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净心”就是“戒体”。具体地说,“心缘于境,境从心现,境即法体,体即戒因。未受以前,体是无系,揽法于体,依于自心。戒为能依,心是所依,心法和合,名为戒体。”(《弘戒法仪》卷上)
“戒行”是基于戒体而成。戒行即是依己本受戒体,于日用处,参诸行业。若能依此净心而行,则为缘境;以此净心领受,则名为受戒,以此净心护持,名为持戒,行法与净心相应,名为戒相。(《弘戒法仪》卷上)
“戒相”分为“法相”和“行相”两种,前者戒检知律,明持犯之相;后者是于四威仪日用行事而成威德之相。(《弘戒法仪》卷上)
法藏在“明戒体法”一节中,对纳法受体作出了说明,以让受戒者明白纳法得戒的意义,同时也表达了自己“戒体非色”的思想。如此对受戒者说,应当发上品心,以得上品戒。之所以如此,他说:
良由戒法,体周法界,量等尘沙,终不以汝三人(指戒坛纳戒者。引者)现前父母所生报,得狭劣身心,而能容受。 当作虚空器量之身,方能领纳尘沙戒法。故论云:若此戒法有形色者,入汝身时,汝当作天崩地裂之声,由是非色法故,令汝不觉不知。 当起惊怀之意,发上品殷重之心,领纳如来清净妙戒。
所以,他认为受戒即是通过要“秉宣三归羯磨”,令受戒者“感发圆宗戒体”。(《弘戒法仪》卷上)
二、元贤的律学思想
元贤(1578—1657),俗姓蔡,字永觉,后也被称为“永觉元贤”,建阳(福建省)人,明代曹洞宗僧人,四十岁剃度出家,万历四十六年(1618),从曹洞宗名僧博山元来(1575—1630)受具足戒。因曾住福州鼓山,大振宗风,后世常称其为“鼓山元贤”。元贤一生倡导禅学,兼融净土,会通儒释,并曾从闻谷广印受云栖戒本。元贤的主要律学着作是《四分戒本约义》四卷和《律学发轫》三卷。
(一)关于“菩萨戒体”
元贤对菩萨戒相当重视,在其《律学发轫》中对此有所表述。《律学发轫》三卷,主要是对佛教戒律系统而又简明的概述。
《律学发轫》上卷内容有:律部缘起、三皈依、五戒、八关斋,优婆塞戒、沙弥戒、式叉摩那戒、比丘戒、比丘尼戒、菩萨戒;中卷有:结界、布萨、说欲、安居、自恣、受药、分亡僧物、六聚忏法;下卷有:资具、日用轨则、受戒辨误律家法数。同样,作为一种重于应用和入门的着作,《律学发轫》对于理论问题也没有过多的探讨和深刻的发明。仅仅在其论述菩萨戒时,对菩萨戒体才有所涉及。町这仍然不是传统律宗意义上的“戒体”,而是菩萨戒体。
关于戒体的授受,元贤说:
受菩萨戒者,当以发菩提心为先。菩提心者,四弘誓愿也。若实发此誓愿,复以至诚心,仰承大戒,则能发起无作戒体,方名得戒。既得此戒,后或遇缘破犯,亦自有殊胜功德。故云,破戒诸比丘,犹胜诸外道。又云,所生之处,不失王位。若无此真实广大之心,但希破后功德,轻求受戒者,则戒决不可得。戒既不可得,况破后功德乎。求受戒者,宜知此意。(《律学发轫》卷上)
关于戒体的色心属性,元贤指出
《成实论》判戒体为非色非心聚,律师多依此说,未尽其义,因为大乘明戒是色聚,谓大乘情期极果。凭师一受,远至菩提。 随定随道誓修诸善,誓度含识,亦以心力大故。别发戒善,为行者所缘,止息诸恶。《大论》云:罪、不罪不可得,具足尸罗,此是戒度正体。 以心生口言,从今受。 息身、口恶法,是名为戒,即无作也。 此无作虽无色相,而有能持、所持,有得、有失,亦似有色相,故日假色,亦名无表色也。(《律学发轫》卷上)
对于戒体的形成,元贤说
授戒羯磨文云,初番羯磨时,十方妙善戒法,悉皆震动;第二番羯磨时,诸妙善戒法,举集虚空之中,如云如盖,覆汝顶上;第三番羯磨时,此诸妙善戒法,从汝顶门灌注身心,充满正报。 汝心、汝身即是无边功德之聚。此文正形容无表之色。如此虽非实有,戒从外来。然亦不可谓自心本具,更无得与不得。盖以理虽本具,藉缘方发故也。(《律学发轫》卷上)
元贤强调说,戒体既成,方有其功。此戒体不发则已,发即是性,故名无作。小乘明此,别有一善能制定。“佛法凭师,受发极至尽形。或依定,依道别生。皆以心力胜用,有此感发”。(《律学发轫》卷上)
;(二)元贤的“受戒辩误”
元贤在《续寐言》中,表达了自己对当时丛林持戒情形的不满,他说:
……律学之最易,却成最难也。悲夫!律学自灵芝照之后,鲜见其人。至于后代称律师者,名尚不识,况其义乎!义尚不达,况躬践之乎! 至于潭柘、昭庆二戒坛,其流弊有不忍言者。若不奉明旨禁之,后来不知成何景象也。万历末年,得自说戒,正与佛意合,然卤莽甚矣。今日欲起律宗之废者,非再来人,必不能也。 悲乎!(《永觉和尚广录》卷三十,《新纂卍续藏经>)第七十二册)
正是对律学的重视和对当时持律状况的明察,元贤在“受戒辩误”一节中,指出了自灵芝元照之后几百年中,中国律学都处于“迷谬相承、莫知其非”的处境之中。他并略出数条以订其误:
第一,沙弥付三衣误。三衣为比丘服装,它们是:僧伽黎、郁多罗僧和安陀会。元贤指出,律中沙弥止服缦安陀会,萨婆多说应持上下二衣,上衣当郁多罗僧,下衣当安陀会。《南山随机羯磨》中亦有沙弥受缦安陀会法,但是《根本百一羯磨》中却规定,求寂之徒,缦条是服,辄披五条,诚为非法。今此土师家,多付五衣,不知起于何时。若据根本说一切有部所云,“五条亦所不许,多三衣乎。近日受戒者,乃直以三衣顿付沙弥,大违佛制,非所应也”。
第二,比丘羯磨误。他指出,当时流行的比丘四人以上同受羯磨也为错误。律中受比丘戒,初止一人受,由于其后为八难事起,及其他因缘,乃许三人同受。《十诵律》中也有云,不得一时唱说,令四人得受大戒;《根本杂事》也说,不得四人同受近圆;《五分律》中也有说,一切不得羯磨四人。这是因为,“非众为众,而作羯磨,理相违故”。因此,戒坛科仪止称三人,亦可知四人以上之非为合仪。但是,后代诸师,不问多寡人数,并一坛羯磨,其弊起于南北二戒坛,以人多故遂一坛受之。
第三,男女同受戒误。元贤认为当时流行的比丘尼与比丘同时受戒的仪式也为非律非法。由于律中所定的比丘尼戒与比丘不同,其受戒时所问遮难亦因之有所别。可是当时师家说戒,乃以比丘尼混入比丘中同受,事实上造成了女受男戒。如此坛法混乱,不但比丘尼不能得戒,比丘也不能得戒。
第四,造衣非量误。在律制中,安陁会长四肘、广二肘,郁多罗僧长五肘、广三肘,僧伽黎亦然。可是,当时师家作小五衣,不知何人作俑,杜撰为甚。而且还有作五衣量与七衣同,此亦非佛制。至于七衣、大衣也多不合律。他也反对当时的“方袍”之俗,指其本非佛说,不必苦执。
第五,轻弃亡僧衣误。依律制,亡僧衣钵,不许亡僧自授。僧亡后,佛许与看病之人,若看病人已有,可在众中白二羯磨分散。但衣须从人受过,方可披搭。但当时师家,认为亡僧衣不可搭,乃教悬之树上,任其烂坏,大与律违。
第六,居士付衣误。依律中所制,居士受五戒不必搭衣,若受梵网戒及入道场时,许搭衣,但不割截,如大僧衣,但不是大僧衣。即使造单缝衣受持,也不合法。因为居士与妻同宿,则与此衣精神相违。但此一现象与日俱积,则不如不持。
第七,不受学戒误。依佛制,沙弥尼欲进具戒必先受二年式叉摩那戒,使学大尼律仪方可进具,并遵守一定程序。所以元贤指责当时全无式叉摩那戒。且有人说式叉摩那是戴发女,实为迷谬相承。
第八,妄改科文误。他指责时人妄改受戒之法,昭庆允堪律师的戒坛本已有增饰,也非大智元照律师之规。有人自恃聪明,妄以己意,全不知律,更改三衣;或临坛多增唱诵,悦人观听,宛如应赴,此为非律。
第九,混乱登坛误。元贤斥时人不依律授戒,将众戒子俱集一坛,请十师问遮难及羯磨受戒,将科文从头念过一遍。既非佛制,亦非昭庆允堪旧式。混乱坛法,莫此为甚。(《律学发轫》卷下)
客观地说,元贤所说的受戒之“误”,有的是因为僧团各有所宗造成的,有的是中国化的佛教造成的,有的则是戒律松弛造成的,有的是佛教因应时代发展而主动或被动的必然变革或改变,也有的带有地区差异的因素。如果能有持律的精神,其改变也是符合佛说的。因此,元贤的批评并没有而且也根本不可能改变这种趋势。
第四节 袜宏和蔼益的律学贡献
明末,中国佛教出现了袜宏、真可、德清、智旭四大高僧,他们或弘扬禅教诸宗,主张禅、净、教、戒一体;或者宣扬儒、释、道三教合流,因而促进了佛教宗派间的相互融合。同时,他们都不约而同地从戒律仪轨等佛教内部的制度化建设方面入手,以图重振处于颓势中的佛教。他们是明代后期传统律学的倡导者和建设者。
如紫柏真可(1543—1603),曾游学诸尊,对于佛教各宗的思想采取调和的态度,而不仅仅是强调某一宗,但其贯彻的精神是对戒律的重视,并在日常功课中体现这种对律令和制度的重视。在他所确立的《礼佛仪式》中,有发愿礼拜十方三世一切诸佛,也有教人礼拜印度和中国佛教中的历代宗主和高僧,同时对秘密教也一并重视。(《紫柏尊者别经集》卷四,《新纂卍续藏经》第七十三册)紫柏真可严于持戒,生平一粥一饭,肋不着席四十余年。但由于认为戒律难持,自己不能持微细戒故,不敢为人授沙弥戒及比丘戒,最多只是授五戒。
四大高僧,各有所专,其中在佛教戒律和仪规方面突出的则是云栖祩宏和漓益大师。
一、袜宏的佛教律仪建设
祩宏(1535—1615),杭州人,俗姓沈,字佛慧,别号莲池,成年后出家,从昭庆寺无尘玉律师受具,后…
《融合中的发展:明代的律学和律宗(王建光)》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