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不是如同火薪一样混在一起而不分彼此,一切有实法决定有自他的缘故,这种情况也不符实际。
如果有人问:那么,以业力所牵而前往善趣、恶趣难道也不存在了吗?
这仅仅是无明的迷现虚幻缘起罢了,因为在真实性中,去者我的实法了不可得。寻而不得就不可能侦察到所谓的“有”,如同在芭蕉树中找寻实质一样。由于这种原因,我又怎么存在自性成立呢?根本不存在,因为经过这般分析而得不到。《优波离请问经》中云:“众生狱怖我已说,成千有情不厌离,然而死后堕恶趣,彼等众生永非有。”如是补特伽罗依于蕴而命名,如同零件聚合而取名为车一样,本体成立的所谓此法丝毫也无所寻得。《六十正理论》中云:“世间无明缘,因诸佛陀说,是故此世间,分别何非理?”世间此近取蕴由具烦恼的无明所引起而积业,从中形成痛苦。由无明分别而对蕴假立为人我,对色等也如此假立进而耽著的一切迷现,依靠离一多因等来抉择后通达仅是影像而无自性时,我与蕴所摄的诸法,所承许的有实法一丝一毫也不存在。比如,将蕴假立为人我如同将绳子假立为蛇一样不成立,蕴也如绳子一般,如果对聚合假立的每一个部分加以剖析,则任何部分也不成立,结果只剩下缘起虚幻的显相而已。如果通达了这样的道理,那么不可能不对以无明为缘的一切众生萌生悲心与菩提心。所以说,这就是遍知大菩提不可或缺之因。这一点在下面讲法无我时也会了知。
子二(讲解法无我)分二:一、破色蕴自性成立;二、类推其余诸蕴。
丑一(破色蕴自性成立)分四:一、破大种自性成立;二、破大种所造自性成立;三、类推他法;四、破虚空成实:
寅一(破大种自性成立)分四:一、一多不成立;二、是故大种不成立;三、积聚不成立;四、破能立。
卯一、一多不成立:
三大非为地,非为互依离,
一一亦如是,故大如我妄。
由于明示了“如同我与生命不存在一样,地等也与之相同”的缘故,三大种与地大不是一体,否则有地大具全其余三大种之法相的过失,并且法相就成了紊乱。三大种并不依赖此地大,地大也不依于其余三大种,否则有法相紊乱与异类并存等过失。由于一切不存在成实,因此不成立有所依能依的关系。并且,所谓“水等依于风轮”的说法不能充当此处的依据。其余三大种不存在而地大也不会存在,因为它们是观待安立的缘故。如果对水等每一大种也同样予以观察,则不成立,所谓的大种不成立整体,而是对设施处微尘聚集而假立的。如果对一切大种加以分析,则正如我自性根本不成立一样,实际上均是虚妄的,就像能蒙蔽孩童的彩虹一般。
卯二、是故大种不成立:
地水火及风,各皆无体性,
三无一亦无,一无三亦无。
因此说,地水火风一切各个都无有可成立的体性,为什么呢?因为三者不存在,每一个也就无有,无有一也就不存在三,因为无有组成之基础的缘故。
卯三(积聚不成立)分三:一、真实宣说;二、若分别存在则成无观待;三、遣除答辩之诤。
辰一、真实宣说:
若无三无一,无一亦无三,
则各自非有,如何聚而生?
假设无有三而不存在一个,诸如一个火大不存在,也就无有其余三大种,因此,一切大种各自本体并非自性存在,理由如前。如此一来,又怎么能以一切混合或积聚而成为自性生呢?绝不会。有实法各自分开不成立,也就不可能存在积聚的问题。
辰二、若分别存在则成无观待:
如若各自有,无薪何无火,
动碍及摄收,水风地亦尔。
如果对方说:由于分开的各自本体存在,所以聚集成立。
驳:如果四大种互不观待而各自本体单独存在,那么没有薪柴为什么火也不存在呢?应成有火的过失。再者,动摇、坚硬或阻碍、粘合或摄收这些法相即便不存在,它们的名相水、风、地这些大种也应成了每一个都单独存在。由于在互不观待的情况下各自本体存在的缘故,就像对火的观察一样。
辰三、遣除答辩之诤:
唯火乃共称,余三何自有,
三大亦不应,与缘生相违。
假设对方说:唯有火在无有薪柴的情况下不生,这是众所共称的,因此是观待的,而其余三大种在无有观待的情况下自体存在。
如同火一样,其余三大种也需要依缘而生,既然此火大不观待其余三大种而无有本性,那么你们的其余三大种也应成在无观待的情况下自体不存在。其余三者也不应当与依因存在而产生相违,因为观待他法之故。另外的原因,由识为缘而形成所谓的名色,而果色四大种也是依赖因色四大种而生。如果火本体单独存在,则由于唯有其余三者一同产生,势必导致与缘起相违,这是讲解所谓的“不应”。
卯四、破能立:
分别自体有,如何相互存,
分别自体无,如何相互有?
假设对方说:虽然一切大种相互观待,但还是以自之本体存在的。
答复:由于一切大种分别自体成立而存在的缘故,这些大种如何相互观待才得以存在呢?存在显然不合理。如果以各自本体存在,就无需观待而同时存在,如同牛角一般。假设所有大种不是以各自分开的自体存在,那么它们如何相互观待而存在呢?不应该存在,因为所观待与能观待不成立,如同兔角。
若谓自体有,一有余皆有,
不杂非共存,杂无各自体。
诸大各不存,岂有各自相?
自无分亦无,法相谓世俗。
假使对方说:不是以各自分开的自体存在,而从某一事物来说,诸如存在一个地大,则其余三者也都以自体存在,因为具有它的法相。
驳:那么,请问四大种是自性混合在一起而存在还是不相混杂而存在?不相混杂不应理,因为不相混杂的一切法住于同一个对境中相违,所以根本不存在。而自性混合在一起存在也不合理,因为混杂在一起,就说明不是以各自分开的自体存在,如同水乳交融一样。既然分别开来的自体不存在,而作为事相的所有大种各自的法相又怎么可能自性成立呢?绝不存在。
如果对方说:虽然相互混杂,但也有大小之别,因为法相大小可以得到的缘故。
驳:由于在不观待的情况下各自分开的自体不存在,因此聚合之时法相部分大小也就无有立足之地,声称“大部分即是其本身而其余法存在”仅是立宗而已。
如果对方说:《俱舍论》中明明已宣说了各自的法相。
驳:如是宣说的那些法相,是考虑到在世俗名言中存在,唯名称唯表示法,才宣说的,而并不承认成实。此外,《三摩地王经》中也说:“世间虚空之法相,虚空本亦无法相,是故证悟其义者,世间之法不沾染……”其中宣说了许多无相的道理。通达了此理者也不会被世间所害。彼经云:“数百劫中虽尽燃,然如虚空永不焦,若知诸法如虚空,彼存火中永不焚。”应当以火为例而了知也不被其余大种所毁灭,如同释迦佛与莲花生大士(由证悟如虚空般的诸法而远离四大损害)一样。
寅二、破大种所造自性成立:
色香及味触,彼等同此理。
承许八尘混合的大种所造色、香、味、触任何色法,它们自性也同样不成立。因为此等也同样可以凭借破大种自性成立的正理方式来类推。(只要将颂词更改成)“三色非为触,非为互依离,一一亦如是,故色如我妄……”便能遮破。这些也仅是对大种微尘聚积而假立的,实际上本体分开或聚合等均不成立实有。
寅三(类推他法)分二:一、真实宣说;二、自性空之依据。
卯一、真实宣说:
眼识与色法,无明业及生,
能作业所作,数具因果时,
当知长短等,名有名亦尔。
通过宣说如是大种与大种所造体性均不成立的正理来说明色法与非色法的万事万物也同此理。
为什么呢?原因是,以所依眼根为例包括耳等在内、能依眼识为例包括耳识等在内、对境色为例包括声等在内的一切均是大种微尘分积聚的体性,一切识也是心与心所、所依能依等聚合的体性,因此分开或积聚、自法、他法、无观待、自性观待等均不成立。同样,无明虽然是识的从属心所,但由于它相应于根本烦恼及其余随眠烦恼,从中产生轮回,因此它是…
《中观宝鬘论广释 第一品 别说因果》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