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
单单生起了皈依的心,或许能令我们一次、两次逃离三恶道之厄运,但却不足以完全保证我们的安乐。一切善乐的根源便是依因果而行。欲得到肯定的安乐,我们还应学习因果定律,依着因果而作能带来福乐之事、戒作将感召苦报之事。
有些人认为因果是“信则有不信则无”的一回事,其实不然。不论你信不信四季循环的规律,到了春天花朵仍然会开;同道理,不论你是否相信因果,这定律同样生效运作。也有些人认为因果不外乎是“种善因、得善果”之简单道理,其实它是极精妙及复杂的规则。更有些人主张“一切皆无”的道理,甚至以为这便是佛法的高深境界,这是很严重的错误。
最细微精确的因果,唯佛能见,譬如说你的脚现在感到有少许疼痛,只有佛才能清楚而精确地说出此乃因某某过去因所致。然而,我们可以依粗显的因果关系而学习。
这一部份为三大支,第一为开示总体因果规律,第二为开示参思所欲求得之目标的方法,最后开示依因果而行止的方法。
总体因果规律
业果是十分广大的教法,我们首先归纳地讲业果之特征,然后才说个别业果的开示。
因果之共通特性
业果的特性有四方面:
(1) 业不可改变
世俗上的许多事,或许尚可改变少许,因果却改不了。一旦种子种下了,便不会消失,一待外缘诱发便决定生出相应的果。善因只会生产乐果,绝不可能生出恶报,反之亦然。所以,我们应生出决断心,积极行善、坚拒作恶。
(2) 业会增长变大
一颗小小的苹果种子,只要有适当的外在条件,便会长成一棵大树,树又再生长许多苹果,每个苹果又有种子……;同道理,一个小小的因,其果报可以很大。我们若以手指压扁一虫,这只需一秒钟,彷佛是件很微不足道的小事,但其果报却十分严重。反过来说,如果见到有一条虫掉在水中,我们不经意地随手捞起它,此因看似极微不足道,但其果报可以变得极大。
在过去曾有一小孩,他只不过是在玩耍时把泥巴当成黄金供佛,后来于因缘成熟时,小孩便转生为天王。所以,我们应参思此中规律而生觉受,决心不以善小而不作,亦不因恶小而不怕。
(3) 未作之业不可能结果
在电视新闻中,常会见到一些大难不死的奇迹案例,譬如说在空难中有几百人死了,偏偏有一个人生还等等,这其实并不希奇。只要我们未作能衍生该果的业因,便绝不可能受到其果报。有些圣人喝下了毒药也不被毒死,这正是因为他们并无此业报之因。
(4) 已作之业不会消失
佛陀有一个大弟子名为“目犍连”,他早已成就罗汉的境界,号称“神通第一”,可是他在业因成熟时,却被人打至重伤。由此可见,一旦业因种下了,便不会随年月而消失,即使过了千千万万年的长时间,一旦遇上了外缘,它仍然会结果。
以上说明了因果的四种特性,现在开始详述个别因果的关系。
个别因果关系
在这部份,我们思维个别业因及其相应之果报。
因果有无数种类,我们根本无法一一尽说,但我们可以把它笼统地归纳为身、语或意作之总共三类。
十业之定义
若把身、语及意作之业归纳,共有十种影响力较大的种类。身作之业为杀生、邪淫及偷盗。语作之业为妄语、离间语、绮语及恶语。意作之业为贪、瞋及邪见。这十业道之正面称为“十善业”或“十白业”,即不杀生、不偷盗……等等。它们是衍伸福乐果报的善因。十业道之反面称为“十恶业”或“十黑业”,即杀生、偷盗……等等。它们是引致痛苦果报的不善因。十善业是我们应致力去做的项目,而十恶业是我们必须努力断除的项目。如上说地做人,便是保证今生及未来生能得享福乐的方法。
十业之因果关系
刚才说过十业道分为十不善业及十善业这两方面。现在我们先讲十不善业及其果报,次讲十善业及其果报,最后补充讲因果其余细微之处。
十不善业
我们首先应明白什么是十不善业,次要知道其轻重之分别,最后还应明白十不善业所带来之可怕果报。在讲说时,衲亦依这次序来说明。
十不善业之定义
前面已说过,十不善业分为由身、由语及由意所作之恶业。由身作之不善业有三种,语作的有四,意作的有三种。身的不善业乃杀生、邪淫及偷盗。语之不善业有妄语、离间语、恶语及绮语。意之不善业即贪、瞋及邪见此三种。
(1) 杀生
杀生乃身之三种恶业之最重者,其果报极为严重。杀生并不狭指杀人,而指杀害任何有情生命。大家切勿误解以为十恶业乃佛教徒之戒律而已,非佛教徒若作杀生等不善业,一样有果报。但凡杀生都有极重果报,但若出家人犯了此业,业报更甚于无戒之人。对出家人来说,有些戒犯了尚可忏净,但根本戒一旦犯了便失去出家戒,杀人便是犯根本戒之一种情况。
一段完整之杀生业会引致一系列杀生之完整果报。什么是“完整之杀生业”呢?这具备四个因素:一为对象,二为动机,三为行动,四为事件之完成。在对象方面,杀害任何有生命的对象皆为杀生。在动机方面,杀者无误地认定要杀之物件,基于贪、瞋或任何一种烦恼而动杀机,这便具备了第二因素。如果在无意及无动机的情况下杀生,这因素便不具备,故此并非一段完整杀业,譬如说你不小心踩死了一条虫,这是无动机的,所以其业报当然与蓄意杀虫不同。在行动的定义方面,这不只包括自己亲手操刀杀生,教唆别人动手亦同,或自己利用下毒药、用神通力或用邪术等方法杀生也算在内。有些笨人在杀海鲜时命人代杀,他们以为这样便不算杀生,其实这样做比自己动手杀更为不好。最后,若欲杀的对象的确因此死去,四因素即告完备。若对方不死,虽亦有杀生之部份业报,但不完整。
我们讲一讲完整的杀业与不完整的分别情况。完整杀业乃以上所说、四因素齐全的杀生,譬如说你在海鲜餐厅里见到一尾鱼,你明知牠是一有生命的东西,而你生出了贪吃其肉而欲烹杀之动机,然后你叫厨师代你宰杀,最后这条鱼的确死了,这便是完整之杀业。杀业之动机都是基于贪、瞋或痴三烦恼的,譬如说你贪吃鱼肉而欲杀,便是因贪而起的动机;如果你因憎很仇人而欲杀之,这是因瞋而起的例子;有些外道误以为杀生祭祀便能求福,这是因愚痴而起的动机之例。在什么情况下会有不完整的杀业呢?譬如说你想杀一个仇人,但你却找不到他,或者你动了手但却未能成功地杀死他,又或者你虽动了杀机,但后来理智地克制了这念头,这些都是非完整业之例。不完整之杀业并非完全无果报,但完整之杀业与不完整之果报轻重及性质不同。
(2) 偷盗
这也与杀业类似,必须有四因素方算完整。
对象者,凡明知不属自己或不完全属于自己的东西,你在未有物主同意之情况下,令它归为己有即是。这不一定限于强盗或小偷所做的坏事才符合定义,举凡做买卖时骗斤两而收取过多的钱财,都算入偷盗之列。动机者如杀业所说内容类推。在行动的定义上,亦同杀业所说,不论自己作或叫他人代作,又或借了不还,这都符合具备行动的因素。最后,只要你心中认为东西已得手,便足以具备这第四因素。
我们不要以为只有强盗之流才会犯偷盗罪,其实未问而自取少至一根针等小物品,也有偷盗之业。对出家人来说,如果所妄取的物品超过某个随地区水平而调整定义的价值,这便构成了根本罪。
(3) 邪淫
对出家人来说,任何淫行皆构成恶业。
对在家人来说,正当的性行为并不算邪淫,只有不正当的淫行方算作十恶业。从事件及对象之本质来说,凡与同性、别人之配偶、出家人或未成年者行淫,便构成邪淫。与正当的配偶在怀孕时或受持了八关斋戒期间行淫,也属邪淫。在上师、父母或佛塔面前行淫,即使对方为合法配偶而时间亦无不如法,同样亦构成邪淫。邪淫之动机多为贪,但也有因复仇而淫他人妻女之案例,亦有外道等因痴而行淫之可能性。在作出了行动而同时生乐时,便凑足了第三及第四因素,足以构成完整之邪淫业。
(4) 妄语
妄语必须是对能明白该妄语内容的任何有情生命,以语言、沉默等方法误导,方构成业。若对不明人语的畜牲说谎,或对方不明你的意思,则不圆满。妄语的内容有多类,例如说是为非、说黑为白、未曾亲见的事说成亲眼所见等等。妄语可以基于任何烦恼所衍生出的动机。在行动的定义方面,不论是以言说、眼神、手势甚至沉默以达到误导的目的,皆属能构成罪业的范围,譬如说有人问你是否佛陀再世,你故意含笑不语而误导他,这就算入妄语之例了。若对方又明白了你的意思,则第四因素亦具备了。若对方不理解,则虽仍有不完整之业,但未算完整之妄语业道。
妄语中有某些内容称为“大妄语”,譬如说未证言证、无神通而说自有神通等。出家人作大妄语,便犯了根本戒。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救护其它有情,我们可能会面临两难的抉择,譬如说你见到一人逃走,其仇人持枪追来而问你:“有没看到我要杀的人?”,你若直说了便会令他人死亡。在这情况下,情况有所开许,我们必须以救助他人为宗旨,但凡夫仍宜采用不妄语及利他两全的善巧办法而回答,譬如答以“来来往往的人可很多呀!”一类的话以应付之。
(5) 离间语
凡离间挑拨之语言或行为,皆属“离间语”。烦恼所发,意欲挑拨,即构成第二因素。如果结果是成功地令双方不和,便具足第三及第四因素了。如果并不成功,则不属完整之离间语业,但至少亦成绮语之罪业。
(6) 恶语
恶语的对象可以是任何有情或甚至是死物。就动机而言,与前述类同。就行为而言,并不一定要很凶恶地说话才算恶语,温柔地说令人伤心的话也能构成恶语业道。就事件之完成而言,只要对方明…
《《甘露法洋》菩提道次第广论释义开示 因果》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