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为法也没有这样的一种自性,因此谈到了「亦不可有」,它不仅没有「自性成立」当中的自性,更没有以「法性」的角度来安立的自性。故随于何自性皆悉不成。因此以有为法本身而言,不管是以所破的自性也好,或者是以法性的自性也好,以任何的一种的角度我们来作探讨,它皆没有自性。真胜义谛虽于法性所立自性中,而可为有,而以胜义谛的角度而言,「虽于法性所立自性中」以法性的角度来安立自性的话,「而可为有」以这种方式来安立胜义谛之上的自性,这是有办法安立的。
「然立此自性」下这这个「非」是多出来的一个字。然立此自性无新作及不待他,于自性体亦无少许,但是以法性的角度来安立自性的同时,是以「无新作」以及「不待他」的角度来作安立的,以这样的一种方式所安立出来的自性,「于自性体亦无少许」这种自性,以自性成立当中的自性来作探讨的话,它也并没有任何的自性,故亦唯于名言说有。它虽然没有自性成立当中的自性,但是在名言当中还是有办法安立为有。言新作者,谓先无新生之所作性。不待他者,谓不待因缘。在之前安立诸法之上最究竟的本性时,我们是以「无新作」以及「不待他」的角度来作安立的,这当中的「新作」是谈到了「谓先无新生之所作」也就是之前所不存在的一法,之后透由因缘和合而所生的一法,我们称为叫做「新作」,因此诸法之上的本性,也就是诸法之上的法性,它并不是以这样的一种方式而呈现出来的。「不待他者,谓不待因缘」而这当中的「不待他」,最主要是强调了,它形成的当下是「不观待因缘」的。
接下来下一段,色等诸法,于二自性,悉不成立,首先先将「立」旁边的标点符号改成逗号,色等诸世俗法,「于二自性」也就是自性成立当中的自性,以及法性所安立的自性,以这两种角度来作观察的话,皆没任何的自性「悉不成立」,故于法性所立自性,为见彼性而修诸道,所修梵行非空无义。也就是因此,以法性的角度所安立的自性,为了要见到与法性所安立的自性,而修学道的内涵,所修学的内涵,并不是没有意义的,所以谈到了所修梵行非空无义。又说毕竟不许诸法有自性体,但是在谈到自性的时候,有特别的强调,并不承许诸法有任何的自性,这当中的自性,是以自性成立的角度来探讨自性。因此谈到了,又说毕竟不许诸法有自性体,与今忽尔许有自性二不相违。虽然平时在阐释中观正见的过程当中,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强调,自性是不存在,自性是不成立的。但是所强调的自性是以所破的角度,也就是自性成立当中,自性的这种角度来作探讨。但是今天在这个地方,忽然谈到说「自性是存在」,但所存在的自性,与之前我们所要破除的自性,这两者它的本质不同的缘故,所以虽然在字面上的意思或许会有一些差距,但是它的内涵是绝对不会相违的。
入中论释云:「奇哉错误!若已不许少许实事,忽许自性非由新作不观待他,汝乃专说互违义者。首先先将「义者」旁边的标点符号改成句号,「兹当宣说」的旁边标点符号改成逗号。这句话是以他宗的角度,而来对自宗问难说:你之所以会是出这样的一种论点,真的是非常的奇怪,并且实际上它是有错误的。为什么是有错误呢?「若已不许少许实事」如果已经承许没有任何的法是有自性、有实事的话,「忽许自性非由新作不观待他」,既然你已经承许自性是不存在,没有任何的法是有自性的话,在这个同时,你又突然的承许自性本身是非新作,并且不观待他,并且这一法又是可以安立的话,「汝乃专说互违义者」,你所提出来的这两种论点,它本身就已经是互相违背了。兹当宣说,自宗就有谈到说,我之所以会提出这样的一个论点是有原因,并且就解释到,汝未了知此论意趣。你并没有了解《中论》当中最主要的涵义。此论意趣谓说眼等缘起本性,愚稚异生所能执取,「执取」旁边的标点符号请改成逗号,若彼即是彼法自性,其自性颠倒,为证彼故而修梵行,则空无义。这段文就是谈到,你并没有了解《中论》当中真实的涵义,《中论》当中最主要强调的内涵是谈到,「眼等缘起本性」透由缘起所形成的眼等世俗法,「愚稚异生所能执取」这是一般的凡夫,也就是愚痴幼稚的凡夫所能够了解的。这句话以字面的意思而言,一般的人可能会误解,会谈到说:凡夫他能够了解眼等诸法之上的缘起,实际上在解释的时候,应该是不能够以这样的一种方式来作解释,应该是谈到,一般的凡夫是能够了解「由缘起所生的眼等诸法」,就比如凡夫们,他们能够见到色法,能够见到外境,而这些外境是透由「缘起」所产生的,而并不是见到了「法之上的缘起」,是见到了「缘起所生之法」,这两点的内涵从字面上来看,或许会有一些误解。最主要就是说,愚痴幼稚的凡夫,他所能够执取的,就是执取「由因缘所生」的诸法,那这些法本身凡夫是能够了解的。「若彼即是彼法自性」,如果凡夫所见的诸法,就是诸法之上最究竟的本性的话,「其自性颠倒」实际上这一点是错误的,「为证彼故而修梵行,则空无义」如果以这样的一种角度来探讨诸法之上的自性的话,实际上这种自性是不需要观修的,因为一般的凡夫皆能够了解,如果要为了证得这种自性,而作特别的观修,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由非即彼便是自性,故为见自性,修净梵行则有义利。由于凡夫所见到的这一切诸法,并非是法之上最究竟的本性,因此更进一步的来探讨法之上的本性是有必要的,这样的一种观修,并非没有意义。此复我由待世俗谛,这当中的「待」就是有观待的意思,以观待世俗的角度,说非新作及不待他。在诸法之上所安立的自性,以观待世俗的角度而言,是谈到了不需要透由因缘所造作,也并不需要观待因缘,诸法之上的自性就是自然形成的。若自性非是愚夫所见,此为自性亦应正理。如果这样的一种自性,并不是一般的凡夫所能够看见的话,以这样的一种角度来安立诸法之上最究竟的本性是合理的一件事情,仅以此故胜义非事,亦非无事;以这种角度所安立的自性,也就是诸法之上最究竟的本性,它本身「胜义非事」它并不是胜义有的,「亦非无事」也并不是完全没有的,此即自性寂静性故。」此中有事无事,如前宣说二边时说,谓自性有及毕竟无。在之前有谈到「胜义非事,亦非无事」,这当中的有事以及无事,就如同之前在谈到二边的时候,所谓的有事,是以自性有的角度来探讨,而所谓的无事,是以毕竟无的角度来安立的。所以之前我们在安立诸法之上最究竟的本性「为自性时」,所安立的自性它本身并不是有事,也就是它并非自性有,也非毕竟无。如是决择诸法无微尘许自性实体,此由自性所空空性,于色等法差别事上,此为能别法。这一句话我们在下文当中会作详细的介绍。
下面这一段,在之前还未正式进入正文之前,我们有谈到,证得甚深空性,最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方式,而这两种方式在以下的下文当中,就会详细的为大家介绍。首先我们看到正文,「如是决择诸法无微尘许自性实体,此由自性所空空性,于色等法差别事上,此为能别法。」首先第一句话,「如是决择诸法无微尘许自性实体」,这一句话就是谈到了,在决择诸法有无自性的当下,到最后我们会发现到,诸法并没有任何的自性,也就是诸法并不会以自性成立的这种方式来形成,而谈到了「决择诸法无微尘许自性实体」,它并没有任何的自性实体,「此由自性所空空性」而这一法的内涵,正是谈到诸法之上破除了自性成立之后,所安立的自性空之空性,也就是诸法之上最究竟的本性。「于色等法差别事上,此为能别法」,这样的一法,也就是破除了自性成立之后,所安立的自性空之空性,在色等诸世俗法之上能够安立为是能别法。这当中所谓的「差别事」是谈到空性的基础,比如说色法之上的空性,它是必须要安立在色法之上的,因此以色法跟色法之上的空性而言,色法本身是「差别事」,而色法之上的空性是「能别法」。所以从这个角度我们来分析的话,「于色等法差别事上」就是破除了自性成立所安立的自性空之空性,它是能够安立在色等诸法之上。而它所安立的基础,也就是色等诸法它能够称之为叫做「差别事」,也就是空性安立的基础。「此为能别法」这当中的「此」就是谈到了空性,而色法之上的空性,它正是色法之上的「能别法」,也就是色法它的一种特色。故于一心之境,有彼二事,非为相违,「差别事」以及「能别法」这两者,在同样的一种心识之上,是有办法同时显现的,而这种「心」最主要是以分别心来探讨,在分别心所现起的境界之上,是能够同时的现起「差别事」以及「分别法」这两种法,也就是因此「故于一心之境」,在同样的一颗分别心之上,能够同时的现起这两种法,并不是相违的一件事情。对于这一点,有一些人在解释的时候,会将它解释为:对于分别心,也就是证得色法是无自性的这种分别心而言,有一派的论师他会认为,证得色法是无自性的这一颗分别心,它是能够显现色法的。但是对于这一点福称大师他是认为,证得色法是无自性的这一颗分别心,是没有办法显现色法的。
对于这一点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方式,也就是证得色法是无自性的这一颗分别心,有一派的论师他认为,在这一颗分别心的境界之上,是有办法显现色法;而福称大师这一派的论师是认为,在这样的一种分别心的境界之上,是没有办法显现色法的。今天以我个人本身在解释这一句话的时候,我会将它解释为,在一颗分别心之上,它是能够以「差别事」作为基础,并且在差别事之上去探讨所谓的「能别法」。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比如以证得色法是无自性的这一颗分别心而言,它在证得色法是无自性的时候,是以色法作为空性的基础,并且在这个基础点之上而探讨空性的内涵,到最后是证得空性。所以在这样的一颗分别心之上,「有彼二事」有差别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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