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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露法洋》菩提道次第廣論釋義開示 因果

  因果

  單單生起了皈依的心,或許能令我們一次、兩次逃離叁惡道之厄運,但卻不足以完全保證我們的安樂。一切善樂的根源便是依因果而行。欲得到肯定的安樂,我們還應學習因果定律,依著因果而作能帶來福樂之事、戒作將感召苦報之事。

  有些人認爲因果是“信則有不信則無”的一回事,其實不然。不論你信不信四季循環的規律,到了春天花朵仍然會開;同道理,不論你是否相信因果,這定律同樣生效運作。也有些人認爲因果不外乎是“種善因、得善果”之簡單道理,其實它是極精妙及複雜的規則。更有些人主張“一切皆無”的道理,甚至以爲這便是佛法的高深境界,這是很嚴重的錯誤。

  最細微精確的因果,唯佛能見,譬如說你的腳現在感到有少許疼痛,只有佛才能清楚而精確地說出此乃因某某過去因所致。然而,我們可以依粗顯的因果關系而學習。

  這一部份爲叁大支,第一爲開示總體因果規律,第二爲開示參思所欲求得之目標的方法,最後開示依因果而行止的方法。

  

  總體因果規律

  業果是十分廣大的教法,我們首先歸納地講業果之特征,然後才說個別業果的開示。

  

  因果之共通特性

  業果的特性有四方面:

  

  (1) 業不可改變

  世俗上的許多事,或許尚可改變少許,因果卻改不了。一旦種子種下了,便不會消失,一待外緣誘發便決定生出相應的果。善因只會生産樂果,絕不可能生出惡報,反之亦然。所以,我們應生出決斷心,積極行善、堅拒作惡。

  (2) 業會增長變大

  一顆小小的蘋果種子,只要有適當的外在條件,便會長成一棵大樹,樹又再生長許多蘋果,每個蘋果又有種子……;同道理,一個小小的因,其果報可以很大。我們若以手指壓扁一蟲,這只需一秒鍾,彷佛是件很微不足道的小事,但其果報卻十分嚴重。反過來說,如果見到有一條蟲掉在水中,我們不經意地隨手撈起它,此因看似極微不足道,但其果報可以變得極大。

  在過去曾有一小孩,他只不過是在玩耍時把泥巴當成黃金供佛,後來于因緣成熟時,小孩便轉生爲天王。所以,我們應參思此中規律而生覺受,決心不以善小而不作,亦不因惡小而不怕。

  (3) 未作之業不可能結果

  在電視新聞中,常會見到一些大難不死的奇迹案例,譬如說在空難中有幾百人死了,偏偏有一個人生還等等,這其實並不希奇。只要我們未作能衍生該果的業因,便絕不可能受到其果報。有些聖人喝下了毒藥也不被毒死,這正是因爲他們並無此業報之因。

  (4) 已作之業不會消失

  佛陀有一個大弟子名爲“目犍連”,他早已成就羅漢的境界,號稱“神通第一”,可是他在業因成熟時,卻被人打至重傷。由此可見,一旦業因種下了,便不會隨年月而消失,即使過了千千萬萬年的長時間,一旦遇上了外緣,它仍然會結果。

  

  以上說明了因果的四種特性,現在開始詳述個別因果的關系。

  

  個別因果關系

  在這部份,我們思維個別業因及其相應之果報。

  因果有無數種類,我們根本無法一一盡說,但我們可以把它籠統地歸納爲身、語或意作之總共叁類。

  

  十業之定義

  若把身、語及意作之業歸納,共有十種影響力較大的種類。身作之業爲殺生、邪淫及偷盜。語作之業爲妄語、離間語、绮語及惡語。意作之業爲貪、瞋及邪見。這十業道之正面稱爲“十善業”或“十白業”,即不殺生、不偷盜……等等。它們是衍伸福樂果報的善因。十業道之反面稱爲“十惡業”或“十黑業”,即殺生、偷盜……等等。它們是引致痛苦果報的不善因。十善業是我們應致力去做的項目,而十惡業是我們必須努力斷除的項目。如上說地做人,便是保證今生及未來生能得享福樂的方法。

  

  十業之因果關系

  剛才說過十業道分爲十不善業及十善業這兩方面。現在我們先講十不善業及其果報,次講十善業及其果報,最後補充講因果其余細微之處。

  

  十不善業

  我們首先應明白什麼是十不善業,次要知道其輕重之分別,最後還應明白十不善業所帶來之可怕果報。在講說時,衲亦依這次序來說明。

  

  十不善業之定義

  前面已說過,十不善業分爲由身、由語及由意所作之惡業。由身作之不善業有叁種,語作的有四,意作的有叁種。身的不善業乃殺生、邪淫及偷盜。語之不善業有妄語、離間語、惡語及绮語。意之不善業即貪、瞋及邪見此叁種。

  

  (1) 殺生

  殺生乃身之叁種惡業之最重者,其果報極爲嚴重。殺生並不狹指殺人,而指殺害任何有情生命。大家切勿誤解以爲十惡業乃佛教徒之戒律而已,非佛教徒若作殺生等不善業,一樣有果報。但凡殺生都有極重果報,但若出家人犯了此業,業報更甚于無戒之人。對出家人來說,有些戒犯了尚可忏淨,但根本戒一旦犯了便失去出家戒,殺人便是犯根本戒之一種情況。

  一段完整之殺生業會引致一系列殺生之完整果報。什麼是“完整之殺生業”呢?這具備四個因素:一爲對象,二爲動機,叁爲行動,四爲事件之完成。在對象方面,殺害任何有生命的對象皆爲殺生。在動機方面,殺者無誤地認定要殺之物件,基于貪、瞋或任何一種煩惱而動殺機,這便具備了第二因素。如果在無意及無動機的情況下殺生,這因素便不具備,故此並非一段完整殺業,譬如說你不小心踩死了一條蟲,這是無動機的,所以其業報當然與蓄意殺蟲不同。在行動的定義方面,這不只包括自己親手操刀殺生,教唆別人動手亦同,或自己利用下毒藥、用神通力或用邪術等方法殺生也算在內。有些笨人在殺海鮮時命人代殺,他們以爲這樣便不算殺生,其實這樣做比自己動手殺更爲不好。最後,若欲殺的對象的確因此死去,四因素即告完備。若對方不死,雖亦有殺生之部份業報,但不完整。

  我們講一講完整的殺業與不完整的分別情況。完整殺業乃以上所說、四因素齊全的殺生,譬如說你在海鮮餐廳裏見到一尾魚,你明知牠是一有生命的東西,而你生出了貪吃其肉而欲烹殺之動機,然後你叫廚師代你宰殺,最後這條魚的確死了,這便是完整之殺業。殺業之動機都是基于貪、瞋或癡叁煩惱的,譬如說你貪吃魚肉而欲殺,便是因貪而起的動機;如果你因憎很仇人而欲殺之,這是因瞋而起的例子;有些外道誤以爲殺生祭祀便能求福,這是因愚癡而起的動機之例。在什麼情況下會有不完整的殺業呢?譬如說你想殺一個仇人,但你卻找不到他,或者你動了手但卻未能成功地殺死他,又或者你雖動了殺機,但後來理智地克製了這念頭,這些都是非完整業之例。不完整之殺業並非完全無果報,但完整之殺業與不完整之果報輕重及性質不同。

  (2) 偷盜

  這也與殺業類似,必須有四因素方算完整。

  對象者,凡明知不屬自己或不完全屬于自己的東西,你在未有物主同意之情況下,令它歸爲己有即是。這不一定限于強盜或小偷所做的壞事才符合定義,舉凡做買賣時騙斤兩而收取過多的錢財,都算入偷盜之列。動機者如殺業所說內容類推。在行動的定義上,亦同殺業所說,不論自己作或叫他人代作,又或借了不還,這都符合具備行動的因素。最後,只要你心中認爲東西已得手,便足以具備這第四因素。

  我們不要以爲只有強盜之流才會犯偷盜罪,其實未問而自取少至一根針等小物品,也有偷盜之業。對出家人來說,如果所妄取的物品超過某個隨地區水平而調整定義的價值,這便構成了根本罪。

  (3) 邪淫

  對出家人來說,任何淫行皆構成惡業。

  對在家人來說,正當的性行爲並不算邪淫,只有不正當的淫行方算作十惡業。從事件及對象之本質來說,凡與同性、別人之配偶、出家人或未成年者行淫,便構成邪淫。與正當的配偶在懷孕時或受持了八關齋戒期間行淫,也屬邪淫。在上師、父母或佛塔面前行淫,即使對方爲合法配偶而時間亦無不如法,同樣亦構成邪淫。邪淫之動機多爲貪,但也有因複仇而淫他人妻女之案例,亦有外道等因癡而行淫之可能性。在作出了行動而同時生樂時,便湊足了第叁及第四因素,足以構成完整之邪淫業。

  (4) 妄語

  妄語必須是對能明白該妄語內容的任何有情生命,以語言、沈默等方法誤導,方構成業。若對不明人語的畜牲說謊,或對方不明你的意思,則不圓滿。妄語的內容有多類,例如說是爲非、說黑爲白、未曾親見的事說成親眼所見等等。妄語可以基于任何煩惱所衍生出的動機。在行動的定義方面,不論是以言說、眼神、手勢甚至沈默以達到誤導的目的,皆屬能構成罪業的範圍,譬如說有人問你是否佛陀再世,你故意含笑不語而誤導他,這就算入妄語之例了。若對方又明白了你的意思,則第四因素亦具備了。若對方不理解,則雖仍有不完整之業,但未算完整之妄語業道。

  妄語中有某些內容稱爲“大妄語”,譬如說未證言證、無神通而說自有神通等。出家人作大妄語,便犯了根本戒。

  在某些情況下,爲了救護其它有情,我們可能會面臨兩難的抉擇,譬如說你見到一人逃走,其仇人持槍追來而問你:“有沒看到我要殺的人?”,你若直說了便會令他人死亡。在這情況下,情況有所開許,我們必須以救助他人爲宗旨,但凡夫仍宜采用不妄語及利他兩全的善巧辦法而回答,譬如答以“來來往往的人可很多呀!”一類的話以應付之。

  (5) 離間語

  凡離間挑撥之語言或行爲,皆屬“離間語”。煩惱所發,意欲挑撥,即構成第二因素。如果結果是成功地令雙方不和,便具足第叁及第四因素了。如果並不成功,則不屬完整之離間語業,但至少亦成绮語之罪業。

  (6) 惡語

  惡語的對象可以是任何有情或甚至是死物。就動機而言,與前述類同。就行爲而言,並不一定要很凶惡地說話才算惡語,溫柔地說令人傷心的話也能構成惡語業道。就事件之完成而言,只要對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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