸩酒”。

  8.见习

  【八者,见习交明,如萨迦耶、见、戒禁取,邪悟诸业,发于违拒,出生相反。如是故有王使主吏,证执文籍。如行路人来往相见。二习相交,故有勘问,权诈考讯,推鞫察访,披究照明,善恶童子手执文簿,辞辩诸事。是故十方一切如来,色目恶见同名见坑;菩萨见诸虚妄遍执,如临毒壑。】

  【注释】

  “见习交明”:见习之种子与现行,交相立破,妄欲显明已之恶见。

  “萨迦耶”:即是身见,此系执“身”为“我、我所”之邪见。

  “见”:即是“见取”,此为犯非果计果之过,例如以“无想”为涅槃,且此邪见而取“无想”,以为究竟果证。

  “戒禁取”:此即犯非因计因之过,例如计执持牛戒、狗戒、涂灰、裸形等为生天之因。为佛弟子,虽知此等邪戒,系如来所禁止者,然彼仍采取之,故称为“戒禁取”。

  “邪悟诸业”:“邪悟”,此等邪见之人,虽偶有所悟,亦非正悟,名为邪悟。其所行诸业,皆为寻求邪悟,故称“邪悟诸业”。

  “发于违拒”:“违拒”,指违背拒斥正理。以其心邪,故与正理不相应,因此发起违拒正理之行。

  “出生相反”:“相反”,自相违反。谓其心不但违反正进,而且其诸见也自相违反,自相矛盾。以既违正理,必然无法自圆其说,而漏洞百出,且矛盾擀格。

  “王使主吏”:“王使”,琰魔法王之使者。“主吏”,主掌簿书之冥吏。

  “证执文籍”:“证”,考证讯求。“执”,执着,计执,指其所计执之邪见。“文藉”,文书记载,以为确证也。谓当面考证讯求其所计执邪见之文籍,令之抵赖不得。此为于自心之中狱相初萌。

  “如行路人,来往相见”:犹如在同一条路上有正面相对而行近之人,此二人必然会相见,这是无法避免的。比喻冥官执文以验证一样,罪人所造之邪业必定昭然若揭。

  “勘问”:勘校审问。

  “权诈考讯”:“权诈”,权衡诈伪。“考讯”,逼考讯问。

  “推鞫察访”:“推”,推求。“鞠”,审讯,同“鞫”。

  “披究照明”:“披究”,披览追究。“照明”,烛照证明。谓披览追究其生前恶见之记录,以烛照证明其神识之罪习。

  “辞辩诸事”:“辞辩”,以言辞辩别。谓许罪人以言辞辩别其邪见业,至其无理可申,地狱重罪乃甘心领受。

  “虚妄遍执”:“虚妄”,不符正理。“偏执”,偏颇计执,即是自非他之咎。

  “毒壑”:毒蛇之沟壑,喻人若堕于邪见之中,必定丧法身、亡慧命。

  【义贯】:

  “八者,”宿世恶“见”之种“习”发起现行,种子与现行“交”相立破,欲显“明”已见。譬“如萨迦耶”(身见)、“见”取、及“戒禁取”等寻求“邪悟诸”恶“业”,以异执而“发于违”背“拒”斥正理,且“出生”自“相”违“反”之谬见(常自语相违)。“如是故有”琰魔“王”之“使”者、“主”掌簿书之冥“吏”,考“证”其所计“执”邪见之“文籍”于自心中现(此为狱相初萌)。“如行”于同“路”之“人”,一“来”一“往”对面必然“相见”,无可避免。(邪见之人,罪证昭然,如是亦无可抵赖。)种子与现行“二习相交”,由此命终,“故”神识见“有勘”校审“问、权”衡“诈”伪、逼“考讯”问,“推”求“鞠”审、“察访、披”览追“究”文籍,以烛“照明”证生前所行之邪见恶业。此时即有“善恶童子,手执文簿” 许之以言“辞辩”别“诸事”,至于词穷理尽、无理可申,乃甘心领受地狱重罪。“是故十方一切如来” 皆“色目”(称呼)一切“恶见同名” 为恶“见坑;”而“菩萨见诸”悖理“虚妄遍”颇之计“执,如临毒” 蛇之沟“壑”,若人误堕其中,必丧法身、亡慧命。

  9.枉习

  【九者,枉习交加,发于诬谤。如是故有合山合石、碾硙耕磨。如谗贼人,逼枉良善。二习相排,故有押、捺、捶、按,蹙漉衡度诸事。是故十方一切如来,色目怨谤同名谗虎;菩萨见枉,如遭霹雳。】

  【注释】

  “枉习交加”:“枉习”,冤枉他人之习气种子。“交加”,交相加逼。

  “诬谤”:诬告毁谤之行。

  “合山合石”:“合山”,为地狱中刑罚之一种,谓有两大石山相对而立,趋罪人入于其中之后,两山自然相合,罪人即受压挤,以至骨碎肉糜,此时两山即还回原处。“合石”,谓令罪人卧于大石之上,再以另一大石从上合之,如榨葡萄汁相似。

  “碾硙耕磨”:“碾”,研磨。“硙”,石磨,为合两石以磨物,两石各有齿,使藉他力旋转,以磨去谷物壳。“耕”,以犁耕之。“磨”,以石磨压磨其身。

  “如谗贼人”:“谗”,谗枉。“贼”,贼害。如上谗言冤枉贼害他人之人。

  “二习相排”:种现二习互相排挤。

  “捺”:以手按也。

  “蹙漉衡度”:“蹙”,迫,逼迫、蹙压。“漉”,引水使涸,挤干,吸干。谓蹙压罪人而挤干其血。“衡度”,谓丈量其身,而寸寸拉长之。

  “谗虎”:谗言害人发虎噬人。

  【义贯】

  “九者,”宿世冤“枉”他人之种“习”发起现行,种子与现行“交”相“加”逼,乃“发于诬谤” 之行。“如是”于其心中“故有合山、合石、碾硙”、犁“耕”石“磨”等之狱相萌现。“如”以“谗”言“贼”害他人之“人,逼”压“枉”害“良善”之人。种子与现行“二习”交“相排”挤,由此命终,“故”其神识即感“有押、捺、捶、按、蹙” 压其身“漉”干其血,拉长“衡度”其身等“诸”地狱“事”之业果成就。“是故十方一切如来” 皆“色目”(称呼)“怨谤,同名” 为“谗虎”;而“菩萨见枉”屈之心,“如遭霹雳”。

  10.讼习

  【十者,讼习交諠,发于藏覆,如是故有鉴见照烛。如于日中不能藏影。二习相陈,故有恶友,业镜火珠,披露宿业,对验诸事。是故十方一切如来,色目覆藏同名阴贼;菩萨观覆,如戴高山履于巨海。】

  【注释】

  “讼习交諠”:“讼”,诤讼。“諠”同“喧”,吵闹,喧哗。谓诤讼之习其种子与现行交相喧哗。

  “藏覆”:指藏覆自己阴私之不善。

  “鉴见照烛”:“鉴”,名词,镜也;或为动词,以镜照明。此谓以镜照鉴其宿业,烛照其心之幽曲,使其隐藏无地。

  “故有恶友”:“恶友”,指共同造恶之友。此谓于命终后,神识见昔日共同造恶之友,现身作证。

  “业镜火珠”:“业镜”,能鉴照宿业之镜。“火珠”,能照现人心曲直之珠。

  【义贯】

  “十者”,宿世诤“讼”之种“习”发起现行,种子与现行“交”相“諠”哗,复“发于”隐“藏”已罪、“覆”盖阴私,“如是故有”以镜“鉴见”其宿业,以珠“照烛”其心曲,使不得隐藏。“如于日中”时,“不能藏影”。讼覆之种“二习相陈”,现由“故”是令其人于命终时,神识见“有”昔日一同造“恶”业之“友”人,现身指证恶行,能鉴宿业之“业镜”以及能照显心曲之“火珠”,皆明显“披露”其“宿业”,如实“对验”其所造之“诸”恶“事”,分毫不得阴藏。“是故十方一切如来”,皆“色目”(称呼)“覆藏,同名” 之为“阴贼”;而“菩萨观覆”藏之过,“如”头上顶“戴”者“高山”而“履于巨海”,寸步难行,愈陷愈深,终不能出。

  二、地狱之六交报

  【云何六报?阿难,一切众生,六识造业,所招恶报从六根出。】

  【注释】本节从略。

  【义贯】

  “云何六报?阿难,一切” 极恶“众生”,以“六识”去“造”恶“业”,其“所招”之地狱“恶报”,皆“从六根”发“出”。

  1.见业之报

  【云何恶报从六根出?一者见报,招引恶果:此见业交,则临终时,先见猛火满十方界,亡者神识飞坠乘烟,入无间狱。】

  【注释】

  “见报”:眼识所造贪见的恶业之报,称为见报。

  “招引恶果”:指眼根为招引正恶之果报,余根为从报。

  “此见业交”:“交”,交叉,交相而作。谓此见业若尚与余业交相而作,则地狱之因成矣。

  “飞坠乘烟入无间狱”:“飞坠”,飞坠于烟火中。谓此人将乘此烟火而直入无间狱,而不须经中阴身。

  【义贯】

  “云何恶报从六根出?一者” 眼识所造贪“见”的恶业之“报”,以眼根为“招引”正“恶”之“果”报,余根为从报。“此见业”若与余业“交”相而作者,则地狱之交报矣。如是“则临终时,先见猛火” 遍“满十方”世“界”,而“亡者”之“神识”即“飞坠”烟火之中,且“乘”此“…

《大佛顶首楞严经义贯 卷八》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

菩提下 - 非赢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网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