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相涉。在《大正藏》中收入清代人的着作八种,其中与律学和仪轨类相关的有工布查布译的《药师七佛供养仪轨如意王经》一卷、阿旺扎什补译的《修药师仪轨布坛法》一卷。在《新纂卍续藏经》中,属于清代的撰、述、记、汇类着作等共有三百余种,其中与戒律、菩萨戒、律学相关的着作有三十一种。它们主要是:
读体的《毗尼止持会集》,十六卷;
《毗尼日用切要》,一卷;
《传戒正范》,四卷;
《毗尼作持续释》,十五卷;
德基的《毗尼关要》,十六卷;
《毗尼关要事义》,一卷;
书玉的《羯磨仪式》,二卷;
《沙弥律仪要略述义》(科释),两卷;(原为云栖寺袜宏辑)
弘赞的《归戒要集》,三卷;
《八关斋法》,一卷;
《比丘受戒录》,一卷;
《比丘尼受戒录》,一卷;
寂暹的《瑜伽焰口注集纂要仪轨》,二卷;等。
从数量上看,清代的律学着作还是不少的,但是,其中一些着作中理论深度不够,或者准确地说,它们并不是律学理论着作,而大都是对元明代律家和他宗僧人辑录的律学戒条的注释或重新科录,贯穿其中的精神是更为重视僧众日常行为的仪式和仪规。
其他的戒律学着作还有:乾隆时北京潭柘寺源谅(1705—1772)盛传戒法,着有《律宗灯谱》二卷,记述了古心如馨律师以下法脉传承,记有见月律师法嗣六十多人。乐山老人着的《增删毗尼戒科》,它行于世间,为各地传戒所依。到了清末,又有湘僧长松鉴于各地传戒遵守戒科不一,谓“遵三峰者不少,亦因乐山颇多,集吴越间专遵华山更广矣”,随依毗尼删补合辑《弘戒法仪》、《增补毗尼戒科》、《传戒正范》诸本而成《戒科删补集要》,盛行于湘鄂之间。①
入清一段时间,我国云南地区律学研习很有特色,有律师传承南山律学。如无住律师(1591—1663),号洪如,俗姓邓,曾经赴金陵请藏经,后于云南水目山弘传律学,并建宝华寺,主要着作有《苍山集》和《南灯续焰》等。另有善行非相(1604—1690),从鸡足山德周出家,又学于无住传承律宗,时有“授龙戒于洱河,导幽魂于榆郡”之说,着有《非涛相语录》等。②
太平天国以后晚清时期,有金山的观心、焦山的大须、天台的敏曦等僧人,于江浙一带弘传戒律。光绪二十三年(1897),发朗重建杭州昭庆寺戒坛,被称为律宗中兴。
第二节 弘赞的律学思想
明末清初的律学复兴具有一定的气势,不仅律师叠出,其他宗僧人也有突出的律学贡献。如与智旭、见月基本同时的广东鼎湖山道丘、弘赞,福州鼓山元贤、道霈等都是。其中,以禅僧的形象出现于世的弘赞则是其中最重要的代表。
弘赞(1611—1685),广东新会人,俗姓朱,号在掺,生活于明末清初,由于其主要活动于清代,一般将其归于清代僧人。弘赞虽为曹洞宗禅僧后学,但一生致力于戒律的弘传,所以一些学者都将他列入律宗传人中讲述。
弘赞初参杭州接待寺雪关智阎,其后,又学于横山光明古刹,住广州南海鼎湖山宝象林。弘赞华梵胡言无不洞贯,着述甚多,注释经律、兼闲咒语共百有余卷。其主要律学着作有《沙弥律仪要略增注》两卷、《四分律名义标释》四十卷、《四分戒本如释》十二卷、《梵网经菩萨戒略疏》八卷、《沙弥学戒仪轨颂注》一卷、《半月诵菩萨戒仪式注》,辑录的有《式叉摩那尼戒本》一卷、《八关斋法》一卷、《归戒要集》三卷,另有《摄颂戒相图》、《礼佛仪式》等。而且,弘赞还编有《礼舍利塔仪式》、《礼佛仪式》,集有《供诸天科仪》等文。
对于弘赞的《梵网经菩萨戒略疏》,清人评价说:“昔天台智颉着《义疏》,以明其宗趣,标其大纲,云栖大师复注发隐,以发天台之所未发,今鼎湖山和尚总理略疏,又补发隐之未尽者。”(《梵网经·菩萨戒略疏》前序,《新纂卍续藏经》第六十册)
《沙弥律仪要略增注》两卷是弘赞的主要着作之一,其乃弘赞为袜宏辑的《沙弥律仪要略》作注而成。通过对袜宏的原着进行注释,他不仅阐述了自己关于授戒和持戒思想,并对当时不合律制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在文中他表达了自己的律学思想:
第一,重视毗尼,兼闲咒语。弘赞是重视真言咒语的,自己曾辑有《持诵准提真言法要》,现收于《新纂卍续藏经》第五十册。而且,他还把这种思想融于沙门的日用中去。
可能由于弘赞通华梵胡言,加上元代佛教的影响,所以其所制《沙门日用》显密具存。弘赞强调,为沙门者,当“于二六时中,身被四仪,口持显密,心存定慧。三密于是相应,万行由斯渐备”。但是他认为,其前所编的一些“毗尼日用”,“名号既多不同,条相不无差舛。其间偈颂,多出《净行品》中,真言咒语,悉录密部诸经。但其所集,广略欠宜”。而且,当时一些僧人编辑的日用威仪,不稽律典,不依所犯忏除,仅仅是令用者持咒尔许,全违说露,没有体会到显密两异,忏各有旨。所以他自己删补成帙《沙门日用》,其菩萨轻重戒相全依于经论,比丘五篇七聚详具律藏,以便学习者持诵。弘赞是重视沙门日用中的真言咒语或偈颂的,在他撰的《沙门日用》中有二十多种活动都要诵念咒语,有的需要诵七遍,另外还有更多的是偈颂。
同时,正如后学指出的那样,前代所编的“毗尼日用”,名即不当。一者,即是因为咒语载之密部,毗尼即是律藏,惟明比丘二百五十戒法,根本不说诸真言咒语。经律真言,各有宗旨,而这些“日用”中兼有咒语,不是真正的“毗尼”。二者,这些“日用”中的偈颂又多出华严诸经,也算不得毗尼。(《沙门日用·序》,《新纂卍续藏经》第六十册)这可能也正是弘赞为其所撰“日用”名之以《沙门日用》而不言“毗尼”的原因。
第二,强调为学的三乘次第,强调先戒后禅。针对明代流行的那种轻戒重禅的倾向,弘赞借注释沙弥律仪进行了批评。他指出,一些人不顾五夏以前者专精戒律,五夏以后方乃听教参禅之制,越次而学,“才沾戒品,便乃听教参禅,为僧行仪,一无所晓。况复轻陵戒检,毁訾毗尼。贬学律为小乘,忽持戒为执相。未穷圣旨,错解真乘”。行既失序,所以造成入道无由。(《沙弥律仪要略增注》卷上,《新纂卍续藏经》第六十册)
同时,弘赞更是对那种日益堕落的禅法和禅徒进行了批评。他说:“况兹末世狂妄,多以识心影子。为见性悟道,错认石火电光;为了却生死,肆志空谈,拨无因果。毁持戒者为执相,诋看教者为钻故纸,贬往生者为小根下愚。”(弘赞辑《兜率龟镜集缘起》,《新纂卍续藏经》第八十八册)
因此,弘赞强调为学修行的三乘次第。弘赞批评那种愚狂之人,或者于诸戒相茫乎不知、狂妄邪见,或者是不循位次,忽而不学即欲跨越等级,不依三乘次第,直奔大乘,急授菩萨戒的思想。他指出,佛藏经早就说过,不先学小乘后学大乘者,非佛弟子。今不学沙弥,欲得具戒;不持净戒,欲得顿悟,何等愚也!“由狂忽学,故失慧明;由失慧明,故无所知;由无所知,故不识教行理果”。(《沙弥律仪要略增注》卷上,《新纂卍续藏经》第六十册)
弘赞是明末清初重要的学律、研律者。通过不断的努力,弘赞主持下的鼎湖山在南国有着很大的影响,形成了“岭海之间,以得鼎湖戒为重”的社会评价。①
第三节 清代律宗的传承
清代律宗主要以宝华山隆昌寺的律师为代表。
律宗自明末古心如馨传戒于南京古林寺,后有三昧寂光(1580—1645)继之光大,并分灯于宝华山,其后律学遂分为古林、宝华二派。
古林派由性理、性璞传承,演派是:“智慧清净,道德圆明,真如性海,寂照普通,心源广续,本觉昌隆,能仁圣果,常演宽宏,惟传法印,证悟会融,坚持戒定,永纪祖宗。”(《律门祖庭汇志》)清初以来,其有名者如海华(1608—1679)、寂鼎、普墦、本修等相继,至清末之时,有辅仁(1862一
)继续传戒。①
宝华山因寂光而名重宇内,门下出香雪戒润与见月读体。香雪戒润,最初在宝华山担任羯磨师。后来,由于认为读体改古法九人一坛为三人一坛不合寂光遗法,而移常州天宁寺弘传律学。戒润着有《楞严经贯珠》十卷。
而见月律师继主宝华山,发扬光大,遂使宝华山成为律宗的着名道场。
一、见月读体
读体(1601—1679),俗姓许,生于云南楚雄。掘自述,初在崇祯元年(1628)始信道教三年,后有老僧送他一部《华严经》,当他读到《世主妙严晶》,突然有所领悟,而决心入佛。崇祯五年(1632),从宝洪山亮如剃度。因为亮如法师说“自性理体,读教方成”,因此取法名读体,世称见月律师。(《毗尼日用切要香乳记》卷上,《新纂卍续藏经》第六十册)读体晚年作的《一梦漫言》中云:“余名读体,体者,身也。乃法身理体,读教以明所诠之理。理明则诠忘,犹因标指见月,见月则指泯,今余改号见月。”②
崇祯六年(1633),读体即出云南,经贵州至湖南宝庆五台庵,至江西礼庐山,又至黄梅破头山、潜山等道场,礼三昧律师重修褚宗祖庭,后至南京报恩寺。崇祯七年(1634)冬,读体三十四岁时到南京,并学楞严咒,后又因得闻三昧在五台山传戒,乃北上参礼。崇祯九年(1636),离五台南返至镇江。第二年四月在镇江海潮庵从三昧受了具足戒。从此以后,读体即随侍三昧传戒诸方,开始阅读律藏,渐为各方所推重。
(一)读体的律学活动
崇祯十二年(1639),三昧应请入宝华山,并为监院。清顺治二年(1645)三昧示寂后,渎体继任法席。读体戒行精严,护法能干,其师三昧寂光曾经对人说:“今日道场魔事不兴,则不显见月的才能,这是我在这一戒期中的收获。”寂光还对人说:“老人三十年戒幢,若非见月,几被摧折。”可见三昧律师对读体是…
《沉寂后的挺立:清代的律学和律宗(王建光)》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