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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中的發展:明代的律學和律宗(王建光)▪P6

  ..續本文上一頁淨心”就是“戒體”。具體地說,“心緣于境,境從心現,境即法體,體即戒因。未受以前,體是無系,攬法于體,依于自心。戒爲能依,心是所依,心法和合,名爲戒體。”(《弘戒法儀》卷上)

  “戒行”是基于戒體而成。戒行即是依己本受戒體,于日用處,參諸行業。若能依此淨心而行,則爲緣境;以此淨心領受,則名爲受戒,以此淨心護持,名爲持戒,行法與淨心相應,名爲戒相。(《弘戒法儀》卷上)

  “戒相”分爲“法相”和“行相”兩種,前者戒檢知律,明持犯之相;後者是于四威儀日用行事而成威德之相。(《弘戒法儀》卷上)

  法藏在“明戒體法”一節中,對納法受體作出了說明,以讓受戒者明白納法得戒的意義,同時也表達了自己“戒體非色”的思想。如此對受戒者說,應當發上品心,以得上品戒。之所以如此,他說:

  良由戒法,體周法界,量等塵沙,終不以汝叁人(指戒壇納戒者。引者)現前父母所生報,得狹劣身心,而能容受。 當作虛空器量之身,方能領納塵沙戒法。故論雲:若此戒法有形色者,入汝身時,汝當作天崩地裂之聲,由是非色法故,令汝不覺不知。 當起驚懷之意,發上品殷重之心,領納如來清淨妙戒。

  所以,他認爲受戒即是通過要“秉宣叁歸羯磨”,令受戒者“感發圓宗戒體”。(《弘戒法儀》卷上)

  二、元賢的律學思想

  元賢(1578—1657),俗姓蔡,字永覺,後也被稱爲“永覺元賢”,建陽(福建省)人,明代曹洞宗僧人,四十歲剃度出家,萬曆四十六年(1618),從曹洞宗名僧博山元來(1575—1630)受具足戒。因曾住福州鼓山,大振宗風,後世常稱其爲“鼓山元賢”。元賢一生倡導禅學,兼融淨土,會通儒釋,並曾從聞谷廣印受雲棲戒本。元賢的主要律學著作是《四分戒本約義》四卷和《律學發轫》叁卷。

  (一)關于“菩薩戒體”

  元賢對菩薩戒相當重視,在其《律學發轫》中對此有所表述。《律學發轫》叁卷,主要是對佛教戒律系統而又簡明的概述。

  《律學發轫》上卷內容有:律部緣起、叁皈依、五戒、八關齋,優婆塞戒、沙彌戒、式叉摩那戒、比丘戒、比丘尼戒、菩薩戒;中卷有:結界、布薩、說欲、安居、自恣、受藥、分亡僧物、六聚忏法;下卷有:資具、日用軌則、受戒辨誤律家法數。同樣,作爲一種重于應用和入門的著作,《律學發轫》對于理論問題也沒有過多的探討和深刻的發明。僅僅在其論述菩薩戒時,對菩薩戒體才有所涉及。町這仍然不是傳統律宗意義上的“戒體”,而是菩薩戒體。

  關于戒體的授受,元賢說:

  受菩薩戒者,當以發菩提心爲先。菩提心者,四弘誓願也。若實發此誓願,複以至誠心,仰承大戒,則能發起無作戒體,方名得戒。既得此戒,後或遇緣破犯,亦自有殊勝功德。故雲,破戒諸比丘,猶勝諸外道。又雲,所生之處,不失王位。若無此真實廣大之心,但希破後功德,輕求受戒者,則戒決不可得。戒既不可得,況破後功德乎。求受戒者,宜知此意。(《律學發轫》卷上)

  關于戒體的色心屬性,元賢指出

  《成實論》判戒體爲非色非心聚,律師多依此說,未盡其義,因爲大乘明戒是色聚,謂大乘情期極果。憑師一受,遠至菩提。 隨定隨道誓修諸善,誓度含識,亦以心力大故。別發戒善,爲行者所緣,止息諸惡。《大論》雲:罪、不罪不可得,具足屍羅,此是戒度正體。 以心生口言,從今受。 息身、口惡法,是名爲戒,即無作也。 此無作雖無色相,而有能持、所持,有得、有失,亦似有色相,故日假色,亦名無表色也。(《律學發轫》卷上)

  對于戒體的形成,元賢說

  授戒羯磨文雲,初番羯磨時,十方妙善戒法,悉皆震動;第二番羯磨時,諸妙善戒法,舉集虛空之中,如雲如蓋,覆汝頂上;第叁番羯磨時,此諸妙善戒法,從汝頂門灌注身心,充滿正報。 汝心、汝身即是無邊功德之聚。此文正形容無表之色。如此雖非實有,戒從外來。然亦不可謂自心本具,更無得與不得。蓋以理雖本具,藉緣方發故也。(《律學發轫》卷上)

  元賢強調說,戒體既成,方有其功。此戒體不發則已,發即是性,故名無作。小乘明此,別有一善能製定。“佛法憑師,受發極至盡形。或依定,依道別生。皆以心力勝用,有此感發”。(《律學發轫》卷上)

  ;(二)元賢的“受戒辯誤”

  元賢在《續寐言》中,表達了自己對當時叢林持戒情形的不滿,他說:

  ……律學之最易,卻成最難也。悲夫!律學自靈芝照之後,鮮見其人。至于後代稱律師者,名尚不識,況其義乎!義尚不達,況躬踐之乎! 至于潭柘、昭慶二戒壇,其流弊有不忍言者。若不奉明旨禁之,後來不知成何景象也。萬曆末年,得自說戒,正與佛意合,然鹵莽甚矣。今日欲起律宗之廢者,非再來人,必不能也。 悲乎!(《永覺和尚廣錄》卷叁十,《新纂卍續藏經>)第七十二冊)

  正是對律學的重視和對當時持律狀況的明察,元賢在“受戒辯誤”一節中,指出了自靈芝元照之後幾百年中,中國律學都處于“迷謬相承、莫知其非”的處境之中。他並略出數條以訂其誤:

  第一,沙彌付叁衣誤。叁衣爲比丘服裝,它們是:僧伽黎、郁多羅僧和安陀會。元賢指出,律中沙彌止服缦安陀會,薩婆多說應持上下二衣,上衣當郁多羅僧,下衣當安陀會。《南山隨機羯磨》中亦有沙彌受缦安陀會法,但是《根本百一羯磨》中卻規定,求寂之徒,缦條是服,辄披五條,誠爲非法。今此土師家,多付五衣,不知起于何時。若據根本說一切有部所雲,“五條亦所不許,多叁衣乎。近日受戒者,乃直以叁衣頓付沙彌,大違佛製,非所應也”。

  第二,比丘羯磨誤。他指出,當時流行的比丘四人以上同受羯磨也爲錯誤。律中受比丘戒,初止一人受,由于其後爲八難事起,及其他因緣,乃許叁人同受。《十誦律》中也有雲,不得一時唱說,令四人得受大戒;《根本雜事》也說,不得四人同受近圓;《五分律》中也有說,一切不得羯磨四人。這是因爲,“非衆爲衆,而作羯磨,理相違故”。因此,戒壇科儀止稱叁人,亦可知四人以上之非爲合儀。但是,後代諸師,不問多寡人數,並一壇羯磨,其弊起于南北二戒壇,以人多故遂一壇受之。

  第叁,男女同受戒誤。元賢認爲當時流行的比丘尼與比丘同時受戒的儀式也爲非律非法。由于律中所定的比丘尼戒與比丘不同,其受戒時所問遮難亦因之有所別。可是當時師家說戒,乃以比丘尼混入比丘中同受,事實上造成了女受男戒。如此壇法混亂,不但比丘尼不能得戒,比丘也不能得戒。

  第四,造衣非量誤。在律製中,安陁會長四肘、廣二肘,郁多羅僧長五肘、廣叁肘,僧伽黎亦然。可是,當時師家作小五衣,不知何人作俑,杜撰爲甚。而且還有作五衣量與七衣同,此亦非佛製。至于七衣、大衣也多不合律。他也反對當時的“方袍”之俗,指其本非佛說,不必苦執。

  第五,輕棄亡僧衣誤。依律製,亡僧衣缽,不許亡僧自授。僧亡後,佛許與看病之人,若看病人已有,可在衆中白二羯磨分散。但衣須從人受過,方可披搭。但當時師家,認爲亡僧衣不可搭,乃教懸之樹上,任其爛壞,大與律違。

  第六,居士付衣誤。依律中所製,居士受五戒不必搭衣,若受梵網戒及入道場時,許搭衣,但不割截,如大僧衣,但不是大僧衣。即使造單縫衣受持,也不合法。因爲居士與妻同宿,則與此衣精神相違。但此一現象與日俱積,則不如不持。

  第七,不受學戒誤。依佛製,沙彌尼欲進具戒必先受二年式叉摩那戒,使學大尼律儀方可進具,並遵守一定程序。所以元賢指責當時全無式叉摩那戒。且有人說式叉摩那是戴發女,實爲迷謬相承。

  第八,妄改科文誤。他指責時人妄改受戒之法,昭慶允堪律師的戒壇本已有增飾,也非大智元照律師之規。有人自恃聰明,妄以己意,全不知律,更改叁衣;或臨壇多增唱誦,悅人觀聽,宛如應赴,此爲非律。

  第九,混亂登壇誤。元賢斥時人不依律授戒,將衆戒子俱集一壇,請十師問遮難及羯磨受戒,將科文從頭念過一遍。既非佛製,亦非昭慶允堪舊式。混亂壇法,莫此爲甚。(《律學發轫》卷下)

  客觀地說,元賢所說的受戒之“誤”,有的是因爲僧團各有所宗造成的,有的是中國化的佛教造成的,有的則是戒律松弛造成的,有的是佛教因應時代發展而主動或被動的必然變革或改變,也有的帶有地區差異的因素。如果能有持律的精神,其改變也是符合佛說的。因此,元賢的批評並沒有而且也根本不可能改變這種趨勢。

  第四節 襪宏和藹益的律學貢獻

  明末,中國佛教出現了襪宏、真可、德清、智旭四大高僧,他們或弘揚禅教諸宗,主張禅、淨、教、戒一體;或者宣揚儒、釋、道叁教合流,因而促進了佛教宗派間的相互融合。同時,他們都不約而同地從戒律儀軌等佛教內部的製度化建設方面入手,以圖重振處于頹勢中的佛教。他們是明代後期傳統律學的倡導者和建設者。

  如紫柏真可(1543—1603),曾遊學諸尊,對于佛教各宗的思想采取調和的態度,而不僅僅是強調某一宗,但其貫徹的精神是對戒律的重視,並在日常功課中體現這種對律令和製度的重視。在他所確立的《禮佛儀式》中,有發願禮拜十方叁世一切諸佛,也有教人禮拜印度和中國佛教中的曆代宗主和高僧,同時對秘密教也一並重視。(《紫柏尊者別經集》卷四,《新纂卍續藏經》第七十叁冊)紫柏真可嚴于持戒,生平一粥一飯,肋不著席四十余年。但由于認爲戒律難持,自己不能持微細戒故,不敢爲人授沙彌戒及比丘戒,最多只是授五戒。

  四大高僧,各有所專,其中在佛教戒律和儀規方面突出的則是雲棲祩宏和漓益大師。

  一、襪宏的佛教律儀建設

  祩宏(1535—1615),杭州人,俗姓沈,字佛慧,別號蓮池,成年後出家,從昭慶寺無塵玉律師受具,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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